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企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指導意見

哈爾濱市企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指導意見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於2001年2月21日頒布實施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企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80805
  • 發布日期:2001-02-21
  • 生效日期:2001-02-21
基本信息,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實施對象,基本形式,職工住房面積規定標準,補貼資金的管理,基本要求,

基本信息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企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指導意見
(2001年2月2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為推動我市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住房新體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政發〔1998〕118號),結合我市企業的實際情況,提取企業單位(含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指導意見。

總體思路

貫徹國務院《通知》精神,服務國有企業改革的總目標,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類指導;不同類型的企業均應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穩步推進企業的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改革住房分配製度,逐步建立適合企業職工特點的住房新體制,加快解決企業職工的住房問題。

基本原則

在國家和省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堅持從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出發,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堅持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堅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樣,方案自選,民主決策,穩步實施的原則。
(一)工資水平較高,房價與家庭收入比4倍以下的企業,職工工資中已經包含了足夠的住房消費含量,有能力依靠工資收入、公積金積累和住房貸款解決住房問題,可以不實行住房補貼,但仍要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用於職工不斷改善住房條件。
(二)經濟效益較好,有一定住房資金的企業,可以對新職工提高公積金繳交比例的方式實施住房補貼,老職工一般可採取一次性住房補貼,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三)新建的企業,要堅持新企新制度,實行規範化公司改造的企業,要同時進行住房管理社會化和分配貨幣化改革;實行聘任制的企業職工和新職工,住房補貼或住房公積金可一步到位,直接進入住房貨幣分配的新體制;其它新建的企業,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走住房貨幣化、商品化、社會化的道路。
(四)經濟效益一般,沒有固定住房資金來源的企業,可以實行量力而行的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的辦法,補貼標準要適當,能補多少就補多少。
(五)經濟效益較差,無力實行住房補貼的企業,可以暫緩實行,經營狀況好轉後逐步實行。
(六)堅持國家政策扶持,多渠道加快職工住房建設。繼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通過集資、合作等形式,建設不同形式的經濟適用住房。在一定時期內,允許有條件的企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房改成本價向職工出售。企業可以建設廉租住房,保障特殊困難職工的住房問題。

實施對象

(一)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企業,對無房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給予不同形式的住房補貼,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無房職工,是指職工本人及配偶,均沒有通過無償分配、拆遷安置或其它形式途逕取得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是指職工本人及配偶,通過無償分配、拆遷安置或其它形式途逕取得公有住房,但沒有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新建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需要住房的職工,在個人合理負擔的基礎上,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單位發給的住房補貼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

基本形式

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堅持實事求是,方式多樣。企業可依據不同的性質和經濟效益狀況,從實際出發,採取不同形式的住房分配貨幣化辦法;既可以採取提高單位資助部分的公積金繳交比例的形式,也可以實行住房補貼的形式。
(一)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公配貨幣化的一種主要形式。所有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都要建立住房公積金,沒有建立的要儘快建立起來,已經建立的要按照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市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繳存公積金。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可採取按月補貼或提高公積金繳交比例的方式,提高公積金繳交比例的職工,不再給予其他形式的住房補貼。
(二)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住房補貼是指把單位用於購建職工住房的資金,轉化為向職工個人提供專項用於住房消費的貨幣補貼。住房補貼應按職工個人計算發放,不按家庭發放。住房補貼的水平,要從實際出發,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實事求是的確定。
1、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參照實行《哈爾濱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規定的補貼辦法,對此不做統一規定,參照實行的單位,應遵循量力而行,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方案。
2、沒有條件的企業,可以根據購建住房的實際價格,從企業補貼能力和職工負擔能力的實際出發,因企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確定企業補貼比例和職工個人負擔比例。
3、住房補貼可以採取以下多種發放方式:
(1)一次性發放方式。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是在職工買房時,根據職工的住房面積標準和現住房的情況,一次性發給住房補貼。
(2)按月發放方式。按月發放住房補貼,是將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在職工一定工作年限內按月發放,補貼資金來源穩定、數量充足的企業,在妥善做好資金長期規劃和安排後,可採取按月補貼方式。
(3)一次性和按月發放相結合方式。一次性和按月發放相結合,是對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採取的一種住房補貼方式。對實行貨幣化分配前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結清掛帳,對實行貨幣化分配後的住房補貼按月計算存儲或記帳。職工購買住房時,將已掛帳的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記帳或存儲的住房補貼,劃轉售房單位。
住房補貼的發放,依照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根據職工的職務、專業技術職稱、技術等級、現住房情況、工作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建立輪候制度。
企業的住房分配貨幣化,各單位要從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單位經濟條件、資金來源、職工現實住房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選擇上述符合本單位實際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方式,不搞一刀切,不做統一規定,也不要套用機關的補貼辦法。總之,統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樣,方案自選,民主決策,穩步實施。但不論採取哪種方式,都應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在合理確定職工承擔住房消費比例的前提下,制定科學規範的貨幣化方案,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職工住房面積規定標準

企業領導幹部的住房標準,不做統一規定。可以參照執行機關的住房面積標準,也可以自行制定標準,經職代會討論,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董事會同意後執行。
企業其他各類人員的住房面積標準,可從企業實際出發,根據職工的職務、專業技術職稱、技術等級、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等因素,由企業自行確定。

補貼資金的管理

(一)住房貨幣化的資金主要是原有建房資金的轉化、出售公有住房的資金、公益金和稅後利潤等,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以適當增加住房資金,經同級財政或稅務部門批准後,列入成本。
(二)住房補貼資金不列入個人所得稅基數。
(三)住房補貼原則上不以現金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在職工購房時,以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
(四)有條件的企業,對未達到住房規定面積標準、並不再購買住房的離退休職工,可直接發放現金。

基本要求

(一)要加強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的領導。企業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進一步深化房改的重點,企業的領導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落實責任制度,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納入重要工作議程,統籌安排,做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近期計畫和中長期規劃,經常檢查落實,一定要努力籌措資金,千方百計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市房改辦和其他有關部門要結合不同類型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分類指導,督促企業認真落實住房分配製度改革,不斷提高職工的住房水平。大中型企業都要按有關規定並結合企業實際制定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中型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大型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報市房改辦備案。
(二)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各企業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之前,要對所屬職工的住房情況進行普查登記,逐一核定,建立職工住房檔案。
(三)要抓好政策銜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要注意和單位原來的住房制度相銜接,要積極穩妥,逐步推開,使新老分配製度平穩過渡。
(四)加強檢查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對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幫助解決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保證企業房改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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