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議法,是指日本國會於1923年公布。主要內容規定,債務人在面臨破產時,可向法院申請按和議程式解決,申請如符合法定程式,債權人不得拒絕。在和議不認可或和議廢止時,法院可根據債務人申請或依職權宣告破產。該法旨在避免債務人破產,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緩和有產者內部的矛盾,以利於鞏固統治。曾進行修改,至今沿用。
和平法令,是指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後,蘇維埃政府第1個對外政策的綱領性檔案。由列寧起草,全俄蘇維埃第2次代表大會於1917年11月8日通過。主要內容是,呼籲一切交戰國政府和人民立即進行正義或民主的和平談判,實現不割地、不賠款的和平;譴責帝國主義戰爭的掠奪性;宣布廢除俄國地主資本家政府從1917年2月至10月所批准和締結的全部秘密條約;闡明了蘇維埃國家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