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錢大群)從20世紀80年代起,在系統研讀唐律的基礎上,積極參與了法史界和史學界對唐律與《唐六典》的學術爭論,成為其中一方的代表人物。《唐律與唐代法制考辨》是作者一系列代表性觀點的集中表述,主要有:唐代法律體系的構成;唐律在立法、司法、審判、執行上的特色;重要制度之流變;唐律中的服制與罪;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唐律原創內容質疑,以及《唐六典》性質與行用等重要論題。文章史證運用精當典型,多有發前人之未發及辨正前人觀點的創造性見解,體現了新時代唐律研究新的動向與深化。《唐律與唐代法制考辨》不僅是唐律也是中國法律史的基礎性考證著作。
基本介紹
- 書名:唐律與唐代法制考辨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頁數:426頁
- 開本:16
- 品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作者:錢大群
-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749352, 9787509749357
內容簡介
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一)《新唐書》中之“刑書”不能概括唐代法律/1
(二)“刑書”也不能概括宋代的法律/4
(三)唐代用“文法”概括法律是正確的/5
二 律令格式是否“皆刑法”辨/8
(一)《律》是“刑法”條文之證/8
(二)《令》全非“刑法”條文之證/9
(三)《格》絕大部分不是“刑法”之證/12
(四)《式》基本不是“刑法”之證/17
(五)刑律有違反《令》《式》要處罰的規定不足以證明《令》《式》“皆刑法”/19
三 《律疏》是否“諸法合體”辨/21
(一)唐代的“諸法”未“合體”於刑律之證/21
(二)《律疏》非《律》《令》《格》《式》“合體”之證/23
(三)唐代在整個立法上並不是“民刑不分”/27
四 《唐律疏義》與《唐律疏議》辨/30
(一)“義疏”與“律疏”/30
(二)《律疏》在宋元時稱《唐律疏義》/33
(三)《律疏》在清朝的稱謂統而不一/34
(四)《律疏》的“疏”文包括“議”及“問答”兩種內容/36
(五)從《疏》的結構評議今傳《律疏》的名稱/39
五 唐律《注》文隨《律》文與生俱來考/43
(一)注文的作用是解釋律文/43
(二)注文在《義疏》制訂前就存在於《律》中/44
(三)注文是唐代法條行文的共同形式/48
六 “刑名”考辨/52
(一)漢時的“刑名”與“形名”/52
(二)魏時的“刑名”/54
(三)晉代“刑名”概念發展的趨向/55
(四)《刑名》在《北齊律》中與《法例》並為《名例》/56
(五)唐律中“刑名”之義承齊隋而更具體/58
七 “例”辨/63
(一)《名例》中的“例”指“法例”/63
(二)“例”在《名例》的範疇內使用/64
(三)用指《名例》之外但仍在《律疏》之內的法例/68
(四)指單獨存在於《律疏》之外的法例/69
(五)用指一般語義上的“事例”與“例子”/69
八 “誤”辨/71
(一)古代犯罪心態論述中有“誤”一說/71
(二)唐律中的殺傷罪無“誤殺傷”之分類/73
(三)唐律中“誤”的一般語言使用義/74
(四)唐律中“誤”用於與“故”相對的“非故意”之義/74
(五)在“元有害心”前提下“誤”之特徵與處置/75
(六)在“過失殺傷”前提下“誤”之特徵與處置/77
九 “倍”辨/79
(一)“倍”在語言上的通常義/79
(二)唐律中作“加倍”使用的“倍”/80
(三)唐律中用作“折半”之義的“倍”/81
十 “三審”辨/84
(一)“三審”不是“批准三次開庭審理”/85
(二)“三審”是防止妄告誣告的一種程式/85
(三)秦代的“三環”是“三審”的歷史先現/87
十一 “權斷制敕”條立法背景考釋/89
(一)皇帝常規的司法權力/89
(二)刑律賦予皇帝制敕斷罪特權的同時又限制其他人引以為比/92
(三)“權斷制敕”條立法原因考釋/96
十二 “舉輕以明重”條何以不被刪除解/104
(一)類舉制度的淵源及法律地位/104
(二)趙冬曦奏改律文行為的法律依據/107
(三)類舉與比附的同異/107
(四)類舉有牽製法官擅推擅斷之要求/109
(五)不能依條數多寡論法之優劣/112
十三 “反逆”緣坐變化軌跡考/115
(一)“反逆”罪條在《武德律》中存在的問題/115
(二)貞觀時對“反逆”罪緣坐的改法/116
(三)貞觀中“反逆”緣坐之改法與永徽《律疏》之比較/118
十四 “斷趾”廢改及反逆兄弟“配沒”時間考/121
(一)“斷趾法”行停之時間/121
(二)“反逆”兄弟緣坐配沒律文修改時間考/127
十五 唐律贓罪辨析/130
(一)計贓為罪與不計贓為罪/130
(二)比附“六贓”所遵循的基本制度/138
(三)贓的征還與沒收/147
(四)贓罪之並罰法/153
(五)共同犯贓中罪責之分擔/158
(六)“六贓”使全律涉財犯罪“計贓為罪”的主要特點/161
十六 舅奸甥不入十惡“內亂”考/170
(一)貞觀顯慶兩次廷議是欲修改舅甥相互服緦麻的古代服制/170
(二)唐律“內亂”不包括舅對甥的姦情/171
(三)《律疏》之“內亂”未依顯慶廷議改舅對甥報小功之服/172
(四)新版《宋刑統》中“內亂”疏文之句讀乃附誤致誤/174
(五)“內亂”如真按顯慶之議而改則今傳《律疏》決非是被改的那種版本/178
十七 “毒藥藥人”罪刑罰考辨/180
(一)依殺人罪處置原則將藥毒人就是死罪/181
(二)從訴訟程式說“流”改“斬”是糾正錯案/182
(三)從文意上說改斬是“仍”依殺人情節之重者論/182
十八 改嫁繼母喪制“修改”辨/184
(一)按禮制“心喪”原就只適用對生母的降服/185
(二)《律疏》中“心喪”的疏文也都以親生子為前提/185
(三)蕭嗣業作不須請示之請示是怕涉嫌犯罪/186
十九 “除免”與“官當”關係辨/188
(一)“除免”是對犯特殊罪名的官吏附加的行政處罰/188
(二)官吏受“除免”其本罪之徒流刑作了“官當”/190
(三)“官當”與“除免”都有期滿降等復敘的制度/191
(四)“官當”可以一當再當/191
二十 “贖章”是否使官吏都不實受笞杖辨/195
(一)官吏享有“贖權”一般都可避免實處笞杖之刑/195
(二)流外雜任及品官在流外雜任上凌上犯笞杖要“決杖”/196
(三)犯“五流”之品官可能受“加杖”或決杖/197
(四)八品以下之官可作拷訊/199
(五)依《格》條官吏犯罪有“決杖”/199
(六)開元前後官吏受笞杖逐漸開放/201
二十一 唐代刑罰與行政處罰交叉相通考/203
(一)犯官撤免官爵的處罰由刑律統一規範/203
(二)官吏的徒、流刑可轉化為撤銷官職之處罰/206
(三)官吏的贖刑會引起行政處分的後果/208
(四)行政處罰與刑罰可進行換算/210
二十二 唐代“一罪二刑”考/212
(一)唐律流刑中原就包含“一罪二刑”的內容/212
(二)唐代的《格》《敕》有“一罪二刑”之制/216
二十三 唐律中的時效與時值考/223
(一)新舊法律之時效關係/223
(二)特權及優惠法律之時效/230
(三)時間單位的時值/233
二十四 決死囚“覆奏”次數與時日考辨/240
(一)決死囚之“覆奏”制創始於隋朝/240
(二)唐太宗對“三覆奏”制度進行改革的原因/241
(三)唐太宗對“三覆奏”進行的改革/243
(四)“五覆奏”執行時日之存疑與試辨/246
二十五 “枉徒折役”之國家賠償辨/250
(一)唐律正視對司法官錯判罪責的追究/250
(二)枉判之刑以贖金執行的退還贖物/251
(三)枉判徒刑處置的基本原則是折抵國家賦役/251
(四)枉徒折抵課役之時效/254
(五)“折役”適用之刑種限制/255
二十六 唐代婦女流刑處置辨/257
(一)女性犯流罪處置的一般原則是“例不獨流”/257
(二)女性“例不獨流”原則之阻卻與適用/258
(三)婦女可因夫配流而被強迫跟隨/262
(四)婦女至配所之處置/262
(五)造畜蠱毒緣坐婦女遭受特別苛刻之對待/264
二十七 唐代審判流程較快緣由考解/266
(一)法律對審案程限有規定/266
(二)唐律律條都實行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制度/268
(三)運用眾多數量單位對犯罪構成客觀方面作量化/270
(四)運用固定的等級檔次作為對犯罪行為的量化定位/273
二十八 《龍筋鳳髓判》性質及“引疏分析”考/277
(一)《龍筋鳳髓判》之案判必出之於御史台之證/278
(二)《龍筋鳳髓判》是張御史任上職務作品之證/284
(三)《龍筋鳳髓判》以《律疏》為準繩定罪判刑/287
(四)根據《律疏》糾正錯案及誤判/296
(五)標新立異在法律適用上別作解釋/305
(六)在法律適用上偏向最高當局的利益要求/309
二十九 《唐六典》奉皇命官修是否“法律”辨/314
(一)《唐六典》是奉皇命官修/314
(二)由皇帝下令編撰的圖書絕不就成為法律或法典/315
(三)唐代法律確認律令格式而不承認《六典》有法律效力/317
三十 《唐六典》有令式內容是否“行政法典”辨/320
(一)《唐六典》的內容只是部分令式的摘要或概括/321
(二)《唐六典》所收令式極不完備而且許多重要的在行法規並未收入/322
(三)《唐六典》對無法列入某一曹司的令式往往付之闕如/324
(四)《唐六典》對《格》的內容無所問津使“行政法典”說難以自圓/324
三十一 《唐六典》“行用”考/326
(一)《唐六典》從未作為“法律”行用之判定/326
(二)《唐六典》的行文體例不考慮行用的要求/330
(三)還“行用”論者根本性史料依據的本來面目/331
附:唐律研究論文五篇/336
三十二 關於唐律現代研究的幾個問題/336
(一)把唐律置於唐代法律體系的觀照中去研究/336
(二)在比較中探求唐律的特色和擴展其新的研究領域/341
(三)對唐律的實施應有的正確視角/346
三十三 對《律疏》中數處律義之解讀——管窺法典化律條之間嚴密的律學聯繫/350
(一)妻毆“大功尊屬”適用何條法律?/350
(二)為奴娶良人入籍為奴為什麼處流“三千里”?/353
(三)受寄送公文為什麼稽程重於徒一年才成主犯?/354
(四)問事打死無罪百姓為什麼“依法”無罪?/355
(五)為什麼奴賤可以“自理訴得脫”?/357
(六)奴婢部曲之流刑為什麼不明言等級?/358
(七)哪些是殺人“不合償死”的情況?/359
(八)怎樣理解“傷”的概念及律條的行文特點?/361
(九)“父祖妾”為什麼前疏與後註解釋相異?/364
(十)“於本司及監臨”中“於”作何解?/366
三十四 對唐律書名及版式進行整合的理念與實踐/369
(一)《律疏》以“唐律疏義”與“唐律疏議”兩種書名流傳/369
(二)《律疏》書名的分異也反映在版式的分異上/372
(三)“唐律疏義”與“唐律疏議”的版本各有其長短利弊/374
(四)在實踐中開創“揚長避短,整合歸真”的學術主張/376
三十五 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及《律疏》體制內外“法例”的運作/381
(一)唐律使用的史證381(二)唐代的《律疏》事實上行用於宋代/386
(三)唐代“法例”的使用及其特點/389
(四)《律疏》抑制“判例”的產生與推行/393
三十六 《唐律疏義》原創內容質疑試舉/398
(一)立法史敘述與史載不符/399
(二)增減詞語致律生歧義或程式不一/404
(三)刑罰計算錯失/411
(四)外親服制“禮法不一”/413
(五)概念運用違反既定規範/418
(六)《名例》與其他篇罪條關係處置失當/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