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裕歸公

唐裕歸公,指清雍正時河南唐縣、裕州二州縣食鹽餘利歸公。清代河南唐縣、裕州、澠池三州縣引地,捏造引鹽,租與供商承辦而坐收厚利。後經查革,由引商協辦,將澠池餘利300多兩,於雍正九年(1731)實行歲繳餘利,即餘利歸公。十三年唐縣(年餘利4 500餘兩)、裕州(年餘利13 000餘兩)同時實行餘利歸公。三州縣餘利上交,總計歸公銀17 800餘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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