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

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是哈爾濱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
  • 性質: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局長:姜濱
  • 隸屬: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事業單位,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和省生態環境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市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承擔推進建設生態強市有關工作。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重大生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區、縣(市)對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監督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區、縣(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土壤、燥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貫徹實施國家、省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按照管理許可權開展監督執法監測工作。指導區、縣(市)環境監測隊伍建設。
(十)負責應對氣侯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侯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目標、規劃和政策。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ー)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査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中央和省環境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方案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考核。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推動先進技術和產品的推廣套用,參與推動生態環境信息化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開展生態環境工作對外合作交流。
(十五)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固廢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美麗哈爾濱。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史志、信訪、宣教、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以及環境信息網建設工作。
(二)綜合規劃處。承擔環保業務綜合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組織指導監督排污權交易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監測、環境科技、環保產業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三)督查辦公室。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法制與標準處。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培訓,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五)水生態環境處。承擔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區、縣(市)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並實施入河排污口設定和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督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處。承擔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對縣(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七)土壤生態環境處(危廢與輻射安全管理處)。承擔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擔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出市轉移審批及監督管理,組織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工作。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承擔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落實區域、流域限批政策的實施,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九)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管理工作,指導生態環境保護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相關工作。

事業單位

1.哈爾濱市環境監察支隊
2.哈爾濱市核與輻射管理辦公室
3.哈爾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辦公室
4.哈爾濱市潔淨煤技術管理辦公室
5.哈爾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6.哈爾濱市環境宣教信息中心
7.哈爾濱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8.哈爾濱市環保產業辦公室
9.哈爾濱市磨盤山水源地環境保護管理辦公室
10.哈爾濱市重點污染源環境監控管理中心
11.哈爾濱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現任領導

局長:姜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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