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畜牧業豐收獎獎勵辦法

哈爾濱市畜牧業豐收獎獎勵辦法是哈爾濱市畜牧業的鼓勵條文,內容共有1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畜牧業豐收獎獎勵辦法
  • 地點:哈爾濱市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畜牧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畜牧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充分發揮和調動畜牧科研、技術人員開展科技活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強化畜牧業科技進步,促進畜牧業好發展快發展大發展,根據《黑龍江省畜牧業豐收獎獎勵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哈爾濱市畜牧業豐收獎(以下簡稱市畜牧業豐收獎)是市畜牧獸醫局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獎,用於獎勵在畜牧獸醫技術推廣和畜禽標準化生產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包括下列獎項:
(一)畜牧業技術推廣成果獎;
(二)畜牧業技術推廣貢獻獎;
(三)畜牧業技術推廣合作獎。
市畜牧業豐收獎每年開展一次。
第三條市畜牧獸醫局設立市畜牧業豐收獎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評審工作;
(二)審核獲獎項目、人員、單位及等級。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負責評審組織、日常管理和推薦省級豐收獎的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畜牧獸醫局科技處。
第二章獎勵範圍和比例
第四條 畜牧業技術推廣成果獎獎勵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畜牧業技術推廣和畜禽標準化項目,設一、二、三等獎,其中一等獎約占20%,二等獎約占40%,三等獎約占40%。
第五條 畜牧業技術推廣貢獻獎獎勵長期在畜牧業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或直接從事畜牧業科技示範工作,並做出突出貢獻的畜牧業技術推廣人員和畜牧業科技示範戶,其中基層畜牧業技術推廣人員占60%以上。
第六條 畜牧業技術推廣合作獎獎勵在畜牧業技術推廣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農科教、產學研、相關組織等合作團隊。
第三章評審標準
第七條 畜牧業技術推廣成果獎
(一)一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省內先進水平;
2.總體技術水平居省內先進,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很強,技術普及率很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重大創新,組織管理水平省內先進;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巨大,農民增收很顯著。
(二)二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市內領先水平;
2.總體技術水平市內領先,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強,技術普及率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較大創新,組織管理水平市內領先;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重大,農民增收顯著。
(三)三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市內先進水平;
2.總體技術水平市內先進,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較強,技術普及率較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一定創新,組織管理水平市內先進;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較大,農民增收較顯著。
第八條 畜牧業技術推廣貢獻獎(一)基層畜牧業技術推廣人員具備以下5項條件中的任意1項,科教單位及區、縣(市)級以上推广部門人員具備以下3項條件,可入選畜牧業技術推廣貢獻獎:
1.為服務區引進推廣重大畜牧業技術2項以上(其中,近6年來不少於1項),推廣普及率達到45%以上,項目區增產或增收8%以上;
2.獲得區、縣(市)級(含)以上的科技成果獎勵、工作獎勵1項以上(其中,近4年來不少於1項);
3.在創新基層畜牧技術推廣方式方法和服務機制、培育畜牧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發特色畜牧業等方面業績突出;第九條 畜牧業技術推廣合作獎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合作團隊可入選畜牧業技術推廣合作獎:
(一)連續多年合作開展畜牧業技術推廣工作,對畜牧業生產做出顯著貢獻;
(二)具有明確的目標任務、長效的合作機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廣價值的技術推廣模式;
(三)帶動基層技術推廣能力明顯提升,促進產業快速發展。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畜牧業技術推廣成果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4年內通過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或評價(鑑定)的技術推廣和標準化實施;
(二)畜產品質量符合地方、行業或國家標準;
(三)具有成果套用證明;
(四)推廣或創新技術中的有關物化新成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五)無同類重複報獎內容;
(六)成果無爭議;
(七)智慧財產權明晰,無糾紛。
推廣項目的核心技術獲得新品種、新產品、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優先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畜牧業技術推廣貢獻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過硬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遵紀守法,得到當地農民民眾的廣泛認可;
(二)基層畜牧業技術推廣人員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三級以上畜牧業職業技能鑑定證書,連續從事基層畜牧業技術推廣工作10年以上,或連續在鄉鎮(含區片)站從事技術推廣工作6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時間在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無重大技術事故或連帶責任;
(三)科教單位及地市級以上推广部門人員須連續從事畜牧業技術推廣工作8年以上,常年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時間在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無技術事故或連帶責任;
(四)畜牧業科技示範戶須具備國中以上學歷,獲得有關農民技術培訓證書;被當地畜牧業部門連續確定為科技示範戶2年以上,生產規模達到當地中等以上,在當地發揮重要畜牧業科技示範帶動作用。
已經獲得畜牧業技術推廣貢獻獎的人員不再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畜牧業技術推廣合作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兩個系統以上的單位在基層緊密合作開展畜牧業技術推廣活動;
(二)合作成果得到當地政府和農民的認可;
(三)連續合作2年以上。
第五章主要完成人和單位
第十三條 畜牧業技術推廣成果獎主要完成人
(一)推薦一等獎,限報25人;推薦二等獎,限報20人;推薦三等獎,限報15人。每個合作單位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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