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2000年8月25日哈爾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10.20
  • 實施時間:2000.11.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街道辦事處建設,發揮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的建設和管理中的基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在本轄區內行使相應的政府管理職能。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區服務為重點,以居民工作為基礎,開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把轄區建設成為經濟發達、文化繁榮、社會穩定、秩序良好、環境整潔、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區。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應當根據地域條件和居民分布狀況,符合便於聯繫民眾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街道辦事處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街道辦事處的重要工作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定若干工作機構。
街道辦事處工作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的行政事業經費和辦公用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解決。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遵守和貫徹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市和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在轄區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居民委員會工作及人民調解工作;
(二)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社區建設,發展社區文化、社區教育、社區衛生、社區體育等事業;
(三)負責自管街路和居民庭院的市容、環境衛生、綠化及市政設施建設,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冬季道路清冰雪,落實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環境)責任制;
(四)協助環保部門監督和管理居民區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
(五)組織和監督對私建濫建,擅自設攤、堆物、占道,以及破壞市政公共設施行為的查處工作;
(六)積極支持社區經濟工作,為轄區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七)組織開展民眾性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開展科普活動;
(八)維護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和歸僑、僑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九)組織開展擁軍優屬、國防教育和兵役工作;
(十)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三類以下單位安全防火工作;
(十一)組織防災救災、社會救助,完成有關社會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外來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十三)參與新建居住區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居民委員會用房)以及其他配套項目的驗收工作,對規劃要求建設未達標準的,有權提請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十四)監督指導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
(十五)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十六)辦理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需要街道辦事處協助完成的其他工作,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特殊情況由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 在街道辦事處轄區內設立的城市管理監察隊伍,由街道辦事處領導,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監察隊伍執法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
第十三條 監察隊伍在轄區內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綠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私建濫建、違法設攤、堆物、占道等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按照管理處罰許可權和處罰程式予以行政處罰。對超越處罰許可權的,應當移送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監察隊伍的設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許可權及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監察隊伍的處罰決定或者管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街道管理委員會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地區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員會會議由街道辦事處、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的負責人組成,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主持。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社區聯席會議制度,商討、協調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事項,逐步完善社區服務體系。社區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和轄區內單位代表組成,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主持。
駐街道轄區內單位應當協助和支持街道辦事處工作。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對涉及地區性、社會性、民眾性的重要事項進行溝通和協商,聽取意見、建設、接受監督。街道居民代表會議由轄區內居民和單位推薦的代表組成,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對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考核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決定上述事項時,應當徵求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辦事,公開辦事制度。工作人員應當勤政廉潔,密切聯繫民眾,接受民眾監督。
區人民政府對認真履行職責,廉潔奉公,依法行政,在街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街道辦事處的不當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並視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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