釋義
原文
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
注釋
(1)小人:與君子及官員相對,是泛指沒有接受過系統教育和沒有官職的普通民眾,並無貶義。
(2)養:教養。
(3)孫:通”遜“,指謙遜。
孔子說:“:與那些婦女兒童,以及未受教化的平民百姓交流相處是最難以處置的,和他親近相處時他不懂得謙遜有禮對別人,別人疏遠他了,他又有怨恨。”
《出師表》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後漢所以傾頹也。
(這裡的小人指宦官 泛指成年而未婚的男性)
這是站在管理者的視角 對 下屬 謹言慎行 的 格言!
譯文分析
“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被認作是孔子不尊重女性的經典話語,也有為這句話辯解的;他們把這句話的女子的“女”說是另外個字意的“你”,小人說成是“小孩”,但真正翻譯起卻重疊,變成孔子說話反覆,而且還像是罵人的,孔子一個文人不可能話說不直,也不可能低俗罵人,那不通。其實對比現實,孔子這句話就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他只不過是孔子作為一個男人一時間的感觸,與異性和下人相處很難的意思,並沒有多大深意的話語。
那是不是因這句很平常,或反而像一些人到處為此辯解的人說的,反而很尊重婦女?那又不是,在《論語·泰伯》有這樣一句,“舜有臣五人:武王曰:予有亂臣(亂臣指主要功臣,亂:如當時的樂章中全篇要旨的部分:亂曰。意為“主要”部分)十人。
孔子曰:才難,不其然乎?唐虞之際,於斯為盛,有婦人焉,九人而已。”(譯:舜有五位賢臣,就能治理好天下。周武王也說過:“我有十個幫助我治理國家的臣子。”孔子說:“人才難得,難道不是這樣嗎?唐堯和虞舜之間及周武王這個時期,人才是最盛了。但十個大臣當中有一個是婦女,實際上只能算九個人而已。)傳周武王之母,周文王之妻,道德賢惠,
母儀天下,周文王與他的愛情成為一段佳話,特別周文王迎娶她的場面,讓她感動無比;賢慧無比的她,以身作則,教育出的兒子個個出息,周武王曾感嘆沒母親的養育教導,就沒他今天的出息,而得到江山,論功臣十人,其母應該算在其中。周武王之母,既不是小人也不是孔子說的那樣的女子,哪知孔子在論述時,點到十人,說婦女不算,只能算九人。周母道德可為無雙,就是因為是個婦人,孔子沒有把她算進去,雖是封建男權社會,但小看女人也是要有個度,當時小人沒文化,你孔子可以小看他,家中的婦女太嘮叨,你可以說她難相處,但在孔子在對母儀天下的國母這樣看法,那就猶為突出,所以孔子在這逃脫不了特別歧視婦女的嫌疑。
疏注新解
《論語》一書中,孔子最為現代人所攻擊的恐怕當屬《陽貨》篇的“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章。人們一講到孔子,就指斥其“輕視婦女”。證據就是此章有云:“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
值得注意的是孔子說這句話時的背景。孔子是在衛國之行後發現自己不僅被衛國君主欺騙了,還被衛國君主身邊的小人仗勢愚弄。孔子於是指責衛國君主聽信身邊小人:“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孔子離開衛國之後,就發了感慨:“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
那這後面一句怎么解釋呢?就是說你作為一個君主,對那些後宮沒什麼本事的拍馬小人太親近了,他們就會得意忘形,忘了自己的身份,開始用你的權力胡做非為,而你疏遠她們吧,她們又要埋怨,是非常麻煩的事。孔子之前,妲己誤國,烽火戲諸侯。孔子之後,宦官小人當道,皇后外戚亂政的橋段更是屢屢上演,不可枚數。
一、“女子”為全稱說註疏意蘊
漢代以前的古注沒有涉及“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一句,但東漢人對此章的明引暗引卻多有之。如安帝時司徒楊震(59-124)上疏:
《書》誡牝雞牡鳴,《詩》刺哲婦喪國。昔鄭嚴公從母氏之欲,恣驕弟之情,幾至危國,然後加討,《春秋》貶之,以為失教。夫女子小人,近之喜,遠之怨,實為難養。《易》曰:“無攸遂,在中饋。”言婦人不得與於政事也。宜速出阿母,令居外舍,斷絕伯榮,莫使往來,令恩德兩隆,上下俱美。
漢靈帝時大鴻臚爰延(168-188年間卒)上封事:
昔宋閔公與強臣共博,列婦人於側,積此無禮,以致大災。武帝與幸臣李延年、韓嫣同臥起,尊爵重賜,情慾無厭,遂生驕淫之心,行不義之事,卒延年被戮,嫣伏其辜。夫愛之則不覺其過,惡之則不知其善,所以事多放濫,物情生怨。故王者賞人必酬其功,爵人必甄其德,善人同處則日聞嘉訓,惡人從游則日生邪情。孔子曰:“益者三友,損者三友。”邪臣惑君,亂妾危主,以非所言則悅於耳,以非所行則玩於目,故令人君不能遠之。仲尼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蓋聖人之明戒也。
荀悅(148-209)《前漢紀》也說:
夫內寵嬖近,阿保御豎之為亂,自古所患,故尋及之。孔子曰:“惟女子與小人為難養。”性不安於道,智不周於物,其所以事上也,惟欲是從,惟利是務;飾便假之容,供耳目之好,以姑息為忠,以苟容為智,以技巧為材,以佞諛為美。而親近於左右,翫習於朝夕,先意承旨,因間隨隙,以惑人主之心,求贍其私慾,慮不遠圖,不恤大事。
爰延的引證,鐘肇鵬(1925- )以為“這是古義,也是本義”。⑤勞悅強則以為“楊震、爰延所說只能算是漢儒對《女子與小人》章的一種特殊的文本以外的詮釋,他們所指的‘女子與小人’乃針對漢代內廷實況而發”,“如果以此尋覓經典本義,就難免緣木求魚了”。
引經據典,重點在用經而非釋經。因此斷章取義,文獻習見。以上的引證,“女子”雖多以姬妾、內寵為說,但也不能說在楊震、爰延、荀悅看來,《論語》此章的“女子”就只指姬妾、內寵,而不包括其它。相反,從楊震、爰延都稱“婦人”來看,在他們的心目中,“女子”就是“婦人”,這是一般義,人人皆知。因此,不值得特別提出。這應該是漢以前古注都不解《論語》此章“女子”的原因。
現在能看到的最早的古注當屬皇侃(488-545)的《義疏》,其云:
女子小人並稟陰閉氣多,故其意淺促,所以難可養立也。近之則不遜者:此難養之事也。君子之人,人愈近,愈敬;而女子小人,近之則其承狎而為不遜從也。遠之則有怨者:君子之交如水,亦相忘江湖;而女子小人,人若遠之,則生怨恨,言人不接已也。“女子小人並稟陰閉氣多”,⑧這是從秉性氣質上分析“女子小人”之所以“難養”的原因。其“女子”並非特指,當屬全稱,是就所有的女子而言的。從皇侃注的下文來看,其“君子之人”與“女子小人”相對,“小人”是“缺德”者,“女子”也當是“缺德”者。
清儒戴望(1837-1873)也說:
女子以形事人,小人以力事人,皆志不在義,故為“難養”。⑨此“女子”與“小人”對舉,當為全稱無疑。基於這一理解,魯迅(1881-1936)辛辣地諷刺道:
女子與小人歸在一類里,但不知道是否也包括了他的母親。
即使是對儒學抱有“同情之理解”的現代思想家李澤厚(1930- )也無奈地承認:
我以為這句話相當準確地描述了婦女性格的某些特徵。對她們親密,她們有時就過分隨便,任意笑罵打鬧。而稍一疏遠,便埋怨不已。這種心理特徵本身並無所謂好壞,只是由於性別差異產生的不同而已;應說它是心理學的某種事實。至於把“小人”與婦女連在一起,這很難說有什麼道理。自原始社會後,對婦女不公具有普遍性,中國傳統對婦女當然很不公平很不合理,孔學尤然。(11)現代學者大部分都肯定:這一章表明孔子輕視婦女的思想。這是儒家一貫的思想主張,後來則演變為“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男權主義。蔡尚思(1905-2008)更說:“既認女子全是小人,就可想見男子全是君子了”,“孔丘的主觀片面,竟到如此地步!”因而他認為孔子“是女性的敵人,男性的恩人”。
二、“女子”為特稱說釋讀
與現代學界的主流認識相反,古代的權威注釋則多以《論語》此章“女子”為特指,否定其為全稱。邢昺(932-1010)疏曰:
此章言女子與小人皆無正性,難畜養。所以難養者,以其親近之則多不孫順,疏遠之則好生怨恨。此言女子,舉其大率耳。若其稟性賢明,若文母之類,則非所論也。(13)所謂“此言女子,舉其大率耳”,即非指所有的“女子”。具體而言,女子也有“稟性賢明”的,“若文母之類,則非所論也”,象“武王之母”“大姒者”,(14)就不是此章孔子“所論”之“女子”。朱熹(1130-1200)也說:
此“小人”,亦謂仆隸下人也。君子之於臣妾,莊以蒞之,慈以畜之,則無二者之患矣。(15)“此‘小人’,亦謂仆隸下人也”,則“女子”自然就是“仆隸下人”。“小人”是“臣”,“女子”就是“妾”,非常清楚。稍後,戴溪(1141-1215)《石鼓論語答問》亦載:
聖人察於人情之際亦微矣,上而宦官宮妾,下而家人臧獲,皆是物也。遠之不可,近之不可,則亦難乎。其為養也,不求諸家而求諸身,得其所以養矣。(16)所謂“宦官宮妾”、“家人臧獲”,正是釋《論語》此章“女子”、“小人”之義,也是以“女子”為特指而非全稱。《石鼓論語答問》乃“淳熙丙午丁未間戴溪”“領石鼓書院山長與湘中諸生集所聞而為”,(17)勞悅強以為“書中所說大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南宋人對《女子與小人》章的理解”,(18)當為可信。
明清以降,科舉考試一準朱熹之說,《論語》此章“女子”為特指更成為主流。王船山(1619-1692)即說:
唯妾媵之女子與左右之小人,服勞於上下之所養也,而養之難矣。
王船山在“女子”之前加上定語“妾媵”,特指的意思更為清楚,邏輯性更強。這當出於朱熹集注,是當時的通解。
“五四”以來,反傳統的精英不顧邢昺疏、朱熹注以《論語》此章“女子”為全稱,有其“打到孔家店”的特別用心。與小人名為主詞的全稱肯定判斷。全稱判斷的主詞是周徧的,於是遂認定所云女子必系指女子全體而言。但原文句首用有一個唯字,以原文為同於“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無視了唯字的存在而埋沒了唯字的作用,可謂極大的疏忽。句中用有唯字的,理則學上稱之為低拒判斷,言其有所排拒。就本句而論,唯字的作用在於只許女子與小人居於難養者的範圍以內,而把非女子與非小人全部排拒於難養者的範圍以外。所以“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一語,欲其取得理則學上定言判斷的形式,應當改為“一切非女子與非小人不是難養的”。至於女子與小人是否全部都是難養的抑或僅有一部分是難養的,則為原文所未明說,唯有藉推理來推知。“一切非女子與非小人不是難養的”,若將主詞與謂詞互易其位,則成“一切難養的不是非女子與非小人”,再易其實,則成“一切難養的是女子與小人”。如此轉換的結果,“女子與小人”成了肯定判斷的謂詞。肯定判斷的謂詞固亦有周徧的,但不周徧的實居多數,理則學為了穩妥起見,規定其為不周徧,亦即除了別有證據外,不敢承認其能盡括該名所指事物的全部,只敢承認其至少涉及該名所指事物的一部分。所以“一切難養的是女子與小人”一判斷,依照理則學規則施以易位,只可易作“有些女子與小人是難養的”。若易為“一切女子與小人是難養的”,便違反推理規則,不能保其無誤。故“唯女子與小人為唯養也”只等於“有些女子與小人是難養的”,不等於“一切女子與小人是難養的”,亦即若以女子與小人為主詞,只是一個特稱判斷,不是一個全稱判斷。所以原文本身已表示了所云女子之只指一部分女子而言。以一部分女子為難養,只是輕視一部分女性,輕視一部分女性,未可徑稱為輕視女性。故以孔子此言為輕視女性,實出於唯字的忽視。
陳氏認為《論語》此章“女子與小人”前有“唯”字,表明“女子與小人”是特指而非全稱,因此當指“有些女子與小人”。抓住一個“唯”字,就為孔子洗去“輕視女性”的罪名,這是陳大齊作為一個現代邏輯學家在《論語》研究上的創舉。
三、女子特指釋讀
宋儒以《論語》此章的“女子”為特指而非全稱是有道理的。
從人生經歷來看,孔子三歲時,其父叔梁紇卒,孔子與母親相依為命,歷盡磨難。孔子十七歲時,其母顏征在卒。孔子不知其父墓地,“乃殯”其母“五父之衢。郰人挽父之母誨孔子父墓,然後往合葬於防焉”。(23)由此可見,孔子對其母感情深厚,非常孝敬。他母親也是“女子”,但在男權社會孝順母親和男尊女卑有男權思想並不矛盾,這是很平常的事情。
從《論語》來看,孔子常言“父母”之愛,所謂“孝”不但指父,也同樣包括母。如《學而》篇:“孟武伯問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憂。’”《里仁》篇載“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父母在,不遠遊,遊必有方。”“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則以喜,一則以懼。”都是“父母”連言,並非只稱父而不稱母。《陽貨》篇載其學生宰我認為父母死了要服三年之喪,時間未免太長。孔子覺得宰我這是不孝,便痛斥“予之不仁也!”責問“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孔子對人母是如此的重視,從理性而言,是不可能將包括人母在內“女但在漫天討伐聲中還是有學者堅守著邢昺疏和朱熹集注的解釋,如錢穆(1895-1990)就說:
此章女子小人指家中仆妾言。妾視仆尤近,故女子在小人前。因其指仆妾,故稱養。待之近,則狎而不遜。遠,則怨恨必作。善御仆妾,亦齊家之一事。
因此,他就將此章的“女子”譯為“家裡的妾侍”。潘重規(1907-2003)亦云:“女子,指妾婦。”(21)陳大齊(1886-1983)的論證則更為詳密,他說:
人們之所以引孔子此言為孔子輕視女性的鐵證,因為把孔子此言視同“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解釋為以女子子”統統視為“難養”之列的。從孔子思想的體系和整個《論語》看,此章的“女子”確實只能視為特稱,但僅就“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章而言,的確容易造成全稱的誤讀。“小人”意涵如果是“缺德之人”,“女子”與其並列,免不了有輕視女性之嫌。“小人”如果僅僅只是地位低下之人,“女子”與其並列,既有被視為特稱的可能,也有被視為全稱的可能,對此,陳大齊已經作了很好的分析。不過,陳氏認為句首的“唯”字“言其有所排拒”,也就是有表特稱的作用。“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表示的是“低拒判斷”,也就是特稱肯定判斷;“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表示的則是全稱肯定判斷。恐怕難以成立。
“唯”在此類句子中,作為副詞,是用來限定範圍的,表示強調,相當於“只有”、“只是”。王引之(1769-1834)《經傳釋詞》云:“惟,獨也。常語也。或作‘唯’、‘維’。”《論語·述而》:“子謂顏淵曰:‘用之則行,舍之則藏,惟我與爾有是夫!’”強調的是“我與爾”。《書·舜典》:“惟明克允。”強調的是“明”。最為相近的是《孟子·梁惠王上》:“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這裡的“惟”強調的是“士”,而且此“士”應該是全稱,而非特指。我們不能說“惟士為能”是“有些士為能”,而與“士為能”有本質的不同。以此例彼,陳大齊以“唯”字表“低拒判斷”,顯然是不能成立的。應該承認,僅就“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章而言,這裡的“女子”,全稱的可能性最大。
正是為了避免此章與孔子整體思想的矛盾,今人對“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章作了大量的改讀。
康有為(1858-1927)提出:
“女子”本又作“豎子”,今從之。“豎子”,謂仆隸之類;小人,謂人之無學術行義者,兼才臣昵友而言。豎子、小人多有才令人親愛者,然遠近皆難,故不易養,惟當謹之於始,善擇其人。(26)
“女”古音屬魚部,“豎”屬侯部。顧炎武(1613-1682)雖歸魚、侯為一部,但江永(1681-1762)以後則多一分為二,古音還是有距離的。因而上古文獻“女”、“豎”並無通假例。“豎子”之稱,先秦文獻雖多有之,但義多為“小子”,與“小人”並稱,則從未有之。康氏所謂或本,恐怕也不會太早。因此,康氏的改字為訓,人們很難接受。
對於“女子”一詞的涵義,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金池認為:
女子,你們幾個學生。女:同“汝”,你,你們,代詞。子:弟子,學生,名詞。“女子”不是一個詞,而是兩個詞。不能把春秋時期孔子言論中的“女子”按照現代語言的習慣理解成“女人”。(27)
按照如此理解,孔子與其弟子的關係就非常緊張了。這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蔣沛昌又以“女子”為“女孩子,女娃子,女兒,青年未婚女性”。(28)視“青年未婚女性”“為難養”,還是缺乏理性,這樣的改讀,只能說是師心自用。
有些研究者轉而將注意力集中到此句的“與”字上。牛多安認為:
“與”不是連詞,而是動詞,是讚許、嘉許、參與之意。……許慎《說文解字》:“與,黨與也。”是就“與”之古意而言的。由“與,黨與也”可知孔子說“唯女子與小人”之言之意矣。“女子與小人”是一子句而作全句的主語,“難養”是全句的謂語。全句意為:女子支持、贊助小人,與小人結黨營私,小人便會肆無忌憚,任意胡為,遠之近之都不是,難以滿足其私慾。(29)
周遠成說:“唯有女子與小人(在一起)共事,是最難相處的啊!”(30)其將“為”訓為“共事”,頗為不經。但將“與”訓為“在一起”,則與牛多安說相近。劉兆偉也有類似的關注,他說:
“與”,於此非並列連詞,而是隨從、隨著之意。《國語·齊語》:“桓公知天下諸侯多與己也。”韋昭註:“與,從也。”……《管子·大匡》:“公先與百姓而藏其兵。”郭沫若等集校:“與,親也。”“女子與小人”即女子隨從小人,親近小人,即女子嫁給小人。難養,難於生活。
其“難養”的解釋雖不可取,說“女子與小人”是“女子嫁給小人”也詮釋過度,但說“‘女子與小人’即女子隨從小人,親近小人”,則與牛多安說同。這種解釋,單就“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一句來說,勉強還可說通。但揆諸下文“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就有問題了。孔子的意思絕不是說女子隨從小人,親近小人之後,才“難養”,才“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也不是說女子與小人結黨營私,小人便會“難養”,便會“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唯女子與小人”與“難養”,與“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之間沒有時間的先後,“唯女子與小人”與“難養”,與“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是說明與被說明,定義與被定義的關係,在時間上應該是同時的。明白了這一點,我們就知道牛多安、劉兆偉的新解也是難以成立。
關於《論語》此章的詮釋還有一些,由於大多邏輯混亂,缺乏實證,本文就不一一評述了。
四、後置定語與“與小人”當為“女子”新解
筆者認為,上述《論語·陽貨》“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章的種種詮釋中,宋人的“女子”為特稱說和今人對“與”字的新解最具啟發性。
此句的“與”字前人都解為並列連詞,相當於“和”。但並列連詞前後的名詞或詞組應該是相等的。“女子”和“小人”並非相等的名詞,“女子”相對的應該是“男子”,“小人”相對的應該是“君子”或“大人”。從此而言,牛多安、劉兆偉等否定此句的“與”字為並列連詞,自然是正確的。
宋人從邏輯上認定此章“女子”為特稱而非全稱,但“女子”作為特指需要有定語進行限制,只有找出“女子”的限制性定語,此章“女子”作為特指才能落實。此章“女子”有沒有限制性的定語呢?筆者以為有,只不過此限制性的定語,不在“女子”前,不是“唯”字,而是“女子”後面的“與小人”三字。
“小人”《論語》中二十四見,楊伯峻(1909-1992)《論語詞典》認為義為“無德之人”二十次,作“老百姓”解四次。(32)也就是說,《論語》中所謂“小人”,基本上就是指“無德之人”。《論語》此章也當如此。
“與”字牛多安、劉兆偉等解為“黨與”,解為“從”、“親”,令人耳目一新。不過,筆者覺得還是訓為“同於”、“比於”、“類”、“如”好。用現代漢語來說,就是“與……一樣”、“同……一樣”、“類似於”、“如同”的意思。
《詩·邶風·旄丘》:“叔兮伯兮,靡所與同。”鄭玄(127-200)箋:“衛之諸臣行如是,不與諸伯之臣同。”(33)“與”、“同”義近,即“與……一樣”。
《淮南子·泰族》:“故聖主者,舉賢以立功。不肖主舉其所與同。”“舉其所與同”即“舉與其一樣的”。
《國語·周語下》:“夫禮之立成者為飫,昭明大節而已,少典與焉。”韋昭(204-273)註:“與,類也。言飫禮所以教民敬戒,昭明大體而已,故其詩樂少,章典威儀少,皆比類也。”(35)此“與”是“比類”的意思。
《張子正蒙·乾稱上》:“民,吾同胞;物,吾與也。”“吾與也”即“吾類也”,也就是“與我們一樣”。
至於“與”訓為“如”,更是通訓。
《廣雅·釋言》:“易、與,如也。”王念孫(1744-1832)《疏證》:
皆一聲之轉也。宋定之云:“《繫辭傳》:‘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像’即如似之意。”“孰與,猶孰如也”,“弗與,猶弗如也。與、如、若,亦一聲之轉。”
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一:
《墨子·兼愛》篇曰:“若大國之攻小國也,大家之亂小家也,強之劫弱,眾之暴寡,詐之謀愚,貴之敖賤,此天下之害也。又與為人君者之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父者之不慈也,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害也。又與今人之賤人,執其兵刃毒藥水火以交相虧賊,此又天下之害也。”“又與”,猶“又如”也。(38)襄二十六年《左傳》引《夏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凡上言“與其”、下言“寧”者,放此。)《禮記·檀弓》曰:“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祭禮,與其敬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敬有餘也。”(凡上言“與其”、下言“不若”者,放此。)“與其”,皆謂“如其”也。或但謂之“與”。《晉語》曰:“與余以狂疾賞也(宋本如是,今本作‘是以狂疾賞也’,乃後人不曉文義而妄改之),不如亡。”《孟子·萬章》篇曰:“與我處畎畝之中,由是以樂堯、舜之道,吾豈若使是君為堯、舜之君哉!吾豈若使是民為堯、舜之民哉!”《呂氏春秋·貴直》篇曰:“與吾得革車千乘也,不如聞行人燭過之一言。”《史記·魯仲連傳》曰:“吾與富貴而詘於人,寧貧賤而輕世肆志焉。”是也。閔元年《左傳》曰:“猶有令名,與其及也。”王肅注曰:“雖去猶有令名,何與其坐而及禍也。”(見《史記·晉世家集解》。又《後漢書·荀爽傳》:“《傳》曰:截趾適履,孰雲其愚?何與斯人,追欲喪軀?”)何與,猶“何如”也。二年《傳》曰:“與其危身以速罪也。”(《晉語》作“況其危身於狄以起讒於內也。”況,比也。比,亦“如”也。)杜《注》曰:“言孰與危身以召罪。”孰與,猶“何如”也。《秦策》曰:“秦昭王謂左右曰:‘今日韓、魏,孰與始強?’對曰:‘弗如也。’王曰:‘今之如耳、魏齊,孰與孟嘗、芒卯之賢?’對曰:‘弗如也。’”《齊策》曰:“田侯召大臣而謀曰:‘救趙,孰與勿救?’”《趙策》曰:“趙王與樓緩計之曰:‘與秦城,何如不與?’”(今本“不與”下又有“何如”二字,乃後人不曉文義而妄加之。辯見《讀書雜誌》。)是“孰與”,即“何如”也。故司馬相如《子虛賦》“楚王之獵,孰與寡人乎”,郭璞注曰:“與,猶如也。”
裴學海(1899-1970)《集釋》對王氏之說極表贊成,曰:
按《經傳釋詞》謂《檀弓》、《左傳》、《晉語》之“與”字皆訓“如”,其說甚韙。《魯語》:“若從君而走患,則不如違君以避難。”《管子·侈靡》篇:“如以予人財者,不如無奪時;如以予人食者,不如毋奪其事。”(“如以”之“以”字訓其。)其文法並《檀弓》、《晉語》之文同。可證“與”與“如”及“若”皆同義。(“若”“如”字同義。)
最為典型的例子當數《孟子·滕文公下》:“不由其道而往者,與鑽穴隙之類也。”俞樾(1821-1907)案:
與,當訓為如。《廣雅·釋言》曰:“與,如也。”《漢書·高帝紀》:“孰與仲多?”《韓信傳》:“孰與項王?”師古注並曰:“與,如也。”《文選·司馬相如〈子虛賦〉》:“孰與寡人乎?”郭璞曰:“與,猶如也。”不由其道而往者,如鑽穴隙之類也。“與”訓為“如”,則文義自明矣。
“與”能訓為“如”,那么《論語》此章的“與小人”就可作“如小人”,也就是“象小人一樣”。
古漢語的定語一般是前置,但也有後置的。定語後置常以“中心詞+定語+者”形式出現,如《論語·衛靈公》:“有一言而可終身行之者乎?”《孟子·梁惠王下》:“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43)《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求人可使報秦者,未得。”“一言而可終身行之者”即“可終身行之之一言”,“窮民而無告者”即“無告之窮民”,“人可使報秦者”即“可使報秦之人”,都是以“者”為標誌將定語後置。但沒有“者”字標誌的定語後置文獻也多有之。如《詩·商頌·玄鳥》:
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
從《左傳·襄公四年》“芒芒禹跡,畫為九州”可知,“殷土芒芒”即“芒芒殷土”。又《小雅·六月》:
侯誰在矣?張仲孝友。
朱熹註:“而孝友之張仲在焉。”也是定語後置。如《史記·春申君列傳》:
於是遂使吏盡滅春申君之家。而李園女弟初幸春申君有身而入之王所生子者遂立,是為楚幽王。(48)
“初幸春申君有身而入之王”修飾“李園女弟”,說明她的歷史情況和楚幽王的來歷,顯然,屬於定語後置。又如《史記·滑稽列傳》:
其巫老女子也,已年七十。從弟子女十人所,皆衣繒單衣,立大巫後。
這裡,“女”是“弟子”的定語,也被後置了。《論語·雍也》篇也有這樣的例子:
冉子與之粟五秉。
“粟五秉”即“五秉粟”,這是數量詞組做定語被後置了。
上述例子說明,“者”固然是定語後置的標誌,但這種標誌有時是可以省略的。以此例之,我們完全可以將《論語》此章的“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看成是“唯女子與小人者為難養也”或“唯女子之與小人者為難養也”的省略。有“者”字,“與小人”是定語後置毋庸置疑;沒有“者”字,也無礙於“與小人”是定語後置這一事實,因為這是孔子思想的邏輯所導致的必然結果。
由此可知,《論語》此章的“女子與小人”是一個偏正結構,“女子”是中心詞,“與小人”則是後置定語,是修飾、限定“女子”的。因此,這裡的“女子”不可能是全稱,不可能是指所有的女性,而只能是特稱,特指那些“象小人一樣”的“女子”,“如同小人一樣”的“女子”。這種“女子”“如同小人”,其實質就是“女子”中的“小人”,就是“女子”中的“無德之人”。
為了強調,孔子特意在“女子與小人”前加上一個語氣詞“唯”字,突出強調只有這種“象小人一樣”的“女子”才是他視為“難養”的對象。這樣,自然就排除了其它的女子,排除了非“如同小人一樣”的女子。
孔子視小人一樣的女子為“難養”,認為她們“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親近了,就會放肆無禮;疏遠了,就會埋怨忌恨。這種輕視、這種厭惡,有的放矢,決不是針對全體女性而言的,只能說是對小人、“女子”中的“小人”而言的。
斷句方式:
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
子曰:“唯(1)女(2)子(3)與小人(4)為難養也,近(5)之則不孫(6),遠(7)之則怨(8)。”
(1)唯:語氣詞,感嘆:這樣啊
(2)女:通“汝”,你
(3)子:兒女,弟子,學生
(4)小人:小人
(5)近:依附
(6)孫:本義,子孫
(7)遠:違背
(8)怨:怨言,仇恨
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
孔子說:是啊!你的兒女跟隨小人學習教養,會產生災難。親近依附小人,就會失去子 嗣;遠離違背小人,就會讓小人產生怨恨。
“唯”,感嘆詞,用在句首引 出句子,意為“這樣啊,是啊”;“女”,通“汝”,例如“女與回也”、“女為君子儒”等,沒有解釋成“女人”的;“子”指兒女,沒有性別上的特指,“女子”就是“你的兒女”;“與 變成、成為;“難”,災難、禍患;“養”,通“癢,本義“賜予,施予,給予”,引申為跟隨;孔夫子這裡是在說“擇師”問題的重要性。 這裡的“師”,不單單指人。一切讓你 可“學”的,都是“師”。但“師”是有層次差別的,跟著君子學和跟著小人學的區別在於,小人自小之,把頂天立地的人,弄成權名利色的奴隸。人開始都是一樣的,後來行為有偏都是給這些小人之師引導教偏的。“近”親近、依附;“之”,指代前面的“小人”;“孫”,這裡是本義,不是通假,引申為“子嗣”。 依附小人,必以其為師,跟著小人學,以他的行為和方式做事,跟著小人學的子嗣,不是你的 子嗣了,你將會失去他,因為這個子孫將會把災難加到自身。“遠”,遠離、違背,小人之“學”,你身邊有小人而且刻意的遠離疏遠他,而小人的行為準則,歸根結底就是其現實權 名利色的根基,任何把其現實根基拔除的,又怎能不引其仇恨?特別是當一個人先跟隨小人學的人最 終違背其學,這樣的仇恨就不是隨便可以消解了。一旦開始擇師出問題,那後面的問題就無窮無盡,無論是依附還是違背,都是災難。孔子的感嘆在於對“擇師”問題的重要性,可能對於子孫後代的影響,也闡述了教育中最重要的環節,而流傳至今的解釋卻因為斷句和語義的變化而直接解讀成了一種歧視女性的話語。擇師重道的儒家,在此亦是在強調擇師的重要性。
《論語·陽貨》中,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對這句話的一般翻譯是:只有女子和小人是很難相處的,對他們近了就會無禮,對他們遠了就會怨恨。 萬曆四十四年丙辰科進士方應祥所作《論語》“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一節題文,在朱熹集注的基礎上進一步確認,“女子與小人”不是泛指所有的女性和“小人”,而是特指諸侯、卿、大夫身邊的“幸人”,即被寵幸的“身邊人”。方應祥的這一解讀無疑是睿智的,從中國歷史的情形來看,所謂“女禍”和宦官之禍,常常就是因為沒有處理好與“身邊人”的關係而造成的。孔子提出的這一忠告,對於國家治理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孔子說:“只有你和下人是難以相處的了,你在他們身邊就會不屑一顧,遠離他們又會被他們埋怨。”
“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這句話出自《論語·第十七章·陽貨篇》。
子貢曰:“君子亦有惡乎?”子曰:“有惡."”惡稱人之惡者,惡居下流而訕上者,惡勇而無禮者,惡果敢而窒者。“曰:”賜亦有惡乎?“”惡徼以為知者。惡不孫以為勇者。惡奸以為直者。“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子曰:“年四十而見惡矣,其終也已。”
出處
《論語》是
儒家學派的經典著作之一,由
孔子的弟子及其再傳弟子編撰而成。它以語錄體和對話文體為主,記錄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集中體現了孔子的政治主張、論理思想、道德觀念及教育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