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名師管理辦法》是2015年唐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名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名師管理辦法
唐政發〔2015〕3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我市教育“科學發展,人民滿意”發展戰略,切實抓好名師工程,充分發揮名師的引領示範作用,帶動全體教師專業發展,根據國家、河北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和市委、市政府相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唐山市名師指信念堅定、師德高尚、業務精湛、博學仁愛,在全市學科教學和教師專業發展中起示範、引領作用的優秀教師。從市級以上骨幹教師、特級教師中培養;從縣(市)區和市直學校名師中選拔評選。
第三條 唐山市名師評選範圍涵蓋我市普通中國小、幼稚園、特教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普通高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教育教學研究機構(含各類民辦教育機構)。
第四條 唐山市名師評選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市有關規定。中國小(包括特教學校、教師進修學校)、幼稚園名師由市教育局組織評選,市政府命名表彰;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名師,由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聯合組織評選並命名表彰。
第五條 唐山市名師每屆任期三年,不實行終身制。唐山市每屆名師總量保持在200名左右。
第六條 市財政在預算內設定名師工程專項經費,用於名師培養、科研、獎勵和相關活動。名師所在縣(市)區和單位要全面支持名師各項活動的開展。
第二章 名師的管理、使用和培訓
第七條 唐山市名師按照隸屬關係,實行市教育局和所在學校共同管理。
第八條 市教育局和學校建立名師檔案,記載名師活動、業績及其考核、獎懲情況。名師如有工作變動,及時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九條 在名師所在單位建立名師工作室,由市政府命名,統一頒發牌匾。
第十條 市教育局定期組織名師開展名師論壇、巡迴送教、專題報告會、網上優質課展示和視頻交流等活動。對名師的重要研究成果和經典教學案例,及時遴選編輯,公開出版發行。
第十一條 市教育局和名師所在學校網站專門設定名師工程網頁,開設網上名師工作室、名師沙龍,登載名師教學實錄和優秀科研成果,介紹名師風采和工作動態,搭建名師與廣大教師交流的平台。
第十二條 市教育局和學校要認真抓好名師培訓,組織名師開展調研、科研、赴國內外教育先進地區學習考察等活動。
第三章 名師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三條 模範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師德高尚,為人師表。特別愛事業,特別愛學生,特別肯鑽研,特別能奉獻。
第十四條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在教育教學改革中起示範引領作用。教學成績和育人效果保持全市領先水平,力爭進入全省乃至全國先進行列。每年至少完成市級以上示範觀摩課兩節,至少上傳市教育局網站優質課或專題講座視頻兩節(次)。
第十五條 圍繞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實際需要,積極開展教育科研,深入進行教學改革。在任期內,至少撰寫三篇高水平的專業論文、經驗總結,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本專業核心期刊發表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至少主持一項市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研究。
第十六條 積極參與市教育局組織的名師送課、名師論壇、專題報告、專題調研等活動,每年不少於兩次。主動到邊遠貧困地區或薄弱學校開展志願幫扶。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學科教學領軍作用,積極培養和幫扶青年教師成長。在任期內,指導、培養縣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骨幹教師不少於六人。
第十八條 立志成為教育家,博學篤行。科學制定個人專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潛心學習研究教育理論和方法,熟悉國內外本學科教學發展動態。持之以恆進行教學改革實踐,深入探究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成就高水平的教育科研和教學改革成果,逐步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和教學思想。
第四章 名師的考核和獎勵
第十九條 唐山市名師實行動態管理。市教育局每年對名師組織一次專項考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名師所在學校協助市教育局進行考核。考核細則和具體辦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第二十條 考核採用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單項考核與綜合考核、組織考察與民眾評議相結合的辦法。考核內容主要是履行名師職責和義務情況。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二十一條 唐山市名師享受如下獎勵和待遇:
1.發放政府獎勵資金。年度考核優秀和合格的,市政府每人每年發放5000元獎金。
2.每年組織一次名師體檢,市政府安排每位名師每年體檢費1000元。
3.名師所在單位為名師建設名師工作室,市政府一次性補助每個名師工作室12000元,直接撥付名師所在單位,用於名師工作室建設和開展活動。
4.市教育局組織名師參加國內外高級研修,所需費用由市政府每年每人補助8000元。
5.優先推薦參加省級以上骨幹教師、名師和特級教師、優秀教師評選。
6.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名師,有資格申報下一屆名師評選。連任兩屆市級名師且年度考核均為優秀的,經市教育局綜合評審、擇優推薦,報經市政府批准,授予“唐山市教育專家”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唐山市名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報經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名師稱號和相應待遇。
1.在名師評選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2.未履行名師職責和義務,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從事有償家教的;
4.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
5.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其它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取消其名師資格的。
第二十三條 唐山市名師在任期內退休、退居二線的,不再享受名師相關待遇;調離唐山市教育系統的,自然取消唐山市名師稱號和相應待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在唐山市教育系統任職的河北省名師,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