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起草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相關制度。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國家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治區統一規範的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各旗縣區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市本級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旗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按照國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組織編制、修訂和調整相關專項規劃,指導和參與編制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專項規劃。指導旗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組織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組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承擔需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轉用、徵收徵用的相關工作。
(七)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與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單位行業管理。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政府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相關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全市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核實工作。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落實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意見。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旗縣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授權委託對地方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督察。
(十六)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十七)統一管理和協調市林業和草原局。
(十八)按照本部門權責清單履行相關職責。負責職責范國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務督查等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科。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和全局綜合性文稿,組織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和脫貧攻堅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和相關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協調林業草原相關工作。
(三)人事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四)財務審計科。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收繳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制度。負責專項資金、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五)法規科。組織起草自然資源管理相關制度。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有關工作。
(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按照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七)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落實國家、自治區制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市本級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旗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八)所有者權益和利用科。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組織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市本級存量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承擔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九)國土空間規劃科。擬訂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並監督實施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旗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指導小城鎮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市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全市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規劃設計單位行業管理。
(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各旗縣范國內,市級相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工作。
(十一)詳細規劃科。負責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的相關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負責全市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更新及舊城改造規劃等實施性規劃的編制計畫擬訂、組織編制、修訂與實施評價;參與擬訂土地儲備、供應等專項計畫;參與擬訂園林綠化、保障性住房等年度建設計畫。
(十二)建築規劃科。負責全市城市設計、建設工程項目規劃管理和用途管制的相關政策研究、標準細化和規範化管理。負責承擔全市城市設計、歷史風貌等規劃的組織編制、報批、修訂與實施評價;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負責全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
(十三)市政規劃科。負責全市交通、市政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和用途管制的相關政策研究、標準細化和規範化管理;參與交通、市政設施及地下空間規劃的組織編制、修訂工作;負責全市交通、市政設施及地下空間項目的規劃選址、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管理;參與擬訂城市交通、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畫。
(十四)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指導旗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負責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五)耕地保護科。負責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市本級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供應工作。
(十六)礦業資源管理科。組織編制實施全市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核實工作。指導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監督地質資料匯總、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擬訂全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市級許可權礦業權的出讓和審批登記。監督指導旗縣的礦業權管理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等相關工作。
(十七)測繪與科技信息科。擬訂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轄區測繪活動、測繪成果質量、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市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及重大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負責測繪基準管理、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擬訂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技術標準、規程,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套用和管理。組織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負責自然資源電子政務、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
(十八)執法科。組織查處全市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根據授權委託對旗縣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情況開展督察。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制度。配合國家和自治區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工作。承擔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十九)行政審批辦公室。研究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的最佳化意見並具體組織實施。承辦和全程受理本部門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承擔行政審批相關的勘察、勘驗工作。組織有關論證會。審核、上報需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接待受理、轉辦、發證工作。辦理部門領導交辦的與行政審批有關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紀檢、群團等工作。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行政編制
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7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46名【23正(含總規劃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23副(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派出機構設定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實施、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一)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對旗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
(二)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對旗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市自然資源黨組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任免旗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黨政正職、副職時,自然資源黨組應事先徵求地方黨委的意見。
現任領導
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張國民
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岩林
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派駐紀檢組長 魯美林
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栗俊鋼、王紅雄、富志強、謝和平、高紅軍、雲幸枝、趙穹、任廣宏
呼和浩特市自然資源局副調研員:楊傑耀、郭彪、徐利忠、任艷麗、張美鳳、楊國軍
相關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