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8月3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0.23
  • 實施時間:2010.10.23
(2010年8月3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實施辦法》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010年8月3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0年10月15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三日
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廢止下列5部地方性法規:
一、哈爾濱市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
二、哈爾濱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三、哈爾濱市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管理條例;
四、哈爾濱市私營企業條例;
五、哈爾濱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015(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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