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秋林和博物館廣場地區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秋林和博物館廣場地區管理辦法》在1997.06.27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秋林和博物館廣場地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秋林和博物館廣場地區的管理,創建文明、整潔、有序的地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秋林和博物館廣場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秋林和博物館廣場地區(以下簡稱秋林地區),是指以秋林公司為軸心,沿東、西大直街向東至吉林街東側建築紅線,向西至海關街西側建築紅線;沿奮鬥路向南至花園街南側建築紅線,向北至郵政街北側建築紅線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由南崗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南崗區人民政府設定的秋林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秋林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法定許可權內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委託許可權內的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秋林地區居民和居民庭院的管理,由相關街道辦事處按轄區管理。
第四條 人民警察巡察部門在秋林地區依據《哈爾濱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履行巡察職責時,應當密切配合秋林地區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第五條 秋林地區內保護建築和保護地區,依照《哈爾濱市保護建築街坊街道和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挖掘秋林地區內的道路;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向秋林地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秋林地區管理機構審查,並徵得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秋林地區內的道路以及人防工程出口處從事經營活動。秋林地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
第七條 車輛進入秋林地區,應當按照規定停放或者行駛。
公共運輸車輛(含附線小公共汽車)在秋林地區內的道路上行駛,應當在指定的站點停靠,不準逾時等客。
每日7時至18時,禁止人力三輪車在秋林地區內一、二類道路上行駛或者停放。
第八條 秋林地區內的臨街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九條 秋林地區臨街立面貼有瓷磚、釉面磚或者油飾的建築物,以及立面貼皮裝修的建築物,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建築物立面污染影響市容觀瞻時進行清洗、油飾;其他建築物,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規定標準進行粉刷;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保持原有風貌。
博物館廣場標誌性建築,由博物館廣場地下經營單位進行維護,保持完好、整潔。
第十條 秋林地區內的修建工程,應當嚴格控制占道施工。
在秋林地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現場應當執行工地容貌的有關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一條 秋林地區臨街建築物的裝飾、裝修,應當向秋林地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秋林地區管理機構審查,並徵得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在秋林地區臨街建築物、公共設施上設定廣告、牌匾等,應當向秋林地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秋林地區管理機構審查,並徵得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設定。
第十三條 秋林地區內的環境衛生,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清掃保潔責任單位負責,做到定時清掃,全天保潔。
秋林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達到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 秋林地區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門前三包”責任承擔各自門前的衛生、綠化和秩序管理,並按劃定的清雪責任區在規定時限內清除冰雪。
第十五條 省委門前廣場環境衛生、綠化和秋林地區其他公共綠地,分別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清掃保潔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清掃保潔,保持環境優美整潔。
第十六條 秋林地區內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應當按秋林地區規劃要求設定室外燈光和空調散熱器,並負責保持完好。
在秋林地區內設定的空調散熱器,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秋林地區內東、西大直街,奮鬥路,紅軍街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設定的室外燈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最遲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2時後關閉;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最遲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1時後關閉。
第十七條 秋林地區內東,西大直街,奮鬥路臨街商店的營業時間,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閉店時間不早於20時;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閉店時間不早於19時。
第十八條 在秋林地區內應當嚴格控制有污染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已開辦的經營項目,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採取防治措施,由環保或者公安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方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秋林地區內設定的公共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秋林地區的公共設施,由養護單位負責定期進行維修養護,保持完好。
第二十條 秋林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設施養護的監督,發現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督促有關養護單位修復。
第二十一條 秋林地區設定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由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秋林地區管理機構依照規划進行審批,秋林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秋林地區管理機構按規定收取的各項費用,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主要用於管理經費支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哈爾濱市保護建築街坊街道和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一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人民警察巡察部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人民警察巡察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二款規定的,由客運交通主管部門依據《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環保或者公安部門依據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秋林地區管理機構依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許可權和《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占道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七不準的通告》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秋林地區管理機構和各有關部門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務,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對違反本辦法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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