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工業設計協會是由從事產品設計、資訊策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跨行業、專業性及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工業設計協會
- 外文名:Harbin IndustrialDesign Association
- 會長:孫建斌
- 秘書長:趙愛麗
- 執行副會長:周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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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工業設計協會簡介
哈爾濱市工業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成立於2014年9月18日,協會英文譯名為Haerbin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縮寫為HIDA。本協會經哈爾濱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取得社會團體的法人資格。本協會接受哈爾濱市工信委、哈爾濱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是由從事產品設計、諮詢策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跨行業、專業性及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協會服務
工業設計諮詢、對接(創新產品研發和企業技術升級)
專業法律諮詢、對接
智慧財產權諮詢、對接
檢驗檢測諮詢、對接
專業法律諮詢、對接
智慧財產權諮詢、對接
檢驗檢測諮詢、對接
哈爾濱市工業設計協會工作內容
協會團結、聯合哈爾濱產品設計及相關專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及支持設計事業的各界人士,以調查研究國內外產品設計發展趨勢,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建立行業網站,編輯行業動態,為協會會員單位搭建相關的設計、資訊、策劃、交流和交易的平台為主要任務。並且堅持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以產、學、研結合為手段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中心,來推動哈爾濱產品設計發展,實現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提高產品設計創新能力,爭取早日融入全國工業設計先進行列。
哈爾濱市工業設計協會主要任務
- 編輯刊物傳遞製造業需求,傳播設計信息和設計潮流,推廣設計新理念,介紹各類工業設計的設計師,展示設計作品等;
- 建立哈爾濱市工業設計微信公眾平台(微信號:gh_660863a2b516),傳播來自世界各地的工業設計資訊、工業設計產品以及工業設計的知識與經驗。
- 構建GIMC環球工業設計網站,調查研究國內外產品設計發展趨勢,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對接與國際接軌的工業設計理念,發布產品設計研發信息,共享產品設計知識、人才資源等;
- 邀請國內外設計專家及講師,定期開展工業產品設計研訓班,進行各類設計培訓服務。
- 接受企業委託進行產品設計有關的項目論證、成果鑑定、專利申請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設計職稱評定等工作。
- 接受市相關部門及團體的委託,對哈爾濱產品設計發展戰略的相關政策、企業設計管理和設計市場機制的形成等重大問題進行課題研究,為相關產業和部門決策當好參謀。
- 建立國內外設計交流、業務諮詢、設計專利推廣及優秀設計產品展示等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多種方式的設計活動,促進工業設計事業的發展。
- 關心會員權益,反映會員呼聲,培養和推薦設計人才,維護會員的設計成果和智慧財產權。舉辦國內外設計學術交流、研討會、競賽、展覽會和設計考察等活動,為協會會員單位搭建相關的設計、諮詢、策劃、交流和交易的平台。
哈爾濱市工業設計協會章程
為了實現協會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使協會活動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制定章程如下:
總則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 哈爾濱市工業設計協會。
第二條 哈爾濱市工業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從事產品設計、諮詢策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跨行業、專業性及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聯合哈爾濱產品設計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及支持設計事業的各界人士,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以產、學、研結合為手段的基本原則民主辦會,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中心,推動哈爾濱產品設計發展,以實現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提高產品設計創新能力,早日融入全國工業設計先進行列。
第四條 本協會經哈爾濱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登記核准的,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二條 哈爾濱市工業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從事產品設計、諮詢策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跨行業、專業性及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聯合哈爾濱產品設計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及支持設計事業的各界人士,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以產、學、研結合為手段的基本原則民主辦會,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中心,推動哈爾濱產品設計發展,以實現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提高產品設計創新能力,早日融入全國工業設計先進行列。
第四條 本協會經哈爾濱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登記核准的,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哈爾濱市工信委、哈爾濱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業務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目標
(一)調查研究國內外產品設計發展趨勢,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建立行業網站,編輯行業動態,為協會會員單位搭建相關的設計、諮詢、策劃、交流和交易的平台。
(二)接受企業委託進行產品設計有關的項目論證、成果鑑定、專利申請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設計職稱評定等工作。
(三)接受市相關部門及團體的委託,對哈爾濱產品設計發展戰略有關政策、企業設計管理和設計市場機制的形成等重大問題進行課題研究,為相關產業和部門決策當好參謀。
(四)建立國內外設計交流、業務諮詢、設計專利推廣及優秀設計產品展示等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多種方式的設計活動,促進工業設計事業的發展。
(五)關心會員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培養和推薦設計人才,維護會員的設計成果和智慧財產權。參加和舉辦國內外設計學術交流、研討會、競賽、展覽會和設計考察等活動。
(一)調查研究國內外產品設計發展趨勢,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建立行業網站,編輯行業動態,為協會會員單位搭建相關的設計、諮詢、策劃、交流和交易的平台。
(二)接受企業委託進行產品設計有關的項目論證、成果鑑定、專利申請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設計職稱評定等工作。
(三)接受市相關部門及團體的委託,對哈爾濱產品設計發展戰略有關政策、企業設計管理和設計市場機制的形成等重大問題進行課題研究,為相關產業和部門決策當好參謀。
(四)建立國內外設計交流、業務諮詢、設計專利推廣及優秀設計產品展示等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多種方式的設計活動,促進工業設計事業的發展。
(五)關心會員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培養和推薦設計人才,維護會員的設計成果和智慧財產權。參加和舉辦國內外設計學術交流、研討會、競賽、展覽會和設計考察等活動。
(六)工作目標:五年工作規劃、當年工作計畫。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人才培訓、信息交流、業務諮詢、設計服務、設計評比及展覽考察。
第八條 本協會文化
(一)願景:振興工業設計,建設美好龍井;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人才培訓、信息交流、業務諮詢、設計服務、設計評比及展覽考察。
第八條 本協會文化
(一)願景:振興工業設計,建設美好龍井;
(二)使命:讓工業設計成為企業發展的核動力;
(三)價值觀:創新、融合、奉獻;
(四)任務:讓政府有抓手、讓院校有陣地、讓企業有依託。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由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會員單位:以哈爾濱工業系統的企業為主,並吸收願意參加本協會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的教育、科研、設計及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會員單位:以哈爾濱工業系統的企業為主,並吸收願意參加本協會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的教育、科研、設計及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四)個人會員:以在哈爾濱市的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從事工業設計的人員為主。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過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過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對除名決定如不服可申訴。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對除名決定如不服可申訴。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並在授權委託內容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載明授權事項代為出席。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常務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協會負責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載明授權事項代為出席。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常務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協會負責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的信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60周歲以上擔任本協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擔任本協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徒刑的,或刑滿釋放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在其他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並有違法記錄的。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章程制度、學習培訓、大賽展覽、媒體對接、研討論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工作部門如下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60周歲以上擔任本協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擔任本協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徒刑的,或刑滿釋放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在其他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並有違法記錄的。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章程制度、學習培訓、大賽展覽、媒體對接、研討論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工作部門如下
(一)資源工作部:負責資源整合、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中小企業、資源維護;
(二)商務工作部;電子商務、需求對接、方案構建、成果推介;
(三)財務工作部:會計、出納、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 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 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增值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按照章程規定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五)利息增值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按照章程規定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