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呼蘭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廳字〔2019〕10號),制定本規定。哈爾濱市呼蘭區城市管理和行政綜合執法局是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呼蘭區城市管理和行政綜合執法局
- 所屬地區:哈爾濱市呼蘭區
- 所屬部門:哈爾濱市呼蘭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落實區委、區政府有關決策部署;起草相關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編制城區道路橋樑、園林綠化、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智慧城管、城區照明、冰雪景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區道路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工作。編制城區道路年度養護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區管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負責建立檢查井登記備案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劃定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域範圍,負責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城市橋樑的安全檢測評估。組織或參與城區道路、橋隧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工作。
(三)負責城區綠化管理。編制城區綠地系統分期實施規劃和公園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線實施的管理,對城市綠化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承擔本區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工作。組織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負責城區公園廣場的管理。
(四)負責城鄉容貌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容貌專項規劃。負責戶外廣告設定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區環境衛生管理。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廁清潔和管護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的組織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衛作業安全規範。負責組織清掃城區快速路、主次幹路、橋樑、公共廣場,以及未確定責任人的人行過街天橋和人行道的冰雪。擬訂災害性降雪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城區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畫,負責管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餐廚廢棄物等相關公用事業。
(七)負責城區照明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並定期檢查。指導監督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維護。
(八)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統籌數位化城市管理的規劃建設。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處置及相關行政處罰。
(九)負責冰雪景觀管理。組織冰燈、雪雕設計、製作、展出、開發工作的審查評定與管理。
(十)負責市政設施運行管理。負責道路橋樑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市容環衛設施等市政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市政設施安全高效運行。指導、監督、協調公共設施所屬權和管護單位(部門)對設施容貌日常管理與維護。
(十一)負責行使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授權的區級行政處罰、行政監督檢查及行政強制權。
(十二)負責城市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智慧化城市管理的建設、管理;指導城市管理各行業科技創新、成果推廣、技術引進及研究工作。
(十三)負責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資金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監督;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裝備的管理。
(十四)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區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擔城市管理方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十七)負責城市供水、排水行業管理。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裝備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議、機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史志、檔案、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提案議案、對外聯絡、輿情監測等工作,負責局重大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文字綜合工作。負責人事、勞資管理工作;負責黨群和老幹部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專項資金計畫,監督管理各類專項資金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資金平衡和計畫調節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部門年度財政預算;負責城市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對所屬單位財務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擬訂城市管理相關設備的更新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指導所屬各單位環衛、市政、園林、供排水等機械設備的統籌配置和保全、維養、折舊、使用等工作;負責系統內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服裝、執法車輛、執法設備等裝備設備的計畫編報、採購、維修、更新、保管和發放工作。
(二)綜合指揮督察科(法規科)。負責編制城市管理各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全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及標準,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監督考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日常監督工作,檢查各行業的設施完好情況,督辦問題的整改落實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城市管理各行業作業質量工作;負責城區環境巡視監察工作;負責對全區行政執法力量的綜合指揮調度,安排部署全年性、階段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執法工作成效和執法責任目標進行綜合統計、考評;負責勤務區的設定與調整,推進格線化勤務改革;負責受理民眾舉報、領導交辦、部門轉辦案件的分派、督辦、匯總;負責行政執法隊自身建設和執法人員風紀督察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受理工作,負責提案、議案辦復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管理方面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協調、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參與全局重要文字工作,負責系統內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和培訓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錯誤追蹤和問責工作;負責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察、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含年審、年檢、收費)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和行政綜合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區城市管理和行政綜合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