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集資建房暫行辦法

《呼和浩特市集資建房暫行辦法》是一部由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4月1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集資建房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505
  • 發布日期:1991-04-19
  • 生效日期:1991-04-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信息,辦法全文,

辦法信息

【發布單位】805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4-19
【生效日期】1991-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全文

呼和浩特市集資建房暫行辦法
(1991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建設,儘快解決民眾住房困難的問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資建房的對象
(一)呼市市區各單位的正式職工和有城鎮正式戶口的居民。
(二)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和居民原則是無房戶、危房戶和人均居住面積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每戶只能參加一次。
第二章 解危解困措施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的危房戶和困難戶的住房問題要各自負責,制定具體規劃妥善安排,在三年內予以解決。
第四條各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房源做好危房戶、困難戶的安置工作。
在沒有解決危房戶、困難戶的住房以前,各單位的房源不得安置改善住房條件的住戶。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為職工多建住房。
第五條被拆遷的單位和住戶,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呼和浩特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執行。
安置執遷戶新分配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3平方米以下。
第六條拆遷的私有房產,按拆遷補償規定作價,價款用於抵銷新房的集資款或購房款,多退少補。
第七條被拆遷的私房戶不願集資者,其住房自行解決或按城市統一規劃要求和規定面積自建住宅。
第三章 住宅建設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八條集資建房資金由國家、單位、個人三部分構成,新建的解危、解困房實行政府扶持、單位補貼、個人集資的政策,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一)政府扶持:補貼解危、解困住宅綜合造價的30%。
(二)單位補貼:困難戶的申請人所在單位補貼不低於住宅綜合造價的40%(若一戶家庭成員在幾個單位,原則上共同承擔)。單位資金有困難的,由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解決。單位補貼後,該房產權歸單位所有。
(三)個人集資:住宅綜合造價的30%。資金確有困難的,可由單位擔保向市建設銀行各儲蓄網點辦理住宅儲蓄和住宅借款。此類集資參加者只獲得住房使用權和直系親屬繼承使用權,住房不交租金,在住房期內集資款不予退還。
第九條對確無經濟來源的救濟戶由各區政府負責安置。
第十條房屋維修與管理
(一)室外公共部分由產權單位維修;
(二)室內部分由住房自己負責維修;
(三)房屋由產權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職工所在單位可用於集資建房的資金有:
(一)按規定應提的住房折舊金和大修理基金;
(二)從留利中提取的部分資金以及後備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中分離出來用於建房的資金;
(三)出售公房回收的資金,房租收入;
(四)從預算外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五)其它用於住宅建設的一切資金。
第十二條各單位和職工個人的住宅建設資金和籌集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呼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集中管理,由市房改辦公室審查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四章 集資建房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根據不同情況,在解危解困期限內減免:建築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建築稅金;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水資源開發費,用電增容費,施工占道費;免購重點工程建設債券。
第十四條計畫部門要積極支持集資建房,優先安排住宅建設規模。
第十五條物資部門儘量供給計畫內50%的平價建材。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全市解危解困工作,由市房改辦統一領導組織實施。
(一)組織推動全市各單位住房困難戶的調查和登記工作,建立困難戶的住房檔案。
(二)制定全市解危解困政策,審定建房的選點、規劃設計,審批建房標準、優惠項目。實行統一建設,統一部署。
(三)審批各旗、縣、區、委、辦、局及各有關係統的解危、解困工作計畫,掌握工作進度,監督、檢查房源落實情況和分配情況。
(四)督促指導工作,檢查政策執行情況。搞好調查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
第十七條凡列入集資建房的項目,有關計畫、財政、審計、城建、土地、建工、稅務、物資、建行等單位要積極支持,提供方便,統一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房改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房改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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