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

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

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副省級城市正局級,加掛哈爾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

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9〕12號),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於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局長:李思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
  • 外文名:Harbin City Administration Bureau
  • 行政級別:正局級 
  • 現任領導:李思遠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城市道路橋樑、園林綠化、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智慧城管、城市照明、冰雪景觀的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城市道路維修養護標準、管理規範、操作規程並指導監督執行。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養護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管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負則劃定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域範圍,負責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城市橋樑進行安全檢測評估。組織或參與城市道路、橋隧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工作。
(三)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編制城市綠地系統分期實施規劃和公園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線實施的管理,對城市綠化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組織編制城市綠化養護地方標準規範並執行。承擔全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工作。組織指導苗木生產基地規劃和建設,組織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負責市屬公園和動物園的管理,對區屬公園管理進行監督
(四)負責市區城鄉容貌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容貌專項規劃,制定全市城市容貌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戶外廣告設定及其相關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五)負責市區環境衛生管理。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清掃保潔作業規範和環境衛生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公廁清潔和管護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的組織管理工作,制定環衛作業安全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城市清除冰雪工作,擬訂清除冰雪工作實施方案和災害性降雪應急預案。
(六)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畫,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餐廚廢棄物等相關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依法對特許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七)負責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維護。
(八)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統籌數位化城市管理的規劃建設。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處置及相關行政處罰。
(九)負責冰雪景觀管理。組織冰燈和雪雕的設計、製作、展出、開發工作的審查評定與管理。
(十)負責市政設施運行管理。負責道路橋樑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市容環衛設施等市政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市政設施安全高效運行。指導、監督、協調公共設施權屬單位和管護單位(部門)對設施容貌進行日常管理與維護。
(十一)負責對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指定轄區查處工作。指導縣(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區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智慧化城市管理的建設、管理和推廣;指導城市管理各行業科技創新、成果推廣、技術引進及研究工作。
(十三)負責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資金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監督;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裝備的管理。
(十四)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督辦、信訪、史志、檔案、政務公開和入口網站建設等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文字綜合工作。
(二)計畫財務裝備處。負責統籌安排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資金與執法裝備管理。負責提出城市維護運行管理資金計畫安排,編制部門財政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等項目計畫和專項資金計畫,並監督管理計畫執行;負責財務、審計工作;參與城市管理項目市場化融資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建管交接和招標採購工作;負責擬訂裝備更新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系統內服裝、車輛、通訊器材等裝備物資的計畫編報、維修、更新、保管和發放工作,監督、指導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裝備和設備的保養、維護和使用。
(三)市政管理處。負責城市道路橋粱、市政設施等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行業專項規劃,指導制定技術規範和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路政管理方面行政許可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監督指導占道市場攤區的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樑、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組織、協調、監督權屬單位和管護單位(部門)對公共設施容貌進行日常管理與維護;規範報刊亭、早餐亭、公交調度亭等設定管理;負責監督指導城市管理工程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工作;參與相關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定點、方案設計、竣工驗收等會審工作;負責機關及本系統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園林科技處。負責園林綠化、冰雪景觀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和行業專項規劃,指導制定技術規範和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綠線實管理。負貴園林綠化方面行政許可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園林動植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冰雪景觀的設計、製作、開發、利用等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管理髮展戰略及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城市管理行業調研課題,組織指導城市管理各行業科技工作;負責城管智慧化的建設和管理。
(五)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和行業專項規劃,指導制定技術規範和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衛生方面行政許可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城市建築垃圾的處理工作;負責協調全市民用、公用建築中環境衛生設施和生活垃圾處理場的規劃、設計、建設工作,並組織相關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六)市容景觀處。負責市容景觀、城市照明、戶外廣告等方面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和行業專項規劃,指導制定技術規範和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容景觀、戶外廣告等方面行政許可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城市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容貌管理工作;負責建築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負責城市景觀照明建設、維護方案的審查,以及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景觀照明的啟閉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照明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戶外廣告設計製作行業引導和聯絡工作;負責指導區縣(市)城鎮、村屯容貌管理相關行業工作。
(七)執法調度處。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年度計畫、專項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考評體系並督辦落實。負責組織跨區域及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指定轄區查處工作。負責組織、調度全市重大、重點和專項行政執法活動,以及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環境秩序保障工作。負責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業務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和協調機制;負責協調司法機關對妨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暴力抗法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八)法制處。組織擬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規範性檔案及行政契約文本的合法性審核;負責重大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核;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本級行政執法權力清單的合法性審核;牽頭組織制定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牽頭組織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牽頭組織落實依法治市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負責城管系統法治培訓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風紀糾察;負責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執法人員證件管理;負責執法文書的修訂與管理;承擔重大執法案件備案工作;推進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推進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制度。
(九)綜合指導處。統籌組織城市管理重大活動和創建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強化各項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城市管理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制定考核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定期通報考核情況;承擔生態園林城市複審和檢查工作;負責文明單位創建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國家衛生城市、全國文明城市的複審和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並提供相應的服務與支持;負責組織、指導、監督“門前四包”等社會動員工作。
(十)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機關黨委辦事機構依託組織人事處開展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相關工作。

行政編制

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7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專員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局長:李思遠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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