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權力
憲法權力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具有以下權力:
提交關於國家國情和國內政策、外交政策的基本方針的年度咨文。
決定議會選舉事宜,接受議員宣誓,召集議會兩院聯席會議,批准法律。
經過議會同意,任免總理。
確定哈薩克斯坦政府以及其他
中央直屬機構,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中央直屬機構人員。
接受內閣成員宣誓,主持政府就重要問題召開的會議。
責成政府向議會提交法律草案。
終止政府、州、共和國直轄市和首都
行政長官頒布的命令。
經過議會同意,任免國家銀行行長。
任免國家外交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
任命國家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檢查委員會主席。
批准國家綱要。
決定國家預算機構的財政撥款和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決定舉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全民公決。
主持國際條約的會談和簽署工作,簽署已經被批准的證書。
接受外國和國際機構駐派代表的到任和離任證書。
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任命武裝力量的高級指揮人員。
頒布獎勵、授予榮譽稱號、官銜等。
決定有關國際和政治避難問題。
實施大赦。
在特定情況下,決定實施緊急狀態和動用武裝力量。
在共和國面臨外來侵犯時,實施軍事狀態,宣布部分動員或總動員。
組建隸屬於總統的衛隊和近衛軍。
任命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務秘書。
組建安全會議,最高司法委員會和其他諮詢機構。
根據憲法和法律行使其他權力。
其他權力
共和國總統有權決定審議法律草案的優先順序,並有權宣布對法律草案進行緊急審議。這意味著,議會應當在該草案提交之後的一個月內加以審議。如果議會這時未按照要求辦理,則共和國總統有權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直到議會按照憲法的規定程式通過新的法律。
臨時權力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
立法權屬於議會,議會是該國行使立法職能的最高代表機關。但是根據該國憲法規定,在共和國總統提議並經議會各院議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通過時,可授予共和國總統不超過一年期限的立法權。
權利限制
共和國總統的全權自新當選的共和國總統宣誓就職之時起,以及在本人被提前解除或被罷免總統職務、或亡故的情況下終止。卸任的所有前任共和國總統都擁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前總統”的稱號,但被罷免者除外。
在非例行選舉中當選的共和國總統,其全權在該次選舉五年後的
十二月第一個星期日進行的例行選舉中當選的共和國總統就職時終止。
共和國總統不得成為任何代表機構的代表,不得擔任其他有償職務和從事經營活動。
總統在任期內,自宣誓就職時起,應終止其在政黨中的活動。
共和國總統簽署的議會決定以及根據政府倡議頒布的總統決定,應該事先相應地經過議會兩院議長或政府總理簽字確認,因為他們對上述決定的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現任總統
2019年3月19日,哈薩克斯坦總統
努爾蘇丹·阿比舍維奇·納扎爾巴耶夫宣布辭職,相關職責由哈薩克斯坦參議院議長卡西姆若馬爾特·托卡耶夫代替履行,直到新總統當選。3月20日,托卡耶夫宣誓就任哈薩克斯坦臨時總統。
歷任總統
2、卡西姆若馬爾特·托卡耶夫(Kassym-Jomart Kemelevich Tokayev)2019年3月20日—今 祖國之光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