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哈爾濱工程大學校友會”,其英譯名為(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簡稱HEU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哈爾濱工程大學及其前身各歷史時期海內外校友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的、聯合性、非營利性民眾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弘揚學校的優良傳統,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增進情誼及合作,促進校友協助母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為母校的發展和祖國的經濟建設貢獻力量。本會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南通大街14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聯絡校友,加強校友和母校的交流與合作。
(二)促進校友為國家繁榮富強和區域經濟發展,為學校發展建設做貢獻。
(三)組織聯誼活動。
(四)編輯出版《工學校友》期刊及有關校友內部資料。
(五)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哈爾濱工程大學校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校友:
曾在哈爾濱工程大學及其前身各歷史時期學習和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包括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訪問學者),各類辦學類別與層次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的校友要求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對哈爾濱工程大學的發展建設做出較大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資格。
(四)由本會理事會授權校友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協助籌集本會經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與資料,積極向《工學校友》投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審查並經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是校友會個人會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審查並經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審查並經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校友會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學校資助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黑龍江省民政廳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黑龍江省教育廳審查同意,並報黑龍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黑龍江省教育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黑龍江省民政廳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黑龍江省教育廳和黑龍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黑龍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