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哈爾濱市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等四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5.01.09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哈爾濱市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等四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5.01.09
- 實施時間:2015.01.09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哈爾濱市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等四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廢止三部市政府規章
(一)《哈爾濱市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1989年10月2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發布,1998年1月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2006年3月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修正);
(二)《哈爾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2009年11月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發布);
(三)《哈爾濱市開鎖業治安管理規定》(2011年10月2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36號發布)。
二、修改《哈爾濱市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監督管理規定》的部分條款
(一)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
將第三項改為兩項,作為第二項、第三項,修改為:“(二)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三)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修改為“一千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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