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科技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牽頭擬訂縣創新驅動發展、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推進全縣自主創新體系建設和
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最佳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
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
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推進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
(三)建立統一的縣級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管理縣級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促進科技金融緊密結合。
(四)擬訂全縣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重大
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縣級各類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五)編制縣重大科技項目規劃並監督實施,統籌
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
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
(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關鍵核心技術需求並監督實施。指導
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平台建設。支持
安全生產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
(七)牽頭全縣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性措施並監督實施。
(八)統籌縣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開展創新政策先行先試和機制體制改革創新。指導全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科技園區建設。承擔
科技扶貧相關工作。
(九)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推進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縣科技保密工作。
(十)負責全縣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和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性措施,組織實施相關科技人才計畫。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性措施。
(十三)負責唐河縣科學技術獎勵相關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唐河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起草、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協調推進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擬訂科研機構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性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軟科學研究,編纂唐河科技史志;承擔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科技保密、科技安全和技術出口審查相關工作;負責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承擔唐河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要保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政策性措施,提出關鍵核心技術需求並監督實施,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建議並組織實施;推動綠色技術創新;推進全縣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組織協調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工作;擬訂科技金融結合的政策性措施並組織實施;引導社會資源支持科技創新,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科技投融資工作;研究提出促進科技創新創業和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性措施,推動科技服務體系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負責科技企業孵化等創新創業工作;承擔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提出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的政策性措施並監督實施,開展科技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科技評估機構建設;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工作;監督檢查預算執行和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擬訂全縣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並協調實施,組織開展技術預測,承擔全縣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運行相關工作;統籌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組織編制實施縣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負責全縣重大科技專項管理,承擔建設全縣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工作機制,建設運行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和運行;承擔科技統計相關工作,實施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創新調查;擬訂全縣基礎研究規劃、政策性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套用基礎研究,提出科技創新基地和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建議並監督實施;協調推進全縣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科技資源和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二)高新技術股。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性措施,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關鍵核心技術需求並監督實施,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初審工作,負責創新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培育發展工作。
(三)農業農村股。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性措施,提出關鍵核心技術需求並監督實施,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農村科技進步和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工作,組織實施科技特派員計畫,推動科技支撐鄉村振興、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四)科技人才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性措施,建立健全縣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推動全縣創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型科技團隊等科技創新型高端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技對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和政策性措施並推動落實;承擔科技外事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對外及涉港澳台地區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編制全縣國際科技合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受縣政府委託,負責科技人員及科技團組出國(境)日常管理;承擔對外科技宣傳工作;擬訂在唐工作外國專家管理辦法,推動建立外國專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承擔重點外國專家服務工作;協調處理在宛工作外國專家事件;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性措施;負責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項目計畫與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擬訂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性措施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會同有關方面分類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組織協調外國人才簽證制度,負責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系統;擬訂外國人才表彰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