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和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和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和靜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所屬部門:和靜縣地方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和靜縣
  • 現任領導:張寶明(局長)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規範全縣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縣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高層次人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及公務員隊伍建設;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工傷認定工作。
(十二)綜合管理外國專家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到縣域內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受理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管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調任、轉任、培訓、職位輪換、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規、規章,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
(十五)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信息的統計和管理工作。
(十六)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指導、組織和靜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十八)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錄工作。
(十九)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二十)完善政府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和靜縣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審核以和靜縣人民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
(二十一)承辦和靜縣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關事項。
(二十二)承辦和靜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張寶明:局長
阿孜古麗·艾山: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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