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瓦那外交公約,關於外交權問題的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瓦那外交公約
- 性質:關於外交權問題的公約
- 類型:公約
歷史
1928年1~2月,由參加在古巴首都哈瓦那舉行的第六屆泛美會議的國家締結。公約的主要內容是承認各國有權互派外交官為代表。外交官分為常駐和特派兩種,特派外交官不但包括特別使團的團長,還包括參加國際會議的全權代表以及國際組織的代表。公約承認不論任何等級的外交官都享有同等的權利、特權和特別優待。
此外,公約還說明了外交代表機關的全部人員問題和外交官的義務問題,如不得干涉接受國的內政外交,同地方機關的往來必須通過接受國的外交部等。
在外交官的特權上,公約明確規定,不可侵犯權適用於各級外交官、代表機關的正式外交人員、與享有外交上不可侵犯權的人員共同生活的家屬,以及代表機關的檔案、公文和通信。《哈瓦那外交公約》的意義在於,把過去主要以國際慣例、傳統或實踐為依據的一系列國際法原則,第一次用西半球大多數國家認可的標準形式表達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