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和田地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根據和田地區合理的住房供應體系,促進和規範經濟適用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建設部等四部門頒發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而制定。

和田地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我地區合理的住房供應體系,促進和規範經濟適用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建設部等四部門頒發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限定銷售價格,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微利商品住房。
第三條 經濟適用房的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實行以銷定產制度,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四條 經濟適用房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和物業管理一律按國家、自治區和地區的有關規定通過統一招投標方式進行選擇。
第五條 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地區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審批和管理、監督、指導、協調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經濟適用房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地區各級計畫、國土資源部門和金融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建設行政部門做好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否則按土地、建設部門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條 為降低建設造價,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施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建設免徵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牆體改革費、拆遷管理費;消防集資費;減半徵收工程質量監督費;嚴格禁止沒有法律依據的攤派、集資和收費;對經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房小區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小區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負擔。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條 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房且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房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選址、定點和規劃設計,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要求,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合理確定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滿足基本的衛生、綠化、安全要求,體現時代特色和民族特色。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房小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規劃設計方案經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過95平方米,其中90-95平方米戶型的住宅不得超過總戶數的10%,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過75平方米,其中70-75平方米戶型的住宅不得超過總戶數的10%。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房要嚴格執行國家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的整體建設水平。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由項目法人作為具體建設單位。各縣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由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實施,或通過地區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
第十六條 各縣市發計委、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務必於每年的12月1日前上報本地下一年度的經濟適用房計畫,地區發計委會同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審核匯總並報行署同意後,由地區發計委、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共同上報自治區發改委、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各縣、市逾期不報的,視為自動放棄下一年度本地經濟適用房計畫。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房建設嚴格實行以銷定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自治區的經濟適用房指標下達後,統計本轄區內有購買經濟適用房意向的家庭戶數,擬定建設方案(包括建設規模、項目選址、配套設施、建設標準、交房時間、銷售最高限價,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及價格)報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進行建設。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價格由建設用地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設施配套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的管理費、稅金、貸款利息、3%以下的利潤構成。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房銷售實行政府指導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報行署或當地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預售(銷售)經濟適用房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市建設局辦理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手續。未辦理預售(銷售)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不得進行預售(銷售),但可以接受居民預訂,但收取的訂金每戶不得超過1萬元。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
(一)具有本地區城鎮戶口的無房戶、居住危房或現住房即將拆遷的家庭,以及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7平方米的困難家庭;
(二)夫妻一方是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且雙方均沒有享受房改分房優惠政策或購買過經濟適用房的,或享受房改分房但住房面積未達標的;
(三)家庭年收入不足30000元的(“十一五”期間)。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購房人在購房前,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填寫申請表格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資格審查、公示和確認,並確定申請人可以購買經濟適用房的面積,具體申請表格見附表。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的面積標準如下:
1、夫妻一方是處級幹部或相當於處級幹部的,95平方米;
2、夫妻一方是科級幹部或相當於科級幹部的,80平方米;
3、其餘人員為65平方米。
凡是超過上述面積標準購房的,應當按照超出部分面積的房價款的10%向縣市國土資源局補繳地價款。
第二十四條 購房人在購房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證明,並與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房預售(銷售)契約,契約內容應明確:用地依據、項目名稱、坐落位置、銷售面積、銷售價格、竣工交付日期、裝飾、設備標準、房屋質量承諾和責任、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收費標準,房屋產權性質、違約責任等。契約示範文本由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在交清房產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當地房價款的2%交納)、房產交易服務費、土地證、房產證工本費等費用後,各縣市房屋、土地登記部門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房、劃撥土地等字樣。
第二十六條 新建成的經濟適用房小區,一律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開發建設單位在出售房屋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並與其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契約,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出售房屋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業主臨時公約並要求購房人書面承諾遵守,在購房契約中明確物業管理企業的名稱、資質等級、服務內容及標準、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在經濟適用房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的質量等級由各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綜合服務費按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基準價執行。和田市範圍內的經濟適用房小區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基準價按照服務等級由地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其餘各縣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房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委員會決定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價格和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基準價,在上下浮動10%的範圍內,協商確定本小區物業服務的具體標準,並與其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契約。物業管理企業應將物業管理服務契約報縣市建設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有條件的單位可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職工進行貨幣補貼,單位的建房資金可轉化為補貼資金,但補貼的標準不得超過本人應享受的住房面積X(經濟適用房單價-當年房改成本價)。
第三十條 購房者在購得經濟適用房滿五年後可進行上市交易,出售時要一次付清該房屋的土地出讓金,出售後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後,和田地區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直屬單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住宅的,一律不享受經濟適用房的各項優惠政策;但對於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享受經濟適用房的各項優惠政策。參加集資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和田地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以各種形式分配的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