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農經局限時辦結制度

和田地區農經局限時辦結制度
為規範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增強服務意識,方便民眾辦事,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 限時辦結制是指服務對象到我局諮詢、辦理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行政事項,機關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標準,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覆的制度。
二、領導批示的承辦負責人為限時辦結制的責任人,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辦理各項工作事項,都應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結。
三、對公文辦理應嚴格按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工作規則及其他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執行。對於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不適宜辦理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交辦單位說明理由;對於內容涉及面廣,問題較複雜,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承辦科室應當在時限內向發文機關或交辦單位說明原因;領導批辦的一般公文,沒有時限要求的,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於領導簽發後的公文,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印製、寄發或發布。
四、對地委、行署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根據工作的時限要求和難度,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安排各縣(市)農經部門落實,同時進行指導和督促;因工作任務的難度和時限要求較長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的,向上級匯報說明原因,但辦理期限不得超過1年。
五、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和《自治區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對農民上訪問題,堅決杜絕“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作風,熱情接待每一位來訪者。對農民上訪的問題,認真進行了解和登記,需要批轉給縣(市)解決的,要在當日批轉;需要本單位親自去調查解決的,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並給予答覆;因客觀因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向上訪人說明理由,適當延長時間,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屬職責範圍內的事務,工作人員及時向上訪人講明原因。
六、強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對於涉及農民負擔的上訪問題,與減負辦等有關部門一起開展調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 ,因客觀因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調查的,適當延長時間,但不能超過6個月。
七、依據《統計法》和農業部關於農經統計工作的要求,及時完成季報、全年預測和全年農村經濟統計年報工作。即:3月20日前完成第一季度報表的統計和上報,6月10日前完成半年報表的統計和上報,9月10日前完成第三季度報表和全年預測報表的統計和上報; 6月15日前完成自治區農村經營管理情況專項調查統計表的線上上報, 11月15日前完成自治區農村經營管理情況專項調查統計全年預報線上上報;12月30日前完成年度農產品成本核算統計匯總分析。
八、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辦結或超過承諾時限辦結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效能告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