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建築藝術廣場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建築藝術廣場管理辦法》在2001.12.05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建築藝術廣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12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市人民政府2001年11月29日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藝術廣場的保護和管理,保持環境整潔,展現 傳統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建築藝術廣場(以下簡稱廣場)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廣場的範圍:東起地段街車行道西側道路邊石,西至兆麟街車行道東側道路邊石,南起透籠街車行道北側道路邊石,北至喇嘛台胡同南側道路邊石。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廣場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廣場中的建築藝術館(聖·索菲亞教堂)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和哈爾濱市保護建築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 廣場管理機構負責對廣場內的建築、公共設施和路面進行養護維修。
第七條 廣場專職清掃保潔人員,應當定時對廣場內進行清掃保潔,冬季雪停即清,保持廣場環境的整潔。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進入廣場內,應當愛護廣場內各類設施,保持廣場秩序和環境整潔,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二)堆放物品;
(三)在建築物牆面、樹木或者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張貼各類宣傳品;
(四)侵占、拆除、損壞或者移動各類公共設施;
(五)以建築藝術館為背景進行營業性拍照或者製作廣告;
(六)從事經營或者義賣、義診等活動;
(七)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攜帶其它易燃易爆品;
(八)其他有礙廣場秩序和環境的活動。
第九條 廣場內,除殘疾人手動代步車、兒童手推車和因情況緊急進入廣場救災的車輛外,不準其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入。
第十條 單位在廣場內企業文化或者法律宣傳等活動,應當徵得廣場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十一條 市規劃、市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場周邊建築物立面的監督管理,保持與廣場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廣場管理機構依據委託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項規定,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以10元罰款;隨地便溺、堆放物品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以5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在建築物牆面、樹木或者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張貼各類宣傳品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以每處2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拆除、損壞或者移動各類公共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設施造價(下轉第43頁)(上接第37頁)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廣場管理機構依據委託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以建築藝術館為背景進行營業性拍照、製作廣告的,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從事經營或者義賣、義診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由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由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五條 廣場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罰款票據的使用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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