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和《哈爾濱市鼓勵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舉辦內聯企業的規定》的決定在1998.05.29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和《哈爾濱市鼓勵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舉辦內聯企業的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5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5月29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和《哈爾濱市鼓勵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舉辦內聯企業的規定》做如下修改:
一、《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
(一)將《規定》第二十條(九)項修改為“在開發區內自建房屋或購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
內資企業繳納的房產稅,從建成或購置月份起,在八年內由財政部門返還給企業。”
(二)將《規定》第二十條(十)項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內資企業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在八年內由財政部門返還給企業。”
二、《哈爾濱市鼓勵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舉辦內聯企業的規定》將《規定》第十條修改為“在開發區新增財政收入留用年限內,對企業交納的下列稅款,實行稅務徵收,財政返還:
(一)在開發區內自建或購置房屋繳納的房產稅;
(二)繳納的車船使用稅;
(三)使用開發區內土地繳納土地使用稅。”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和《哈爾濱市鼓勵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舉辦內聯企業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