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義務教育貧困學生助學金徵集與使用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義務教育貧困學生助學金徵集與使用管理辦法》在2003.09.29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義務教育貧困學生助學金徵集與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9.29
  • 實施時間:2003.11.01
經2003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完善貧困學生的資助保障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完成學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辦學校義務教育貧困學生助學金的徵集與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教育貧困學生助學金(以下簡稱貧困學生助學金),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用於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完成學業的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市級財政按照規定提取和社會捐贈的貧困學生助學金的徵集和發放,以及市直屬學校貧困學生助學金的使用管理。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貧困學生助學金的徵集、使用管理。
財政、民政、農業、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配合做好資助貧困學生的工作。
第五條 貧困學生助學金按照下列方式徵集:
(一)市和縣(市)財政部門在城市教育費附加中按3%的比例提取貧困學生助學金;
(二)市和區、縣(市)財政部門根據財力情況和需要,可在教育事業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貧困學生助學金;
(三)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從雜費等預算外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資金,用於貧困學生助學金;
(四)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貧困學生助學金。
市農業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扶貧開發的總體要求,在扶貧資金中適當安排比例用於農村貧困學生資助。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貧困學生助學金專戶,做到貧困學生助學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利用扶貧資金資助農村貧困學生,按照《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規定執行。
第七條 貧困學生助學金主要用於抵減貧困學生的雜費、課本費及寄宿制學生的生活補助費。
貧困學生助學金的具體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以申請貧困學生助學金:
(一)具有本市農業戶口,家庭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屬農村特困家庭的。
(二)具有本市常住非農業戶口,家庭享受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突發性災難造成家庭臨時經濟特別困難的。
已經通過其他渠道獲得救助的貧困學生,不再享受貧困學生助學金。
第九條 學生申請享受貧困學生助學金,應當由本人或者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填寫《哈爾濱市中國小貧困學生助學金申請表》,並按下列規定提供相關證明:
(一)農業戶口的學生,應當提供區、縣(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材料及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或者提供《農村特困戶救助證》及村委會、鄉鎮政府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非農業戶口的學生,應當提供《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領取保障金的存摺,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家庭收入和享受保障金情況的證明。
(三)因突發性災難造成家庭臨時性經濟困難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和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第十條 學校對申請學生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填寫《哈爾濱市中國小貧困學生助學金審批表》,並提出初審意見,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申報的相關材料進行複審,符合條件的,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根據貧困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由低到高確定助學金髮放對象。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名單,應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貧困學生助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學校應當自開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學生申請的評定上報工作。市、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學校上報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及撥付貧困學生助學金工作。
貧困學生助學金原則上不直接發給學生本人,由學校代為保管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支付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 貧困學生助學金實行公示制,學校應當將每學期享受貧困學生助學金學生的名單通報家長委員會,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對貧困學生助學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審計制度,確保貧困學生助學金的使用效益,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貧困學生助學金,對於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企業、社會團體、個人舉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學生助學金的徵集與使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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