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瓦那商業航空公約是1928年2月20日由泛美聯盟成員國在哈瓦那簽訂,共37條。內容基本和巴黎公約相同,但對商業航空有更具體更複雜的規定,同時第一次提出對地面人員或財產造成的損害應按各國法律規定給予賠償。是泛美聯盟對抗《巴黎公約》的產物。1947年4月4日被生效的《芝加哥公約》取代。
哈瓦那商業航空公約的主要內容是:①確認國家領空主權原則和無害通過自由。②在技術方面實現一定程度的統一,把航空器區分為國家航空器和私有航空器,對航空器之國籍、登記標誌、適航證、機組人員執照、出人境、禁運物品等均作詳細規定。③設立“國際空中航行委員會”。中國曾是該公約創始成員國,但並未批准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