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新鮮人:我在法學院的故事》是201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史學特•杜羅(Scott Turow)。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佛新鮮人:我在法學院的故事
- 作者:史學特•杜羅(Scott Turow)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年2月1日
- 頁數:287 頁
- 開本:32 開
- ISBN:9787511820198, 7511820190
- 外文名:One L:The Turbulent True Story of a First Year at Harvard Law School
- 語種:簡體中文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名人推薦,圖書目錄,後記,序言,
內容簡介
《哈佛新鮮人:我在法學院的故事》的主旨是希望把作者跟同學之間共同經歷的緊湊生活與內在變化完整地記錄下來。從前的日記是個參考,如果段落中所呈現的想法與感覺重要而清楚,作者就原封不動地移植過來。但是絕大部分,作者以過來人的身份做了適度的修正與反省。
《哈佛新鮮人:我在法學院的故事》描述的是作者在麻薩諸塞州劍橋市哈佛法學院第一年的故事。身處美國最大、最老、最負盛名的哈佛,個人經驗看似特殊時空下的產物,說穿了,與其他四萬個分布於全國各地的法律新生大同小異。美國法學院第一年的情形,差別真的不大。過去一個世紀以來,課程安排幾乎沒有改變。差不多所有學校的法一生,都要學習公認的基本科目——契約法、侵權行為、財產法、刑法及民事訴訟。就連教書的方式,也如出一轍。學生從選定的幾個案例中學習法律,推衍規則;課堂上,大多採取所謂的“蘇格拉底教學法”,老師點名個別同學起來進行案例陳述,答覆問題。這些年來,進入法學院的學生個個聰明伶俐、成就輝煌;為了爭取學業上的榮譽,以及日後職業的飛黃騰達,彼此之間競爭激烈,對分數斤斤計較,緊張的氣氛與不安的感覺普遍存在。不管是在哪裡,法一經驗既沉重又刺激,震撼的程度叫人耳暈目眩、心驚膽戰。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史學特·杜羅(Scott Turow) 譯者:(台灣)博士哲
史學特·杜羅(Scott Turow),史丹福大學英美文學碩士。畢業後留任英文系詡師,教授文學創作,課餘喜歡信筆塗鴉。因為在寫作過程中遇到許多法律問題。他逐漸領悟到法律不是特權階級玩弄的把戲,它其實與一般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無論是結婚、租房,還是買車,都離不開法律。於是,他選擇進入哈佛法學院深造,第一年課業結束旋即完成本書。書一出版就造成轟動,受到媒體熱烈討論,不僅成文全美暢銷書,也成了法學院學生必讀的聖經。書中對教育本質的探討,值得關心教育的人深思。後來,他以《無罪的罪人》一書,榮登《紐約時報》暢銷排行榜第一名,也改編後拍成電影,由哈里森·福特主演。目前他是執業律師。
博士哲,台北市人,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畢業,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政治學博士,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哲學博士候選人。
名人推薦
描寫細膩生動,一開始翻閱,就欲罷不能,有兩種類型的人不應當錯過本書:一是想讀法學院的人,二是關心人類的人。
——《紐約時報》
這是一本扣人心弦,深具價值的書。它鮮活描繪哈佛法學院的競爭壓力,非常引人人勝;並且探討法學院學生學到了什麼、沒學到什麼,以及畢業後有能力做什麼、無法勝任什麼,意義非凡。
——《紐約時報書評》
沒念過法學院的人,讀這本書有身臨其境之感;念過法學院的人,讀來則回味無窮。儘管是一本個人求學散記,本書指出令人不安的問題,就是有關法學教育的目的與終極目標,因此它具有重要文獻的價值。
——《高等教育評論》
圖書目錄
會見敵人
九、十月 如何愛上法律
十、十一月 恥辱
十二、一月 考試的序幕揭開
二、三月 矇混過關
四、五月 落幕前的考試
收場
後記
新版後記
後記
“毋庸置疑,十年後的今天,我會想寫另一本書,強調不同的事件,表達不同的關心。”
——《哈佛新鮮人》,前言
每段情節,甚至每個文字,至今還清楚地刻印在腦海。即便個人經驗如何地不同尋常,當初撰寫此書時,起碼是秉持著真誠的態度,平實地記載了我的興奮與苦惱。翻開oneL.一頁頁地細讀,強烈的情緒再度翻攪心頭:憂懼焦愁,驚惶失措;熱切的求知慾,將自己燒得炙痛難耐。或許,就像是古人說的蠟炬成灰淚始乾吧。老天,怎么會這樣呢?
難道我真是瘋了嗎?法學院幾年的生活,讓我不得不承認自己性格上獨特的弱點。即使與同構型較高的法學院學生相比,內心不可抗拒的衝動也超出平均標準,而我對失敗的恐懼,更是深測難解。在灼熱的氛圍中,無法抑制的自我弱點燃放劇毒的煙霧,搖擺的情勢岌岌可危。終日與被淘汰的噩夢搏鬥,所作所為只求生存,實在談不上是什麼神奇的冒險故事。
即使撇開個別特性不談,法學院第一年的生活,對大多數人都不是好過的。其實現在狀況與從前不同,許多書中提及的問題已經逐步改善,最引人詬病的蘇格拉底教學法,嚴格執行的老師愈來愈少。在哈佛,如今有兩組實驗班,由幾個教授合開基礎課程,把核心慨念放在不同的領域架構來談,比如說:功利主義的成本效益分析,在侵權行為、契約法、刑法上有怎樣不同的運用?其限制各是如何?然而這些令人喝彩的改變,並沒有深人基本面。幾次回到哈佛,發睨法一生的眼神仍然透露高度的焦慮,所言所思依舊被學校教育鉗製得死死的。 無論我的觀察是否正確,時間並沒有沖淡記憶,也並沒有改變睨狀多少。從前經驗反映出來的問題,至今仍在。如果問我的意見,結論大同小異:班級太大,教育方式太嚴厲;一年級慘烈的競爭情況無法控制;升上高年級後,課程乏善可陳,學生漠不關心。就我而言,法學院的三年制過於冗長,其實兩年就已足夠把現有的課程內容消化吸收。當然,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法學教育的強制性超乎尋常。 事實上,從某些方面來講,我現在對法學教育的態度,比1978年離開哈佛時更不樂觀。雖說對超過十載的陳年往事提出批判或有欠公道,但是這些年的經驗讓我更意識到問題所在,也因此更加不滿法學院引領學生進入法律專業的方式。我批評的重點不在法學院沒有傳授律師所需具備的複雜技巧(雖然那也是事實),而在它狹隘膚淺的視野。進一步解釋之前,我必須先描述執業十年以來的觀察心得。 法律這行業,在美國可說是進入了全盛時期。律師的財富與社會地位不斷攀升;最受歡迎的電視影集,是以律師事務所的生活為本。隨著隱私概念的轉變,以及教堂、學校等機構的權威性降低,法庭辯論所關涉的事務往往代表個人價值觀念最深層的衝突:墮胎權、達成種族與性別平等的進路、繼母的所有權、對致命傳染疾病的醫療等。像不斷侵蝕陸地的海洋一樣,法律將原本隸屬個人良知的事情納入己域。由於法律似乎有效地提供了許多答案,越來越多法律人在非專業領域扮演起領導者的角色。舉例來說,法學學位已漸漸取代雪茄,成為好萊塢的時尚。
儘管如此,在許多層面,法律還是被視為問題重重的行業。法律的崇高地位,並沒有帶動律師的名聲。一般人,對律師深惡痛絕;令人吃驚的是,律師通常也不喜歡自己。
自“水門事件”以來,國人發現這些作奸犯科、湮滅證據、提供不實證詞的社會精英、,個個接受過完整的法學教育。這樣,如何能對法律這行業產生信任與尊重呢?蓋利普的民調顯示,法律從業者在民眾心目中的印象幾乎到最差,跟二手車推銷員是同一等級。前幾天與一群男性朋友聚會,腦筋急轉彎的笑話紛紛出籠,用以嘲弄律師的道德品格:
——你怎么知道什麼時候律師在撒謊?
當他嘴巴張開的時候。 ——當你發現一個律師被水泥埋到脖子,代表了什麼?
水泥土用完了。
——你怎么知道從混亂、黑暗當中創造世界的上帝是個律師?
因為他先製造了黑暗與混亂。
從某個角度來看,這種敵意乃出於高度期望的落差。因為法律本身處理的是原則問題,律師被認為應該是特別遵守原則的人。由於每天處理的都是是非對錯、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律師自然被假設為能夠區分好壞、從善如流的人。對許多人而言,說律師也是脆弱的凡夫俗子並不是合理的辯護,因為律師本來就應該有抵抗誘惑的節操。再者,大眾心目中的法學教育及法律實務,是訓練出能夠在模糊界限中遊走自如的人才,所以律師的形象往往是好玩文字遊戲的詭辯家,知道如何在不犯規的情況下增添籌碼。
部分懷疑,的確是從誤解產生出來的;但是,如果宣稱公眾對律師的不信賴完全無中生有,卻也不符實際。法學院畢業後,我到芝加哥擔任檢察官長達8年,專門處理貪污舞弊的案子。最常見的是賄賂——各式各樣不法的利益交換;然而,無論是行賄或收賄,法界人士往往居中扮演關鍵性的角色。律師給稅務人員紅包、法官向律師敲詐、律師販賣毒品給客戶、律師謊報所得稅等等。記得,一名律師為了在預審的聽證上得到好處,私底下付給法官300美元。甚至還有過起訴伊利諾州檢察長的案件,眾多罪名中包括所得申報漏列5000美元的收入;而這5000美元,是一名律師的政治獻金,感念檢察長每年撥給他價值10萬美元的公共法律業務。並且,從偵辦案件的經驗當中,感受到一股混亂的壞風氣(這還是比較客氣的說法);張牙舞爪的律師,有時比沼澤里的鱷魚還要可怕。
以上可說是從公訴人的角度看法律。進入事務所執業之後,最令人感到振奮的是,發覺同行中有許多正直勤勉、兢兢業業的好律師。不管別人怎么形容律師業的黑暗狡詐,我還是要苦口婆心地澄清一個事實:我認識的人當中,多才多藝、機智幽默的律師,要比其他行業多出許多。我欣賞律師,也以身為律師為榮。,
可是,律師這行業也的確出現了無以計數的羞恥行徑。任何一個律師如果懷疑此言,問問自己:前一次競爭火爆的案子當中,對方律師在你心目中的評價如何?同行間的不信任其來有自。大部分律師坦言,自己曾被對手抓到不道德的小動作,甚至偶爾還有不合法的舉止。
律師與律師之間的不信賴,是我所謂“法律界的通病”的一部分。許多律師對執業顯現倦怠的態度,描述自己像是金籠中的囚犯:高薪、權重卻不快樂。1987年,我出版了一本小說,叫做《無罪推定》(Presumedlnnoc),它的暢銷讓許多人好奇,我是否會因此放棄律師這條路。決定繼續執業後,最令人訝異的是,許多同行露出不可置信的眼神,斬釘截鐵地表示:如果有同樣的機會,他們一定毫不考慮,說走就走。
當然,部分原因可能出於羅曼蒂克的幻想或鄰家草地比較綠的心態。但是不可諱言,律師生活真的很辛苦。鑽螺絲釘的細微工程既瑣碎又無趣,再加上陰鬱低迷的氣氛,著實叫人望而生畏。一邊站著的是操守不明、咄咄逼人的對手,另一邊面對的是一心。盼求好結果的客戶。夾在中間的還有經濟壓力、無休無止的競爭、緊迫的時限、冷酷執拗的法官、無暇回答的電話留言、不得清閒的周末夜晚以及西斯弗式的掙扎(譯按:西西弗斯乃希臘神話中的科林斯國王,因為貪婪被罰在陰間推巨石上山;但是巨石登頂後又會滾落,於是勞苦的工作永無止境)。
不過對我而言,刺激而富挑戰性的律師工作,並不全然如此討人嫌膩。有些任務的達成,必須憑藉深度的智識素養、迅速掌握事實的能力、處理人事的各類技巧——機靈敏銳、當機立斷、循循善誘以及能把個人性格充分發揮的本事。雖然每件案例、每個客戶都有其獨特面,但也有它普遍的類同性,隨著經驗的累積,你將因為清楚看到自己的進步而感到驕傲。實際業務碰到的法律問題雖然繁雜難解,但是其困難程度及牽扯的層面,不會比我法一時對點個漢堡算不算一種契約的思索來得嚴重。更重要的是,當你為需要幫助的人盡心盡力提供服務時,一種深切的滿足感將油然而生。
那,到底問題出在哪裡?如果你追問悶悶不樂的律師,得到的回答或許是一連串的疑問:忙了半天,究竟有什麼價值?我的貢獻在哪裡?芝加哥一位知名的律師曾經向我表示,比起高利潤的商業訴訟,檢察官的工作顯得有意義多了。這位商業律師感觸良多地發出怨言:說真的,我才不管是你辯護的財閥獲勝還是我代理的富豪打贏官司。兩者沒有差別。
這的確是辛酸所在。律師僅能敬業地將分內工作做好,對道德進程毫無置喙的餘地。目標是由客戶而不是律師設定的;律師的義務只是在合乎法律及專業倫理的標準下,幫助客戶達成目標。稱不稱職,由辯護的專業技巧來決定,是否完成了社會期望下的道德目標並不重要。
我選擇檢察官的工作,很大原因就是想避免上述的困境。美國政府是我的客戶,大部分的情況都是站在正義的一方。即便如此,剛出道時也同樣遇到類似的道德難局——在看過描述移民血淚史的電影之後,如何能理直氣壯地起訴非法移民的案件?為了消弭心中疑惑,我努力往長遠的道德目標構想,告訴自己:公設辯護人的最大功效,就在維繫穩定的民主體系。但是,有多少輸掉的案子是因為我論辯能力的不足,或陪審團不能充分了解事情的狀況?有多少判決是明顯的錯誤?自從最高法院推翻長達40年的判例法,並重新解釋郵件欺詐的聯邦法規之後,有多少汲汲經營的工作變得一文不值?我參與的訴訟過程當中,不管目標是多么崇高偉大,有多大的程度會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經過幾年的努力,我的信心開始動搖了,尤其當我發現要個別罪犯供出集體共犯時,無論如何誘導哄騙,完整的事實真相就是沒辦法呈現。我不是法官,我不是證人,我只是個檢察官。除了盡心盡力,我不能改變什麼。是否合乎實質正義,是否有利於社會改造,都是未定之數。一旦有了這種體認,情況就不比私人的辯護律師好到哪裡去。
對法律這一行而言,在專業上做得好跟在道德上做得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讀過oneL,會發現兩者的衝突根源於法學教育。記得我曾說過,法學院學生經常覺得痛苦的一個因素是,學校教育一點一滴把他們改造成另外一個人。本應深藏於內心的價值與信念,赤裸裸地暴露在外,接受嚴厲的挑戰。學生學習到的是,任何論證都有其反,而一切律則也都具有伸縮的彈性。在第一年強制性的高壓氣氛下,同學沉浸感染的是所謂專業適應的文化。教授一遍又一遍地告訴你,沒有東西是絕對的,考試中答案正不正確無關緊要,重要的是推理的過程,能不能為結論提供強有力的論證。理性是人類最寶貴的特殊機能。法學院訓練下的律師,總覺得執著於層面寬廣的價值世界無利可圖。理想主義者,逐漸磨損為技術工;原本一心為社會做點善事的人;如今也只期盼把分內業務做好而已。
價值的失落,是律師不快樂的來源。將自己切斷於九重天外的理想世界,心存善念的律師對所作所為輕蔑鄙夷,因為它們不見得是對的事情;然而另一方面,滿腦只想在專業領域中飛黃騰達的律師,很容易相信只要是為客戶的利益,行為可以不受約束,所以即使違背法律的事情也做的出來。
究竟何去何從呢?如何從爛泥當中掙脫出來呢?言及至此,直說也無妨。
十年的經驗告訴我:要能幫助律師脫離苦海,只有靠自我救贖的過程。“做得好”及“做得對”中間的調和,其實是對法律體系的信心問題。無論是秉持激烈的改革態度,還是對援引的法律信心滿滿,或是完全投注於確保客戶利益的專業倫理,只要他們能夠在某個層面相信自己參與的過程,有助於正義及理性的結果,哪怕效力再小再少,都會得到一種滿足的喜悅。雖然聽起來有點兒肉麻,不過事實的確是如此,大部分的律師在本質上都為提升正義有所貢獻,單單這點就足堪告慰了。
就某方面來說,以上所言,確實稱不上什麼論證,但卻是從經驗而來的情感忠告。檢察官生涯的頭幾年,見到刑事法庭中扭曲事實的各種花招,心裡真的很沮喪。我多么肯定被告犯下了滔天大罪,可是就難以證明。倒不是說,大部分的案子都無罪開釋,畢竟政府贏多輸少;只是,單單過程本身的折磨就讓人心力交瘁了。被告與其共犯,屢屢提供偽證;證據法則的限制,有時愚蠢至極;法官似乎總跟政府立場不一,滿懷寬容地對待被告;刑事法庭的倫理規範,似乎對無所不用其極、下三濫的辯方律師特別有利。但是經過了二三十次的審判過程,就像尋求信仰的聖徒撒羅(srdul)一樣,我還是找到了精神上的歸宿。我漸漸了解,自己和法官、辯方律師等共同組成一個互動的體系,體系當中隱含了一種道德觀:在還沒有確定可信賴事實與無罪假定不可能合理兼容之前,我們沒有權力剝奪任何人的自由。我甚至明白了,無論受害者的犧牲有多大,當嫌犯站在法庭面對審判時,已經開始接受羞辱與焦慮的折磨,同情心的興起在加諸有形懲罰的過程當中,自有其可貴的價值,甚至有療傷止痛的功效。就在此刻,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了:我可以想見自己成為辯方律師的模樣與立場。
視野的變更,並不會讓我成為目前刑事體系的積極擁護者。不過,從前是檢察官,現在是辯護律師,角色的對調讓我更清楚自己在做些什麼。當你毫不保留地為另一個人的利益與目標構想奮鬥,其實呈現出一種純真的高貴。法律事業最高層次的欣慰,不僅是地位、財富以及智識上的挑戰,更重要的是,在別人需要幫助時,直接伸出援手所產生的快樂。他們需要我!.他們需要我!聲嘶力竭的求救,是迫使律師勇往直前的一大動力。
對一個律師而言,專業上最根本的任務,就是對求救聲做出妥善的回響,撇開自我的利益,全心全意做好代言人的角色。類似的價值在其他行業里也會出現,比如說:房地產經紀人、出版界的代理人等;但是,律師還附帶對正義體系產生貢獻。內心衝突掙扎的來源,即在於一方面得以客戶的權益為最高原則,另一方面又必須在提升客戶權益的同時設下限制,避免造成不理性、不公平的結果。所以,律師既是客戶的代言人,又是整個社會與法律體系的代表,解釋並堅守系統下的規範。能夠欣賞手邊業務的律師,必須學習如何了解並接受這些相互衝突的動力。然而,該如何學習呢?在這個階段,沒有為執業律師提供的社會服務,同僚之間也因為背景的差異,無法有效地掌握全盤狀況。
當然,目前的法學院的幫助也極為有限。學生被引導學習專業文化,但是沒有接觸到投身律師行業的問題。理由很簡單,因為法學院的目的不在於此,作為一個學院,它並不是律師的職業訓練所。除了少數非正式的“臨床”課程會直接傳授執業技巧,學校不曾教導學生,律師執業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意義在哪裡?
種種道理,實在不應該像我一樣,整整花上15年的時間才明了。當我申請法學院的時候,還是史丹福大學英文系的講師,基於同事的禮數,斯坦福法學院人學許可的負責人同意與我談談。他向我解釋,為什麼法學院這么看重LsAT分數和在校成績。原因出在,他們對面試一點興趣也沒有,申請者是否參加過幼童軍、取得博士學位、身兼財富五百公司的總裁等,都無關緊要。
“我們希望收進來150個最好的法學研究者;等把他們訓練完以後,再找另外150個。”
法學院是訓練法律學者的地方。儘管口號漫天響,然而法學院並不是教導學生思律師之所思,而是思教授之所思。課堂上,法官的裁決,遠比律師實際的處理方式來得重要。研讀的重要案例,焦點放在裁量意見,絕非律師的答辯狀或口頭辯論。看待法律,鮮從實務的眼光探究可能的補救措施。相反,執業律師關切的不是法律理性的發展及其貫穿南北、橫掃東西的威力;真正在意的乃是客戶的需要,以及如何運用、塑造法律來達成客戶的目標。
大部分的法學院教授並不執業;有些從來沒有實務經驗,有些甚至連想都沒想過。他們的重點放在學術界:法律的變革、《法律評論》的文章、法律難題的複雜分析等。法學院建構出與現實脫節的世外挑源。對學生而言,進入《法律評論》是項光榮的成就,躋身教授行列是價值崇高的雄心壯志。至於無心或無能力往此發展者,則被教授視為二流人才,應該丟人實業界做牛做馬。幾十年來,雖說實習制度已經取消,大部分的新晉律師還是得在工作上接受基本的訓練——撰寫答辯狀、尋覓資料、法庭技巧、檔案整理、談判交涉、應付客戶,以及釐清事實。
這並非全然是件壞事。要學習法律技巧,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實際操練;要求哈佛法學院的教授,教授他們自己也不清楚的實務技能,確實沒什麼意義。但是,如果法律學究們利用法學院的舞台,極力標榜自我的價值,有形或無形地貶損實務界,不僅對學生無益,對整個法律界都是傷害。簡言之,對於實務需求的不聞不問,讓學生走出校園後,處於非常脆弱的地位,最壞的情況很可能就會發生,因為他們不明白整件事情的另外一些方面。雖然學會了如何建構論證的能力,卻不曾明了運用這些技巧的目的在哪裡。沒有機會思索審視甚至認同讚賞律師這行業的意義。可悲的結果是,充滿智慧的教授,放棄了塑造專業理想的大好良機,畢業生無法對法律實務界牽扯的複雜價值體系,進行精緻而有深度的反省。
一般教授對這種現象的反應是:我有更重要的事要做。“執業”和“實務技巧”這類字眼,在法學教授的心目中,似乎隱含反理性主義的傾向,將會打擊法學教育的理論基礎,將法學院變成擁有高度權力的職業學校。我並不主張“紅衛兵式”的革命,把理論家打人冷宮,專門處理檔案書記的工作;但是我相信,把更多的“臨床式”訓練放人課程當中是必要的,因為許多實務界的議題最好在實際情境裡進行了解分析。不過,我也不贊成把抽象、理論的方面從法學院抽離出來。我依然相信,讓執業律師接觸實務經驗無法學到的寬廣思維是很有價值的。;藉此可以探知法律發展的歷史、思索政策的合理性,甚至對文化最基本的假設進行反省。或許正如許多教授所說,現今的教育方式,對實務的操作也有幫助。一個完整的理論架構,將幫助學生在執業時提出有力.的論證。無論是真是假,這類精神上的啟發總是好事一樁:對浸淫於法律的人有進一步的了解。
然而,這種廣義的理智訓練,不只該用於法學上,也應及於實務上,而後者則更值得成為法學院的課程重心。現在有什麼課程是在教授古往今來的法律史、與其相關的社會學理論?難道我們的法理學,不應該多闡述在對抗制的訴訟系統下如何追求真與善?難道教授不應該多花點心思檢驗既正當又有效的論證形式,就如同文學教授不斷分析詩歌散文的傳統?醫學院開設有大眾健康的課程,但是鮮少法學院會出現具有類似實用價值的課程。對於現行的法律服務,沒有大規模的完整研究,對於其他替代方案也不見熱切的討論。特別叫人沮喪的是,當某些法律教授進行所謂法學改造運動之際,一方面批判其他學者貧乏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又屈從傳統,忽略對法律實務的實地調查。他們把法律視為文化的工藝產品,深深地反映出文化的脈動;可是卻又很少將這種心得運用於對實務的研究上。舉例來說:在這計算機與複印機發達的時代,文字成本大幅下降,美國法律界的推理質量是否受到影響?答辯狀與判決書的水平是否提升?聯邦高等法院判決報告出版的速度比10年前快了二到三倍,這對實務界的意義在哪裡?有些法律的專業領域成長迅速,連專家學者都跟不上腳步,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最值得現今法學院注意的是關於“職業道德”的課程——教導學生如何在維護當事人權益及伸張法律正義兩項責任義務之間取得平衡點。1973年2月,水門事件炒得正熱,美國律師協會(theAmerican Law Association)突然發表聲明,宣稱律師在職業操守上的教育不足,因此建言美國法學院“應該以教導學生法律專業的責任與義務為己任”。結果,2到3小時的“職業道德”課程成為目前各法學院的標準科目;有些州,像被稱為“水門事件之溫床”的加利福尼亞州,甚至將其定為律師資格考的一部分。但是長久以來法學院課程不重視專業倫理規範的事實,乃根本的癥結所在,非大刀闊斧地改變,不能醫治積重已久的病症。
以專業實務為核心的教育方式,才能更有效地傳授上述概念。關切執業律師日常生活面對的事務,將提供道德教育的實際情境,並從中凸顯出其重要性。實業生活有許多問題值得深入探索,應該被視作一年級的重要科目,而不是遇到事情之後,才隨便安插在畢業前容易打混摸魚的課程當中。到底什麼才是初學者應該馬上思索的問題——司法管轄權的法律條文(我從前民事訴訟第一個禮拜學習的東西),或者是當律師面對一個亟須拯救自我事業、自由與生活的客戶,打算出庭作偽證時所應遵從的道德律則?律師一方面需要保守客戶最深層的秘密,不折不扣維護其利益,另一方面又需要隨時接受法庭權威的指示,即使會損害到客戶的立場——對於這樣的行業,該如何給予適當的解釋?
從上述例子來看,專業倫理不僅是一組指導原則,更是一系列對律師本身的定義。專業上的自我認識,就從這些原則表現出來了。再者,如果經過進一步的審視,將會揭露一個法學院很少承認的重點:道德規範與其他規範一樣,不是何時何地皆可適用的,經常精微難測、模糊不清,並且有時還會彼此衝突。不把現實世界搬進來,很難摸索出一套中庸之道。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對大部分的律師而言,實際業務遇到的道德問題——如何擺脫陰影、權衡職業道德的輕重,進而取得最適的平衡點二-_一其比重在執業生涯中不比上法庭來得輕。如果學生時代就能認清這點,並在內心先有準備,等將來真正遇上時,不致驚慌失措,意氣消沉的可能性自然降低。或許很多人都要為造就律師賄賂法官的環境負責,但是我們自始至終,焦點都放在行賄的律師和受賄的法官。另外,還有一點值得思索:我們究竟比較希望準律師在校園中的三年,學會如何與教授一較長短,還是多花一些時間沉浸於職業道德的複雜問題上?
我提供的改革方案,主要強調關切實務的重要,但並非主張把法學教育轉變成像是培訓皮鞋修理的高職學校。即使如此,我也明了某些合理的批評(我將任何拒絕承認法學院有培育律師功能的論調視為不合理,因為它大大地違背了法學院的自我認定以及入學者廣泛的期盼)。在與我交談過的教授當中,有的宣稱法學院近來已經朝我主張的方向大步前進。許多學校的高年級課程,已改採以問題為核心的教學方式,實際的個案研究已取代原有的書面案例,學生會被要求想像執業律師的可能反應。也有些學校,臨床課程不再局限於法庭技巧的傳授,還包括談判、估價、節稅等主題。以上所言都是事實,不過這些改革雖然可喜可賀,卻仍然不脫原有窠臼,只添加了幾個新課程點綴點綴;空間增大了,主要的架構及環境還是沒有改變。
另外有些批評者會說:我只強調成就一個律師的過程,然而在這個過程中,卻容易忽略法律本身違反實質正義的可能性.,對此避而不談。我們指派法律顧問為窮苦的被告辯護,並且告訴自己,一視同仁地對待是公平的;但是我們並沒有去挑戰對窮人不利的訴訟程式。不可否認,我在相當程度上主張法學院應該顯示對現有法律體系的信心,不過這僅是假設的事實,而非證據,自然有其爭論的空間。從另一方面來看,再沒有人比明了自己有義務為弱勢者確保權益的律師更能指出法規的不公平之處,並努力爭取立足點的平等。 最後,我相信一定也有人會說:借著承認法律專業的價值,律師的種種惡行找到了藉口。在我大力鼓吹的法學教育下,學生將被塑造成合乎專業倫理,但卻積極為垃圾污染、強暴犯、就業歧視政策說辭的代言人;一切辯護,都可用竭盡專業本分的理由搪塞,拿高薪的同時還得到教授的祝福。
毋庸置疑,現在的我比學生時代更相信:所有人,包括下三濫的雜碎,都值得獲得一個完整公平的辯護。另一方面,這行業最美的喜悅,在於將正義帶給應得之人。上述兩個層面的基本假設是相同的:法律系統不會真的無視於其間重大的缺失;偶發的錯誤,終會被正義信奉者凸顯出來。為侵略者辯護_的人,最好有輸的心理準備——而且是在公平的情況下被擊敗—一這種正義的勝利值得慶賀,因為它成就了法律最明確的目的。
如果律師把自己視為當事人的槍手,一個最大的問題是,很容易把法律代言人的角色忘卻;事實上,律師對法律體系的忠誠度應該高於他的客戶。某些情況下,律師必須提醒客戶現有法律系統的限制,強調即便熱切地想要打贏官司,基本規範還是要遵守。這正是法學教育應該著重的職業義務。
學術單位,尤其是與法學教育同等老舊的機構,一般都存在冥頑不靈的特點。我不相信有什麼萬靈丹,也不認為抄捷徑是個好做法;本書中所提的建言,無論是個別來看,或者視作一個整體,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即使所有課程改革的建議明天就實現了,律師既不會個個跳槽至華爾街高唱“錢來也”,也不會馬上變成聖人,完全無視外在的誘惑。法律這一行充滿了受苦的靈魂,時時在與自我的野心及渴望鬥爭。然而,法學院是我們共同分享的園地;分隔成敵對陣營前,這裡的經驗是共通的。在此地,應該灌輸的觀念是共力的正義體系、複雜但富有價值感的視野,以及對這困難重重、莊嚴古老的行業有引以為傲的自由。如果執業律師無法從經驗中自修“做得好”與“做得對”之間的平衡,法學院的教育應該可以發揮更大的功能。
最後,既然這本書是以自傳形式撰寫,我想,應該可以用一個私人的小記作結。十年來,我無論走到哪裡,如果有機會與one L的讀者面對面交談時,最常遇到的情況,就是人們以極端懷疑的口吻問:那個可憐的女人還跟你在一起嗎?我的回答是:沒錯,而且還多了三個小孩。12年前,當這本書完成時,理所當然地獻給安娜,感謝她的智慧、堅忍與鼓勵。不管書里其他是否有價值,這份感謝仍然是純真不變的。
序言
棒球界稱為新人,軍隊中叫做菜鳥。進入許多行業,都要先經歷一段類似的青澀期,懵懵懂懂地不斷嘗試學習。在這段期間,新手將因自己的無知無能受辱,但是為了達成既定目標,必須堅忍地尋求生存之道,在最短時間內通曉專業上的基本技巧。
對於想成為律師的人而言,初探究竟的試驗期發生在法學院的第一年。律師之路荊棘密布:首先要想辦法擠入法學院,在申請人數眾多的情況下,這絕非易事;經過三年煎熬後,得先參加本州島的律師資格考,如果通過,還要找得到工作,或者有能力開業;最後,為了保住飯碗,業務的質量必須維持。然而,以上種種,與法一年的風風雨雨相比,皆黯然失色。這一年當中,不僅外在壓力繁重——困難的課程、做不完的功課、同僚間激烈的競爭——還要面對內在一連串防不勝防的重大轉變。你將第一次學習如何分析案例、如何建構法律論證、如何釐清雷同概念的細微差異;然後,還得消化理解法律界特殊的專業術語,熟悉“禁止反言”(estoppel)、“返還原物”(replevin)等饒舌的字眼。據說,在這段期間,你必須學會思律師之所思,言律師之所言,產生一種職業上要求的眼界與內在習慣。也正因為如此,許多法一生驚覺自己起了劇烈的變化,在學校的訓練調不同的事件,表達不同的關心。不管是好是壞,一過完這段沉重刺激、動盪不安的日子,還來不及細心咀嚼,馬上動筆嘗試連貫性的整體報導。寫作時,我秉持一個信念,法律和其他領域一樣,從局內人的身上就可窺出大半;並且,第一次接觸專業領域時所接受的訓練方式,將深深地影響法律人的言行態度,及其制定、操演的法律。如果我的想法是正確的,法學院第一年的經驗關係到每一個人,因為引導、規範整個社會的法律就是從這兒出來的。
結束之前,容我再補充說明。
本書並不是虛構的小說,所有描述的事情都真實地發生在我身上。但是,故事中與我交談的人物,和現實世界中伴我度過第一年的教授、朋友並不相同。為了更妥切地表達一般性的經驗,我將其人格特性做了大幅度的改變及綜合整理。另一方面,周遭人物對我進行的觀察記錄毫不知情,為了避免侵犯其隱私,所有名字和其他背景資料都經過一番手腳。
最後,我得平心靜氣地說句老實話:身為哈佛法學院的學生,我與以榮焉。書中諸多文字,可以顯現我感受到的驕傲;但是在此特別一提,主要避免讀者因為字裡行間的批評,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自1817年創立以來,哈佛法學院的畢業生及其憑恃的學術資源,造就了美國法律的成長與發展,在學術與實務兩界都有無遠弗屆的影響力。我很慶幸能成為這個優秀傳統中的一分子。至於文中對法律和哈佛法學院的建言,希望能以更活潑、更人性化、更合乎公平正義的面貌出現,其實也絕非憑空掉下的個人假設;沒有浸淫於法律世界,沒有接收哈佛教育的洗禮,這些前進的觀念不會平白生出來。批評中理性改革的信念,正是法學院一貫堅持的立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