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財政局

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財政局

和布克賽爾縣財政局是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和布克賽爾縣財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財政局
  • 辦公地址:和布克賽爾鎮傲包特街37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根據和布克賽爾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定和布克賽爾縣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布克賽爾縣本級國有企業的分配政策,制定調節收入分配的財稅政策,完善促進社會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承擔和布克賽爾縣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和布克賽爾縣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報告預決算及其執行情況;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核批覆本級各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及公開公示;負責本級預算收入計畫和部門預算的審核、匯總、編制工作。
(三)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稅收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申報和標準管理;貫徹執行彩票管理政策。
(四)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國庫管理制度、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擬訂本縣有關制度和辦法並貫徹執行;負責本縣預算執行,做好預算執行的調研分析工作;負責本縣預算會計管理工作;負責聯繫並協調人民銀行和布克賽爾縣支行國庫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對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及財政專戶代理銀行代理業務情況實施年度考評;辦理本縣預算資金收支、核算劃撥事項;審核、匯總編制本縣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負責本縣財政資金調度工作;統一管理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開戶的核准、備案事項,提出財政資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負責管理本縣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負責權責發生制下的政府部門財務審核匯總和政府綜合財務編制工作。
(五)擬定和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按規定開展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工作,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管理政府外債,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審核、申報、轉貸、簽訂貸款協定以及資金管理工作。
(六)參與擬定和布克賽爾縣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自治區、地區和和布克賽爾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工作;制定和布克賽爾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政策制度,承擔相關規範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項扶貧資金。
(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縣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負責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出售、報廢、報損等資產處置行為的審批;負責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閒置國有資產的產權合理調配和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牽頭編制和布克賽爾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定和執行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和布克賽爾縣所屬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有關政策,會同本縣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政策和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和布克賽爾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和布克賽爾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管理和指導會計工作,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全縣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貫徹落實財政績效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組織指導各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和布克賽爾縣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和支持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等各項政策;提出支持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的建議;負責管理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負責農業保險、普惠金融專項資金工作;根據政府授權,履行和布克賽爾縣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負責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負責制定全縣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承擔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將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國庫支付中心、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承擔的行政職能全部劃入縣財政局。

內設機構

和布克賽爾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
和布克賽爾縣鄉鎮財政資金保障中心
和布克賽爾縣財政局國庫支付中心
和布克賽爾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和布克賽爾縣財政績效評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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