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民族事務委員會
- 位置:呼和浩特市玉泉區
- 現任領導:娜 仁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民族宗教部門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確保民族團結和邊疆穩定,當好區委、區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收集信息、掌握動態、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涉及民族宗教的“熱點”和糾紛,確保民族、宗教陣地的穩定。
(三)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辦理民族識別、民族變更的有關事宜,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協調辦理有關鞏固和發展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事宜,承辦民族團結表彰活動。
(四)研究和實施有關扶持、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承辦民族貧困地區扶貧攻堅事宜。
(五)協調爭取和管理使用好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事業的各種民族專項資金。
(六)研究新形勢下發展民族教育的特殊問題和對策,實施扶持民族教育發展的舉措。配合有關部門辦好民族學校。
(七)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和抓好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計畫生育、新聞出版等工作。
(八)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文物、民族古籍的搶救、收集、整理、出版規劃等工作。
(九)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交流、使用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人才資源開發工作。
(十)組織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外出參觀考察。
(十一)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引導、推動宗教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四個維護”的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設。
(十三)依法保護公民信仰宗教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十四)了解國內、國際宗教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查、掌握全區各種宗教的情況和動態,研究發展趨勢,突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充分發揮其橋樑作用。辦理宗教團體須由政府機關協助和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指導宗教團體搞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管理。
(十五)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打擊邪教。
(十六)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族、宗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工作職責
1、協助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當好局領導的參謀助手;
2、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3、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辦公自動化等工作;
4、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工作;
5、負責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推薦及管理工作;
6、負責外事與參觀接待工作;
(二)民族科工作職責(掛民族語言文字辦公室牌子)
1、綜合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配合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中的特殊政策措施;
3、管理民族專項資金,做好每年的民族專項資金項目申報;
4、組織督促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其優惠政策的實施;
5、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扶貧工作及負責本局掛鈎扶貧工作;
6、在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計畫生育和語言文字、新聞出版等特殊政策措施,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及有關民族文化活動;
7、開展民族理論、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文物搶救及古籍收集、整理等工作;
8、組織協調少數民族的對外文化交流合作,協助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對外文化交往,配合教育部門做好對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9、民族語言文字:
(1)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關於少數民族語文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規;綜合掌握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科學研究推廣工作及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和實施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3)承擔完成蒙古語文的表彰獎勵活動;
(4)負責組織蒙古語文的信息化、規範化、標準化工作;
(5)負責完成上級語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宗教科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研究提出具體的宗教政策,制定落實措施並組織實施。
2、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推進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3、了解國內、國際宗教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查、掌握全區各種宗教的情況和動態,研究發展趨勢,突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4、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充分發揮其橋樑作用。辦理宗教團體須由政府機關協助和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指導宗教團體搞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管理。
5、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和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6、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
7、指導鎮、街道辦事處做好宗教事務工作,指導和協助鎮、街道辦事處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統一協調有較大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
8、負責處理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現任領導
主任:娜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