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和靜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研究擬訂全縣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指導各鄉鎮制定保障標準,落實保障政策;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養老設施管理工作。
3、擬訂全縣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擔和靜縣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和靜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負責全縣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指導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和軍供站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
5、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福利彩票發行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實施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6、貫徹落實國家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涉及港、澳、台在我縣的收養登記工作。
7、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8、指導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9、承擔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依法對全縣性社會團體和縣內跨地(縣、市)社會團體、和靜縣縣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承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鄉鎮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10、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初審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協調處理縣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負責全縣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11、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和靜縣民政系統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複議、訴訟工作。
12、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13、承辦和靜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吐汗·阿不都熱依木 | 黨支部書記、副局長 |
陳建新 | 局長 |
丁志民 | 新社會黨工委書記、副局長 |
張海濤 | 老齡辦主任、副局長 |
亢昱人 | 雙擁辦副主任 |
晁 媛 | 新社會黨工委副書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