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河北省郵政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郵政條例
- 發布日期:2016年04月14日
- 實施日期:2016年06月01日
- 發布機構: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唐山市郵政條例
(2015年12月24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郵政普遍服務
第三章 快遞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唐山市郵政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6年3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河北省郵政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促進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郵政業與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促進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郵政業與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二章 郵政普遍服務
第六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第七條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立即恢復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
第八條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經批准的,郵政企業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告。
第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採用先進科技和管理手段,增強普遍服務能力,發揮郵政網路優勢,拓展信息傳遞、實物配送、金融服務和其他服務領域,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
第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安全。
(一)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對安全設備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四)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收寄實名制度和收寄驗視制度,發現交寄、夾寄禁止寄遞物品的,不予收寄,並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不能確定安全的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並詳實記錄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內容,記錄留存應當不少於一年。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收寄藥品應當符合郵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無故拒辦郵政業務或者擅自中止對用戶的服務;
(二)強行搭售郵品及其他商品;
(三)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四)違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五)冒領、扣壓用戶匯款或者強迫用戶將匯款轉為儲蓄;
(六)出租、出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或者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應當設定接收郵件的場所。農村地區應當設定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對村郵站建設和服務的指導和支持。
機關、事業、企業、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居民(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提供便利。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第七條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立即恢復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
第八條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經批准的,郵政企業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告。
第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採用先進科技和管理手段,增強普遍服務能力,發揮郵政網路優勢,拓展信息傳遞、實物配送、金融服務和其他服務領域,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
第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安全。
(一)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對安全設備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四)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收寄實名制度和收寄驗視制度,發現交寄、夾寄禁止寄遞物品的,不予收寄,並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不能確定安全的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並詳實記錄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內容,記錄留存應當不少於一年。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收寄藥品應當符合郵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無故拒辦郵政業務或者擅自中止對用戶的服務;
(二)強行搭售郵品及其他商品;
(三)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四)違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五)冒領、扣壓用戶匯款或者強迫用戶將匯款轉為儲蓄;
(六)出租、出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或者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應當設定接收郵件的場所。農村地區應當設定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對村郵站建設和服務的指導和支持。
機關、事業、企業、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居民(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提供便利。
第三章 快遞服務
第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市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在鄉鎮、街道、社區、學校、便利店等設立的快遞末端投遞點,自設立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市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不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達到監控無盲區;監控設備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天。
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監督電話;上門取件或者在非營業場所進行的快遞業務,應當以價目表、報價單等書面方式主動向用戶公示服務價格及標準、監督電話。
對於超出派送範圍的,快遞企業應當以價目表、報價單等書面方式主動向用戶公示超派服務價格及標準。
第十七條 快遞企業收取快件時,應當在快遞運單詳細填寫快件的重量、資費等信息,並註明時限、保價及賠償條款等保障用戶權益的相關內容。用戶願意做保價的,應當在相應位置簽字確認。
用戶應當閱讀快遞運單,正確填寫收寄人的姓名、地址、電話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數量,並在相應位置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範快遞分揀作業活動。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和分揀快件,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
快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快遞企業組織投遞應當在向用戶承諾的服務時限內完成。同城快遞超過承諾時限三日、省內異地和省際快件超過承諾時限七日視為徹底延誤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 鼓勵快遞企業採取多種形式最佳化投遞服務,提高投遞效率。
鼓勵機關、事業、企業等單位,高等院校、住宅區、商業區等場所建設智慧型寄遞終端。
第二十二條 快遞企業專用車輛,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快遞服務專用標識。
取得快遞服務專用標識的快遞車輛,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按照核准的路線通行,並在不妨礙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區域停放車輛收發件。
第二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法制、職業道德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檔案管理和業務技能培訓。
快遞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從業人員應當掛牌服務。服務工牌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員工姓名、監督電話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 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擅自中止快遞業務的;
(二)未簽訂安全保障協定從事代收貨款業務的;
(三)未如實上傳快件跟蹤信息的;
(四)非法使用、泄露、買賣用戶信息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關於郵政企業安全生產和收寄實名制度、收寄驗視制度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
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市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在鄉鎮、街道、社區、學校、便利店等設立的快遞末端投遞點,自設立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市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不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達到監控無盲區;監控設備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天。
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監督電話;上門取件或者在非營業場所進行的快遞業務,應當以價目表、報價單等書面方式主動向用戶公示服務價格及標準、監督電話。
對於超出派送範圍的,快遞企業應當以價目表、報價單等書面方式主動向用戶公示超派服務價格及標準。
第十七條 快遞企業收取快件時,應當在快遞運單詳細填寫快件的重量、資費等信息,並註明時限、保價及賠償條款等保障用戶權益的相關內容。用戶願意做保價的,應當在相應位置簽字確認。
用戶應當閱讀快遞運單,正確填寫收寄人的姓名、地址、電話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數量,並在相應位置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範快遞分揀作業活動。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和分揀快件,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
快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快遞企業組織投遞應當在向用戶承諾的服務時限內完成。同城快遞超過承諾時限三日、省內異地和省際快件超過承諾時限七日視為徹底延誤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 鼓勵快遞企業採取多種形式最佳化投遞服務,提高投遞效率。
鼓勵機關、事業、企業等單位,高等院校、住宅區、商業區等場所建設智慧型寄遞終端。
第二十二條 快遞企業專用車輛,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快遞服務專用標識。
取得快遞服務專用標識的快遞車輛,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按照核准的路線通行,並在不妨礙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區域停放車輛收發件。
第二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法制、職業道德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檔案管理和業務技能培訓。
快遞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從業人員應當掛牌服務。服務工牌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員工姓名、監督電話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 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擅自中止快遞業務的;
(二)未簽訂安全保障協定從事代收貨款業務的;
(三)未如實上傳快件跟蹤信息的;
(四)非法使用、泄露、買賣用戶信息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關於郵政企業安全生產和收寄實名制度、收寄驗視制度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與管理,建立對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的服務質量測評體系,每年定期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郵政市場或者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調取有關監控資料;
(四)要求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有關經營的信息;
(五)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扣押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服務質量監督與投訴制度,對用戶或者第三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答覆。用戶或者第三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用戶或者第三人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服務質量提出的申訴、舉報,並自接到申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服務阻斷、安全事故等情形,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郵政市場或者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調取有關監控資料;
(四)要求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有關經營的信息;
(五)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扣押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服務質量監督與投訴制度,對用戶或者第三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答覆。用戶或者第三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用戶或者第三人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服務質量提出的申訴、舉報,並自接到申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服務阻斷、安全事故等情形,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普遍服務業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違反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收寄藥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露天場地堆放和分揀快件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存在拋扔、踩踏等野蠻分揀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快件損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納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管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普遍服務業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違反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收寄藥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露天場地堆放和分揀快件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存在拋扔、踩踏等野蠻分揀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快件損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納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管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