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口岸外貿貨物運輸計畫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口岸外貿貨物運輸計畫管理辦法》是一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03月24日發布,1990年04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口岸外貿貨物運輸計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805
  • 發布日期:1990-03-24
  • 生效日期:1990-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3-24
【生效日期】1990-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哈爾濱市口岸外貿貨物運輸計畫管理辦法
(哈爾濱人民政府發〔1990〕第3號1990年3月24日)
第一條為加強口岸外貿貨物運輸計畫管理,提高運輸效率,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哈爾濱港口進出口外貿貨物的運輸計畫,均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港口外貿貨物運輸計畫管理,要貫徹統一計畫、綜合平衡的方針,堅持確保重點、合理安排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由市口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口岸委)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條經哈爾濱港口進出口外貿貨物的單位(以下簡稱貨物單位)要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外貿貨物運輸計畫,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以下簡稱市外貿部門),經市外貿部門匯總後,於次年一月上旬抄送市口岸委和航運、鐵路部門。
第六條貨物單位應當在每年四月八日和七月八日,將季度外貿貨物運輸計畫,報市外貿部門,經市外貿部門匯總後,抄送航運、鐵路部門。航運、鐵路部門負責提出季度車、船、貨平衡意見,由航運部門、鐵路部門分別匯總報市口岸委。
第七條市口岸委要在每年四月中旬和七月中旬,召開航運、鐵路、交通、民航、市外貿等部門參加的季度計畫平衡會議,對季度進出口外貿貨物運輸計畫進行平衡。
第八條貨物單位要在每月四日,將下月進出口外貿貨物運輸計畫,報市外貿部門,對特殊貨種,應另列清單說明,經市外貿部門匯總後,於六日抄送航運、鐵路部門,由航運部門匯總後編制月度進出口外貿貨物運輸計畫,在八日前報送市口岸委。
第九條市口岸委要在每月九日,召開航運、鐵路、交通、民航、市外貿等部門參加的月度計畫平衡會議,確定初步平衡的月度外貿貨物運輸計畫。
第十條航運、鐵路部門應當在每旬逢七之日,向市口岸委和市外貿部門提供下一旬外貿船舶、班列、貨物到港情況。
第十一條航運部門根據市口岸委初步平衡的月度計畫總結當旬計畫執行情況,綜合平衡下一旬運輸和疏港計畫,並抄送市口岸委和鐵路、市外貿部門。
第十二條港口外貿貨物運輸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貨類、重量;
(二)交貨期、流向;
(三)疏運港和疏運方式。
第十三條市口岸委確定的年、季、月度外貿貨物運輸計畫,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保證完成。貨物單位,應當按計畫組織交貨;航運、鐵路部門,應當均衡派船舶、班列,並及時安排車皮疏港。
第十四條市口岸委應按時將年、季、月度外貿貨物運輸計畫報送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口岸辦公室。航運、鐵路、市外貿等部門的計畫,在報送市口岸委的同時,還應報送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航運、鐵路部門,對經國家交通部、鐵道部、經貿部核定的月度進出口外貿貨物運輸計畫,應當優先安排運輸和裝卸。
第十六條航運、鐵路、交通、民航、市外貿等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口岸外貿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對船舶運輸和港口裝卸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單位,在簽訂外貿契約前,應徵求航運部門的意見;契約簽訂後,將副本抄送航運部門。
第十八條航運、鐵路、交通、民航、市外貿等部門,要建立統計和分析制度,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一月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市口岸委。由市口岸委通報計畫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計畫外進出口外貿貨物的單位,要向市口岸委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有關部門要及時聯檢和安排運輸、裝卸作業,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市口岸委對外貿貨物運輸計畫管理的職責:
(一)組織執行有關口岸外貿貨物運輸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平衡外貿貨物運輸計畫;
(三)監督、檢查外貿貨物運輸計畫落實情況;
(四)負責航運、鐵路、交通、民航、市外貿等部門的協調配合;
(五)對外貿貨物運輸計畫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矛盾進行協調仲裁。
第二十一條鐵路、航空口岸的外貿貨物運輸計畫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如與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牴觸時,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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