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是哈爾濱工業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出台的章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 外文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發布單位:哈爾濱工業大學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友總會”。英文譯名為:“ALUMNI UNION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會址設在哈爾濱工業大學內。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從事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友聯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哈爾濱工業大學的優良傳統,貫徹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方針,以感情為紐帶,以溝通為基礎,以活動為載體,以事業發展為目標,增進校友之間及校友與學校之間的聯繫,交流經驗,溝通信息,加強合作,形成學校關心校友,校友關心母校,互相支持、共同發展的局面,使校友會工作更好地為廣大校友服務,為創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學服務,為祖國統一富強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宣傳哈工大的優良傳統與學風,團結廣大校友,增強友誼與合作,溝通校友間及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組織校友開展多層次的聯誼活動,支持在職校友的事業發展,支持離退休校友依法從事業餘教育、科技開發、信息服務和社會公益事業,鼓勵與支持校友關心母校發展,指導和協助各地哈工大校友會開展工作,為校友服務,為母校的發展服務,為祖國的統一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友
(一)各個時期的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建築大學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及留學生;
(二)在校的教職員工及各個時期曾在哈爾濱工業大學和哈爾濱建築大學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哈爾濱工業大學和哈爾濱建築大學聘請的兼職教授、訪問教授、顧問教授、名譽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等。
第七條 凡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友,經與母校校友總會或各地校友會取得聯繫,填寫登記表,承認本會章程,即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選舉校友會機構成員時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校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和資料。
第九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校友會章程;
(二)積極參加校友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三)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促進海內外交流;
(四)積極向校友會刊物提供稿件和各種有關信息。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母校校友總會或本地校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
第十二條 總會設理事會,由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理事會至少開會一至二次,臨時會議由會長決定召開。
第十三條 總會理事由各地校友會協商推舉產生,每屆理事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為加強與海外校友聯繫,特設通訊理事。通訊理事請海外各地校友會會長或推薦一名校友出任。
第十五條 總會設名譽理事若干名,名譽理事從年滿70周歲的原任理事或有特殊貢獻的知名校友中選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總會;
(二)推舉會長、副會長,商定下屆理事會理事名額分配;
(三)討論和決定總會工作的方針、計畫及重大問題;
(四)解釋和修改《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第十七條 總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必要時設名譽會 長。會長由哈爾濱工業大學校長擔任。會長主持理事會工作,副會長由會長在理事中提名,或從理事中推舉產生。
第十八條 總會設總幹事長一人,副總幹事長若干人,組成總幹事會。總幹事會對會長負責,一般情況下,總幹事長由一名副會長兼任。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總幹事長、副總幹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和總幹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條總會設立辦公室,一般情況下辦公室主任由一名副總幹事長兼任。辦公室負責以下工作:
(一)執行和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處理校友總會日常工作;
(三)負責接待國內和海外返校校友講學、參觀訪問事宜等
(四)編輯《哈工大校友通訊》和總會及學校的有關出版物;
(五)負責網站上的信息發布與處理及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一條 各地校友在自願的基礎上可成立地方或單位校友會,名稱統一稱“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友會”;按照實際情況,各地校友會可採取靈活、方便、多樣的組織形式,更有效地開展校友工作。總會與各地區各單位校友會建立密切的聯繫,但不存在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總會經費由學校資助、企業贊助、校友捐助和其它方式籌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 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捐贈、資助,將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民政部和教育部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難等原因必須終止活動時,由理事會全體表決,同意終止,並由會長簽署有關檔案後,即可終止本會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並經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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