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的決定》在2013.11.30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3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1月30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的決定》已經2013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30日
為了簡化行政審批程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如下:
將省規定最高收費標準範圍內的市區內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公辦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設立的高等職業教育專業除外)的收費審批權,委託給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代為行使。
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委託審批事項的管理,完善內部審批程式,逐級落實審批責任,並將審批情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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