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經2014年6月20日哈爾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14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2014年9月10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該《條例》共35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 發布部門: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發文字號: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
  • 批准部門: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08.14
  • 發布日期:2014.09.10
  • 實施日期: 2014.11.01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
公告,條例,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公告

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號
《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業經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於2014年6月20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於2014年8月1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

條例

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2014年6月20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維護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保障男女兩性享有同等機會,獲得共同發展。
第四條 市、區、縣(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婦女權益保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性別統計制度,做好相關經濟社會發展的分性別統計、監測、評估工作,定期發布社會性別統計報告。
第七條 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障婦女權益的宣傳,不得製作、播放、發布含有歧視女性內容的節目、廣告。
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或者建設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兼顧女性的特殊需求。
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並公開徵求各界婦女意見。
第十條 衛生、文化和新聞出版、民政等部門,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留守婦女和空巢、失獨、年老等婦女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婦女就業,支持婦女自主創業,並為就業困難婦女提供就業援助。
農業部門應當針對農村婦女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幫助農村婦女就業創業。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設定性別要求,不得以性別、婚姻、生育等為由提高婦女的招錄標準。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女職工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或者將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內容納入集體契約。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職業衛生安全,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並按規定給女職工發放衛生費用。
第十五條 工業企業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和國家有關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設計、配備保護女職工的設施。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檢查,並承擔費用。
第十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人口出生缺陷,免費為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提供婚前醫學檢查服務。
第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動婦女權益保障制度,逐步實現流動婦女享有與本行政區域婦女同等的權利和服務。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女性成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收益分配、股權配置、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性成員平等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侵害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現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內容的,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條 夫妻對雙方共有的房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以及其他共有財產申請共有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男方在女方提出離婚、拒絕或者終止戀愛關係後,以及在解除夫妻關係後,不得對女方及其親屬施以糾纏、騷擾、侮辱、威脅、打罵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行為。婦女受到性騷擾,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所在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求助。接到報案、求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地區、本單位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範圍,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傳教育,共同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家庭矛盾疏導和調解工作,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求助。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並依法處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接到求助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救助、調解,不得拒絕、推諉。
第二十七條 家庭暴力受害婦女要求提供受害情況證明的,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醫療機構等應當及時為其提供。
第二十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勝救助。
第二十九條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公安、司法行政、衛生、民政、婦女聯合會等有關單位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援助、醫療救治、心理諮詢等服務。
第三十條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婦女聯合會求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就侵害事件了解相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發出維權意見書。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研究辦理,並在接到維權意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答覆查處情況。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婦女聯合會可以建議同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督促該部門或者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收到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書面督促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報告查處情況。逾期不處理也不報告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改正。
第三十一條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經濟確有困難需要幫助的婦女依法獲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婦女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現有婦女478.41萬人,占全市總人口的49.7%。近年來,我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斷完善組織體系,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最佳化婦女發展的社會環境,使我市婦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人身、財產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權益得到了較好的維護和保障。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利益格局的調整,我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勞動就業方面的性別歧視仍然存在,女職工勞動權益和特殊保護仍不到位;留守婦女和空巢、失獨、年老婦女缺乏應有的人文關懷;性騷擾、家庭暴力等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有利於促進兩性平等發展的分性別統計制度尚未建立。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婦女自身發展,也影響我市的和諧社會建設,亟需從法律層面加以規範和解決。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的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解決婦女維權實際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三十六條,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倡導性別平等理念。性別平等是當今全球最重要、獲得共識最多的一個議題,也是國際社會檢驗各國文明進步的重要指標。及早在全民中樹立和普及性別平等理念、尊重並倡導兩性共同發展極具現實和深遠意義。因此,條例第三條明確提出了消除性別歧視、保障男女兩性享有同等機會、獲得共同發展的理念。
(二)關於建立社會性別統計制度。實行性別統計制度,可以用數字來說明事實,分析現象背後的實質,從而作為正確評估我市婦女地位和發展狀況、男女兩性社會性別差異的重要依據和做出正確決策的重要參考。目前我市還沒有建立這項統計制度,因此,條例第六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三)關於社會權利。一是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或者建設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兼顧女性的特殊需求。二是為拓寬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的渠道,規定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並公開徵求各界婦女意見。三是針對當前大量農村留守婦女和空巢、失獨、年老等婦女因生活壓力大、失去伴侶、子女早逝、缺乏精神寄託等原因都有精神慰藉的需求,規定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這類婦女群體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
(四)關於人身權利。現實中,有很多人在解除夫妻關係後,或者戀愛關係終止、被拒後,對女方及其親屬實施報復性質的行為,嚴重影響女方及其親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條例第 條規定“男方在女方提出離婚、拒絕或者終止戀愛關係後,以及在解除夫妻關係後,不得對女方及其親屬施以糾纏、騷擾、侮辱、威脅、打罵等行為”。同時,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性騷擾問題,規定了公安機關、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在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方面的責任,明確了受到性騷擾的婦女的救濟途徑。
(五)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市家庭暴力的受害方90%以上是女性,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因此,條例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進行了規範。一是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二是明確了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各種救濟途徑;三是針對家庭暴力案件取證難問題,規定了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醫療機構等應受害婦女要求及時為其提供受害情況證明的責任。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2013年10月14日,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13年10月2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初審後,市人大常委會圍繞草案的合法性、操作性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草案進行全面地諮詢論證;多次召開政府相關部門座談會,圍繞草案涉及的重點問題進行反覆探討;徵求區縣(市)人大常委會、100個立法工作聯繫點意見;通過市人大網站、立法官方微博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同時,還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並按照法工委要求,進一步徵求了省法院、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廳、省總工會等省直單位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2014年6月20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法制工作委員會7月收到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送的《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該條例所規範的內容,徵求了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省國土廳、省民政廳、省衛計委、省統計局、省婦聯、省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7月30日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最佳化婦女發展的社會環境,通過制定法規進一步切實保障婦女的各項合法權益十分必要;條例制定過程中廣泛徵求和吸納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同時,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第三十一條中有關部門收到婦聯發出的維權意見書後的處理程式修改為“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研究辦理,並在接到維權意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答覆查處情況”。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8月13日,法制委員會結合分組審議的情況再次進行了審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對婦女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的保護等已經有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依據上位法的規定並結合近年發展變化的實際,在倡導性別平等理念、建立社會性別統計制度、社會權利、人身權利、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五個方面進行了有益的補充和細化。因此,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此外,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例第三十一條中有關部門收到婦聯發出的維權意見書後的處理程式修改為“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研究辦理,並在接到維權意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答覆查處情況”作為合理性意見和分組審議中組成人員提出的文字表述方面的意見一併轉交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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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將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哈爾濱市首部專門維護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這是記者從22日召開的該《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據介紹,該《條例》經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4年6月20日通過,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4年8月14日批准。該《條例》加強了婦女社會權利保護,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或者建設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兼顧女性的特殊需求。為拓寬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的渠道,《條例》規定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並公開徵求各界婦女意見。針對當前大量農村留守婦女和空巢、失獨、年老等婦女因生活壓力大、失去伴侶、子女早逝、缺乏精神寄託等原因有精神慰藉的需求,《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這類婦女群體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
據了解,該《條例》加強了婦女人身權利保護。現實中,有很多人在解除夫妻關係後,或者戀愛關係終止、被拒後,對女方及其親屬實施報復性質的行為,嚴重影響女方及其親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男方在女方提出離婚、拒絕或者終止戀愛關係後,以及在解除夫妻關係後,不得對女方及其親屬施以糾纏、騷擾、侮辱、威脅、打罵等行為”。對於社會普遍關注的性騷擾問題,規定了公安機關、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在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方面的責任,明確了受到性騷擾的婦女的救濟途徑。針對哈爾濱市家庭暴力的受害方90%以上是女性,且呈逐年上升趨勢這一問題,《條例》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出了具體規範。據介紹,哈爾濱市現有婦女478.41萬人,占全市總人口的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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