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行署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13〕16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行署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門,地直各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兵團駐地各有關單位:現將《哈密地區行署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2013年4月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行署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
  • 屬性: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
  • 發行時間:2013年4月2日
  • 序號:哈行辦發〔2013〕16號
內容
哈密地區行署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社會監督,保障社會公眾對政府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是指由哈密地區行署聘任,經行署法制辦審核公示並經地區行署批准後,統一頒發《哈密地區行政執法監督證》,並持證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監督員受聘範圍及人數由行署法制辦擬定方案後,經行署同意,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營企業家、客運行業、律師、新聞記者中特邀。
第四條 監督員開展監督活動應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持監督執法與指導執法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獨立監督和接受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保證行政執法行為規範、公開、文明。
第五條 監督員工作方式採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辦法,兼顧本職工作和監督義務;工作性質為義務監督。行署法制辦為監督員開展監督活動提供有關資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開展情況,徵求意見,聽取建議,改進地區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監督員應當具備的素養: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支持法治建設,熱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二)遵紀守法,善於學習,熟悉相關的法律和行政執法程式;
(三)品行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正,敢于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四)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五)在本地區工作、生活,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第七條 監督員監督的對象為地區行署及縣(市)人民政府確認的具有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
第八條 監督員持《哈密地區行政執法監督證》,在行署法制辦指導下,規範、文明、陽光地參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其職責和權利:
(一)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情況,及時反映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督促其依法行政;
(二)應邀參加地區行署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三)受地區行署委託就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四)辦理地區行署安排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五)根據監督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六)應邀參加有關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會議;
(七)調查了解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辦理情況;
(八)參加地區行署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
(九)向行署法制辦反映行政執法違法行為。
第九條 監督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參加地區行署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二)遵守地區行署有關工作制度,保守國家秘密;
(三)不得私自接受有關單位或者當事人的財物;
(四)不得以監督員名義從事或參與任何有損政府形象的活動;
(五)不得無故干擾和影響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
(六)地區行署及行署法制辦要求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監督員可以採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等多種形式,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進行依法監督,按照法定程式調查了解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查閱執法案卷和檔案資料,應當持行署法制辦開具的介紹信。
第十一條 監督員監督的程式:
(一)必須出示監督證,表明身份;
(二)查驗執法人員證件和相關檔案;
(三)詢問有關情況,記錄有關事項;
(四)對不規範、不合法的執法行為進行現場糾錯,監督改進;
(五)對不配合監督工作的,記錄在冊備案;
(六)現場或事後向行署法制辦反映。
第十二條 監督員監督的內容有: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以其行政執
法主體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行政執法人員是否依據法律、
法規、規章嚴格執行,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三)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式,是否陽光執法;
(四)對罰沒的財物,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五)行政執法機關是否履行法定職責、有無不作為或亂作為、刁難當事人的現象,行政執法人員有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
(六)行政執法人員有無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為;
(七)行政執法人員的著裝和儀容是否規範,用語是否文明;
(八)其他應監督的事項。
第十三條 對監督員反映的問題,行署法制辦應當組織調查,對查證屬實的,行署法制辦下發《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涉嫌不作為、亂作為、以權謀私的,移交地區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向地區行署報告、向監督員反饋。
第十四條 對監督員提出的行政執法監督意見和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對待,並將整改結果向行署法制辦及監督員反饋。
第十五條 監督員在接受行署法制辦監督管理的同時,還應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 監督員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署法制辦提出處理意見,報地區行署同意後予以解聘,收回《哈密地區行政執法監督證》:
(一)連續三次以上無故缺席地區行署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的;
(二)不正當行使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
(三)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謀取私利的;
(四)私自接受有關單位或者當事人財物的;
(五)從事或參與有損政府形象活動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紀情形的。
第十七條 行署法制辦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座談會,總結行政執法監督情況,聽取對行政執法監督的意見和建議及對行政執法單位的評價。
第十八條 行署法制辦負責監督員日常聯絡、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監督員聘期內不脫離原工作崗位。
第二十條 地區行署對恪守職責、成績突出的監督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監督員聘期為兩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地區行署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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