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靜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制度

和靜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制度
為更好貫徹民主集中制,深入落實中央、自治區、自治州和縣黨委工作部署,及時研判穩定發展改革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縣人民政府各項重點工作,加強工作調度,密切工作聯繫,推動工作落實,確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運轉,根據《和靜縣人民政府議事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與會人員由縣長、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二條 根據需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由縣長提議臨時召開。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議題由縣長、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書面批示提出,最後由縣長審定。
第六條 提交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須在會前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或召開會議進行協調,並形成報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書面意見。
第七條 以下事項提交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
(一)傳達貫徹中央、自治區、自治州黨委和縣黨委重要會議、檔案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並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和決定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四)縣人民政府領導之間需要通氣、協商解決的問題。
(五)聽取縣人民政府領導通報近期工作情況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六)安排縣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七)涉及縣人民政府多個部門和單位、牽頭部門(單位)和分管領導已協調但分歧仍較大,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八)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單位)請求解決的具體問題。
(九)討論和解決不需要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策,但又需要縣人民政府集體討論和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討論其他需要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牽頭組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
(一)會議通知。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議題、時間、場所確定後,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及時通知參會人員和列席部門。
(二)會議材料準備。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正式議題確
定後,即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各匯報部門(單位)準備匯報材料。
(三)會議記錄。縣長辦公會議記錄及紀要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原則上會議結束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由縣長簽發。
(四)會議督辦。縣人民政府督查室負責定期提醒、督促落實會議決定事項,並及時反饋推進完成情況。
第九條 出席、列席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會議,需向縣長或主持會議領導請假。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對外公布的,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會議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宜擴散的離會前要退回。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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