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顯明將人權發展分為四個階段:自由權本位的人權,生存權本位的人權、發展權本位的人權和和諧權本位的人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諧權
- 外文名:Harmony rights
- 性質:權利
- 提出者:徐明顯
提出,概述,意義,
提出
前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教授,現山東大學校長、教授,全國人大常委徐顯明指出,中國將進入一個新的時代——和諧權本位時代。
他將人權發展分為四個階段,分別是:自由權本位的人權,生存權本位的人權、發展權本位的人權和和諧權本位的人權。
概述
和諧內含著人身與人心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三重要素。在此意義上,和諧社會中人們對人權的訴求就具有與前三代人權迥然不同的視野與境界。
自由與平等、悲憫與寬容、博愛與人道共同構築著和諧的基礎。人們對社會的共同訴求是:組成自由人的聯合體。
自由乃人的本質,平等乃自由的尺度。和諧的前提是“萬類霜天競自由”,而不是合一同構、整齊劃一。
悲憫乃人的天性,寬容乃悲憫的靈魂。和諧的前提是人類悲憫寬容之情的壯大,而不是弱肉強食之論的萌發。
博愛乃人的使命,人道乃博愛的精髓。和諧的前提是超越前見的博愛,而不是出於一己之利之私的愛憎。
和諧權一方面要求公共權力必須善待每一個人,另一方面要求人們在主張自己的人權時必須加入自律的維度,也就是要把尊重他人的人權作為自己行使人權的義務,把有益於公共利益的實現作為自己行使人權的責任;同時,作為整體的人類還要把善待自然作為發展人權的道德限度。
意義
和諧權的提出,是對傳統三代人權的整合與升華。和諧權的誕生和被凝鍊,向傳統人生理念、現有國家政治理念、當下國際關係理念提出了重構的時代命題。
和諧權不獨是達成一國之內的人與人、人與國家、人與自然和諧的基礎,而且是達成國際間文化與文化、宗教與宗教、民族與民族、國家與國家之間相互和諧的紐帶,是21世紀的人類消弭文化衝突,實現世界和諧的基本依靠與憑藉。
和諧權是人權體系中居於統攝地位的權利,和諧的價值是能夠包容自由、平等、公平、正義、利益、秩序、安全等人所共需的單體價值的概括性價值。和諧權的實現,將創造人權發展的歷史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