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養交叉學科複合型人才,以適應國民經濟建設對人才的需求,讓學生能學到更多的知識技能,提高競爭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為培養交叉學科複合型人才,以適應國民經濟建設對人才的需求,讓學生能學到更多的知識技能,提高競爭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條件
(一)全日制在校二年級本科學生。
(二)思想品德好,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三)學習成績優良,各門課程考核成績未出現過不及(合)格,平均學分績在70以上。
二、基本要求
申請修讀雙學位的學生,只能修讀與主修專業學位類別不同的專業。
三、審批程式
(一)申請修讀雙學位的學生在第一學年夏季學期由本人提出申請,在所屬院(系)填寫學校統一印製的《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生修讀雙學位申請表》。
(二)所屬院(系)審批,經主管教學院長(主任)同意簽字後報送教務處。
(三)接收院(系)考核,經主管教學院長(主任)同意簽字後報送教務處。
(四)教務處審核,主管領導同意簽字後在教務處網頁上公布被批准學生名單。
四、教學管理
(一)接收修讀雙學位學生的院(系),要制定出雙學位專業的培養方案和具體要求,並負責相應教學環節的實施與管理。
(二)雙學位實行學分制管理。修讀學生要按照所修雙學位專業培養方案和要求修讀課程,並取得全部學分。
(三)原則上不單獨為雙學位學生開班上課,修讀雙學位的學生應兼顧第一學位專業和雙學位專業的培養方案,自行安排學習進程。
(四)如果雙學位課程與第一學位課程的內容全部重複或部分重複,則該課程學分不計入雙學位學分。按雙學位專業教學計畫選課學分不夠時可由雙學位專業指導選修其它課程以補足學分要求。
(五)若雙學位專業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不及格者,不予安排補做和答辯。
五、學籍與成績管理
(一)修讀雙學位學生不變更學籍,仍歸第一學位所在院(系)管理。
(二)修讀雙學位學生應在每學期按規定時間辦理選課手續。
(三)考試結束後,任課教師將成績錄入成績管理系統。
(四)學習過程中,第一學位或雙學位課程不得出現補考不及格課程,否則取消其雙學位的學習資格。
(五)學生因故要中止雙學位學習,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並徵得雙學位所在院(系)批准後到教務處辦理取消修讀雙學位手續。
(六)終止雙學位學習的學生,除雙學位專業的畢業設計(論文)未完成外,修完雙學位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併合格,經本人申請,可由學校頒發相應專業的《輔修證書》,並出具《哈爾濱工業大學輔修課程成績單》一式三份,分別存入學生人事檔案、教務處註冊中心和學校檔案館。
(七)待學生修業完畢,由教務處出具《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生雙學位成績單》一式三份,分別存入學生人事檔案、教務處註冊中心和學校檔案館。
六、修讀年限
(一)在主修專業標準學制學習年限內未獲得第一學位證書者,取消其雙學位的學習資格。
(二)修讀雙學位學生如果在獲得第一學位時,還未修完雙學位課程,可在主修專業標準學制+兩年內,以單科進修生身份回校修讀雙學位課程。
七、學位授予
按雙學位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對答辯通過者,經雙學位所在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並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後授予雙學位。
八、證書發放
完成雙學位專業培養方案並達到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雙學位證書。
九、附則
(一)雙學位教學屬於計畫教學任務以外的教學工作,學生自行選擇修讀並在每學期按選課學分交納學費;以單科進修生身份回校修讀課程的學生,按單科進修生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因故中途退出雙學位學習,所交學費不退。
(二)本辦法自2014年6月開始執行,原《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生修讀雙學位的管理辦法》(校教發[2008]332號)廢止。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