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商業大學章程

《哈爾濱商業大學章程》是哈爾濱商業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學校修訂了《哈爾濱商業大學章程》。經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黑龍江省教育廳審議,並報教育部備案核准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商業大學章程
  • 制定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4月30日 
章程正文,

章程正文

  • 序言
哈爾濱商業大學始建於1952年,是中國第一所多科性商業大學。2000年10月,經教育部批准,由原黑龍江商學院和黑龍江財政專科學校合併組建,是黑龍江省重點建設的十所大學之一,2012年入選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建設院校。
本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系全校教職工、學生共同約定而建立,全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都必須以本章程為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的根本準則,並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商業大學,簡稱為“哈商大”;英文名稱為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縮寫為“HUC”。
第三條 學校校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設有松北和道里兩個校區。法定住所位於哈爾濱市松北區學海街1號,道里校區位於哈爾濱市道里區通達街138號。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自主調整辦學場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招生、學科專業設定、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財產管理與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現代教育理念為先導,走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建設商科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立足區域和行業,面向全國,培養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創新創業能力較強的套用型、複合型高級專門人才,為經濟建設與社會進步提供智力支持,推動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
第六條 學校以經管學科為主,堅持經管法融合,商工結合,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突出優勢學科,加強基礎理論與交叉學科,適度增設社會亟需的新興學科,重點發展套用學科專業。學校根據國家、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或專業門類,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
第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符合國情、校情的科學規範的質量標準和多元化評價體系。建立健全人才培養質量標準、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學科專業建設動態監控體系和預警退出機制、科研質量保障體系和科研考核激勵機制。
第八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體,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實際,適度發展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及多種形式的學歷、非學歷培訓教育。
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標準,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條 學校依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根據黑龍江省核定的招生計畫,自主調整專業招生比例。建立多樣化評價體系,依法自主選拔人才。制定並公布學校招生章程,公開、公平、公正地擇優錄取。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向對社會做出卓越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相應榮譽稱號。
  •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黑龍江省管理為主、中央與地方共建,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履行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等審批程式後實施。
第十二條 舉辦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學校享有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以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處罰及調整等職權。
第十三條 舉辦者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依據舉辦者制定的教育教學質量標準,自主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保證教學質量達到舉辦者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與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以及學校相應規章制度,遵從學校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按照國家和黑龍江省的信息公開規定,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商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維護學術自由和學術自治,保障師生權益。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是學校黨委的主要負責人,主持黨委全面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的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會議由其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召集,議題由黨委常委會確定。
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主持黨委經常工作,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常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黨委常委會議事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與會者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根據多數常委的意見對議題作出決定,涉及重大問題可實行正式參會人員投票表決辦法決定。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商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政文化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由學校舉辦者任免。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重要行政事項。校長辦公會議題由分管校領導在深入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經校長審定後,正式確定為校長辦公會議題。校長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會議決議。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分管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重大事項落實情況要及時向校長辦公會報告。
第二十條 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科學管理、精簡高效的原則和有關規定,設定教學科研、黨政管理、保障服務等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
學院及學校直屬的研究院、基地、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國際交流、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實施單位,在法律規定和學校授權範圍內依照本章程自主開展工作。
黨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分工依法依規履行相關領域的管理和服務職責。
圖書館等公共服務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履行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教職工和學生等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各種非常設機構,由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其設立或撤銷。
第二十三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學校相關規定及其章程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管理。
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定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定約定開展活動。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委員總數為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下列事務在提交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規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其他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的學術事務。
各學科根據需要,組建學科學術委員會。學科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參照校學術委員會職責,負責本學科學術事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的諮詢和決策,校長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作出批准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和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三)審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相近學科或學院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重要事項的研究、指導和審議機構。教學指導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主任由校長擔任,成員由相關校領導、教學科研單位負責人、與教學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授代表組成。
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各類、各層次教育教學發展規劃,審議人才培養與提高教學質量的重大政策與措施,為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的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二)研究、論證、審議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和調整方案,指導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校內外實訓基地建設、師資隊伍和團隊建設等工作。
(三)審議關於制(修)訂人才培養方案的原則意見,並監督實施。審定研究生、本科生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四)指導建立並完善學校教學質量標準和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聽取和審議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畫與年度質量報告,審閱人才培養基本狀態數據,研究人才培養質量問題和質量改進、保障措施。
(五)審議學校關於教師崗位任職和教師崗位職稱申報的教學工作規定。審議學校對教學工作有實質影響的各類政策和工作規定。
(六)審議重要的教育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改革、教學基本建設項目、教學建設與教學管理制度。
(七)討論各類教學成果獎、教學獎勵、教學競賽、教育研究課題的推薦和評選工作。
(八)裁定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教學工作考核及教學評估中的爭議。
(九)審議學校教學經費預算和投入的教學建設經費的使用情況。
(十)討論由學校委託的其他教學事宜,提供諮詢建議。
各二級教學單位組建二級單位教學指導委員會。二級單位教學指導委員會在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指導下,參照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職責,指導本單位教學工作。
第三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部、處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與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討論行政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三)評議教職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其他社會團體依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監督機制,在加強監察、審計和法律監督的同時,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民主黨派、師生個人及社會各界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民主監督。
第四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按照學科門類相近、相關原則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事業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學院可設教研室、所、中心等教學和學術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院設院長一人,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院長在學校領導下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或教代會匯報工作。
學院院長或學校直屬的研究院、基地、中心和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負責人,由學校黨委按照組織程式任免。
第三十三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基層組織。學院黨組織負責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等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對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進行集體決策。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商定會議議題,並根據議題內容分別主持會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至少應每月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五條 學院成立二級教代會和學代會,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需要,設立的研究院、基地、中心等直屬科研機構或學術組織,是學校推進學科交叉與融合,打造學科高地和科研高峰的重要載體,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依據學校相關規定開展科學研究工作,或由學校依其職能賦予相關的職責和職權。學校根據機構性質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 第四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一節 教職工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三)按規定公平地獲得出國(境)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的機會,參與國際合作,在國際學術組織任職。
(四)公平地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並領取相應薪酬。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拒絕和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黑龍江省有關規定製定崗位設定方案,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進行崗位聘任。學校實行以聘用契約為基礎的崗位聘用制度,與教職工訂立聘用契約,期限一般不低於三年。根據聘任契約,開展考核工作,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與現代大學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教職工收入分配製度,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構建以基本工資、崗位津貼、課時費以及其他績效獎勵相結合的薪酬體系。
第四十二條 學校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進修、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重大貢獻、教學工作、科研工作、科技成果轉化等獎勵辦法,對為國家、社會和學校做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兼職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第二節 學生
第四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條 學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規定獲得各級各類榮譽和稱號,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依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勤工助學崗位等。
(四)獲得心理健康指導、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社團。
(七)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的利益。
(三)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四)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努力學習與實踐,完成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的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拒絕和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學業預警與退出機制,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培養、獎懲及學位授予和撤銷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受理機構,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與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在法律、法規、規章、學校章程規定的範圍內,制定章程並按其處理學生自身事務。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可根據學校規定推選代表出席、列席與其學業、生活、獎懲有關的各種學校會議。
第五十三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校授權學校團委負責受理和審查。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其學位。
  • 第五章 投入與保障
第五十五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合法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用於辦學活動。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財務信息公開與績效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監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學校及校內二級核算部門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審計負責人向校長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校資產屬國家所有。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等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自主配置和處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遵循可持續發展理念,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學校資產配置以事業發展規劃為依據,科學配置學校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對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併合理利用。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施校園基本建設的科學規劃,按規劃內容確定建設項目,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最佳化校區功能布局,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打造數位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六十四條 學校完善後勤運轉和保障體系,提升後勤服務水平和保障能力,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 第六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據自身辦學資源和學科專業特色優勢,主動適應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為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加強與政府、行業的溝通與合作,為社會經濟發展和進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多種形式,積極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共建研究基地和實踐基地,提供諮詢論證、技術支持服務,互聘人員、互用設施、共享資源和聯合培養學生等,努力服務社會。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和教育合作,推進教育國際化。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哈爾濱商業大學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理事會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對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的重要事項進行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其主要職責是加強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聯繫,豐富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獲得社會支持的方式與途徑;就學校發展規劃、學校章程修訂案、重大改革舉措等提出建議;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供諮詢意見;對學校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
理事會成員由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辦學相關方面代表組成。理事會實行例會制度,或根據需要召開專題會議。理事會會議遵循民主協商原則,保障各方面代表充分討論、自主發表意見,形成共識。
第六十九條 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體現者,是支撐學校發展的寶貴資源和重要力量。學校建立哈爾濱商業大學校友總會並在各地區成立校友分會。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發揮校友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與校友的溝通與聯繫,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關心、支持校友事業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學校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支持、參與學校發展和建設。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註冊設立哈爾濱商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的捐贈,支持、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自身章程開展活動。教育發展基金會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用於改善教學條件、資助科學研究、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學生等項目。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堅持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能,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接受稅務、財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財務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 第七章 文化特色與學校標識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訓為“求真至善、修德允能”。
第七十二條 學校以“大商大雅”為文化特色,秉承“大商鑄才,大雅育人,商雅兼備,經世濟民”的人才培養理念,弘揚儒家傳統文化,突出學生誠信教育,鑄就誠信商魂,打造現代儒商。
第七十三條 學校標識整體造型為圓形,內環為“商大”篆字,外環上部為校名英文全稱“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下部為學校的建校年份“1952”,顏色為綠色,基準色值:CMYK(90,40,100,35)。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綠色,旗面中心為學校標識,下部為學校中文名稱“哈爾濱商業大學”。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是曲振濤作詞、聲洋作曲的《誠信歌》。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9月10日。
  •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核准後,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九條 凡學校教職工、學生均以簽約形式作出同意並遵守本章程之承諾。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授權其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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