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哈密市建設局位於哈密市光明路建設大廈四樓,是哈密市行政單位,承擔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市住建局內設機構有7個科室,分別為辦公室、住房保障科、規劃科、城鄉建設科、節能科技科、建築市場與監督管理科、招標辦。局屬事業單位有5個,分別為市房改辦、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市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管理站。中介機構兩個,分別為市建築施工圖審查中心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基本概況,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基本概況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1〕56號)和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區行署《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哈地黨辦發〔2011〕59號)精神,設立哈密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地區住建局),為行署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地區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地區住建局。
(二)取消和劃出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地區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監督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地區交通局。
(三)強化的職責
1.強化住房保障職能,負責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工作,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3.加強城鄉建設抗震減災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及市政公用事業安全運營監管體系,提升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地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地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自治區和地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工作,監督各縣(市)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地區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地區情況的住房政策,指導縣(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制訂地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起草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地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城市(縣城)規劃和小城鎮規劃的審核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城市(縣城)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四)承擔建立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標準,制定和發布地區工程建設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地區相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擬訂地區房地產開發、房屋銷售、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地轄區域內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
(七)擬訂地區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供水、供氣、供熱和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地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地區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地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地區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地區重點(示範)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區域內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綜合管理地區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負責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工程建設的指導監督。對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報審工作。指導震後重建工作;
(十一)承擔地區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地區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指導。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實施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
(十二)負責地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監督地區住房公積金和其它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住建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處理、會務、接待、機要以及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衛、保密、宣傳、政務公開、外事、提案辦理、信訪、修志等工作;指導地區城市建設檔案和政務信息系統工作;負責受理行業行政處罰複議、轉辦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會同局業務科室管理建設行業資質(資格)評審專家庫,推進行政許可電子政務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監督局直屬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行業統計工作。
(二)住房保障科
擬訂地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自治區保障性住房建設保障資金的申請、安排有關事項;編制地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地區住房政策,研究分析地區住房建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編制地區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承擔地區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地區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房屋徵收拆遷、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地區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物業管理等企業資質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屋面積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監督管理地區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區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地區住房公積金和其它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三)城鄉規劃科
負責擬訂地區城鄉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地區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地區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專項規劃;負責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等工作;負責地區城市(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國家、自治區和地區立項的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審批規劃用地備案管理;負責地區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審核和監督管理,負責地區註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工作;負責地區風景名勝區資源普查評估,制定保護和發展規劃;負責擬訂城市(縣城)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地區城市(縣城)勘察、市政工程測量、雕塑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工作。
負責擬訂地區村莊和小城鎮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指導小城鎮、鄉及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承擔邊境口岸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
(四)城鄉建設科
負責擬訂地區城市(縣城)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行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縣城)供水、排水、節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燃氣、供熱、道路等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縣城)環境綜合治理、城市(縣城)公共供水水質督察和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市(縣城)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重大建設項目的初審和一般建設項目的審查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國家園林城市和自治區園林縣城申報工作;組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論證等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和遊牧民定居工程建設;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國家及自治區級重點示範鎮建設。
(五)建築業管理科
研究制定地區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建築業體制改革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建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擬訂規範地轄區域內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築、工業園區與礦山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工程監理、契約備案、工程風險管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等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地區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預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地區建築業企業、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等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審批、培訓和監督管理;負責外省、外地企業進哈備案和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業和勘察設計諮詢業統計工作。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施工企業使用建築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檢驗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及建築行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負責地區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考核管理以及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建設應急管理工作。
(六)節能科技科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節能政策任務,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地區建設行業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技術政策以及建設科技重點發展項目計畫和技術引進計畫,負責行業新技術引進、研發、推廣工作;擬訂並實施地區建設行業職業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地區建設行業職業資格考核認定和技能鑑定工作。
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自治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工程造價管理的制度和規定,組織擬訂地區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對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地區區域外進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資質審查、備案和管理工作;指導地區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造價管理中的問題。
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重要建(構)築物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擔城鄉抗震安居工作綜合管理,指導震後重建工作;負責對全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招標辦
負責區域內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及政府投資項目和社會投資項目涉及到其它行業建設工程以及材料採購招投標管理。

人員編制

地區住建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其中:局領導職數4名(含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
機關後勤人員核定工勤事業編制1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