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保護城市綠地、廣場及公益性體育場地的決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9.11.26
- 實施時間:2009.11.26
(2009年11月26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城市綠地、廣場、公益性體育場地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是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綠色人文空間,對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態人居環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護哈爾濱市歷史遺存和近年興建的城市綠地、廣場、公益性體育場地,防止隨意侵占、破壞上述公共設施情況的發生,不斷拓展綠色空間,提高市民生產生活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哈爾濱市實際,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明確原則,加強對城市綠地、廣場、公益性體育場地(以下簡稱保護地塊)的保護工作。堅持全面保護,分級負責,動態管理,永續利用的指導思想,按照政府組織,人大監督,單位負責,民眾參與的原則,對哈爾濱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已建成和規劃預留的保護地塊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保護。
二、強化措施,將保護地塊納入規範管理的軌道。市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保護地塊目錄,落實管護責任,做到定址、定位、定量、定責。並採取政府掛牌、媒體公布、專門管理的方式對保護地塊實施保護。
根據保護地塊規模、功能、社會認知和民眾利用程度等因素,將保護地塊分為兩個等級。本次會議決定將市政府提報的兆麟公園、哈爾濱遊樂園、八區體育中心等50個地塊確定為一級保護地塊;其他為二級保護地塊。
對於新建成的符合保護條件的保護地塊及時補充到保護目錄中。
三、突出重點,切實加強保護地塊用途管制。納入保護目錄的保護地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吞食地塊面積,砍伐、移植樹木,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與保護地塊功能無關的其他設施,不得在保護地塊上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
對因事關全局的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調整地塊用途,屬於一級保護地塊的,由市政府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30天提出調整議案,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查同意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議審議,形成決議向社會公布後方可實施;屬於二級保護地塊的,市政府按規定程式審批,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保護地塊調整實行占用補償制度,凡占用保護地塊的必須落實好易地建設空間和資金,做到占補平衡。
四、嚴格監管,形成對保護地塊實施全面保護的合力。市規劃、國土、城管等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能,嚴格執法,加強對保護地塊的保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新聞媒體要加大對“保護”工作的宣傳報導力度,為“保護”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監督環境。單位和個人要增強對保護地塊保護的責任意識,積極行使地塊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監督“保護”工作的濃厚氛圍。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組織對保護地塊保護情況的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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