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在1997.03.03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3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3月03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含新開發區)進行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典當、中介服務及其他房地產經營活動(土地出讓除外),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必須到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按內蒙古自治區有關規定交納交易管理費。
房地產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禁止私下交易。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
呼和浩特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房地產交易的審核、登記和簽證;
(三)按照規定收繳房地產交易有關費用;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五)依照法律、法規辦理其他事項。
旗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工作。
工商、稅務、物價、財政、國有資產、城建、公安、金融等部門按照職權劃分,各司其職,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旗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房地產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均不得轉讓、租賃、抵押和典當:
(一)設定抵押權利期限未滿且未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二)出典房屋典期未滿的;
(三)屬政府明令拆遷範圍的;
(四)未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的。
第七條 市、旗縣人民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房地產非法交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揭發,經查證屬實的,由房地產行政部門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
(一)買賣房地產的;
(二)交換房地產的;
(三)贈與、繼承房地產的;
(四)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或者聯建房屋的;
(六)因企業被收購、兼併、合併或者在合資、合作等 活動中,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
(七)以房地產抵債的;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包括樓花轉讓)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轉讓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同轉讓。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房屋在建工程的,應當完成開發建設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當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后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確定。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尚需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必要手續:
(一)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轉讓方要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十一條 以成本價、標準價等形式購買的房屋進行轉讓時,按國家房改有關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二條 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等權屬證件;
(二)當事人身份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證明檔案,委託人的書面委託證明;
(三)房地產轉讓契約;
(四)其他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共有房地產時,應當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轉讓按份額共有房地產時,有權轉讓屬於自己的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四條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已出租但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地產時,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已設定抵押權利的房地產時,必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第十六條 房地產拍賣,必須由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 門負責組織,並由其指定的拍賣機構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房地產拍賣。
第十七條 房地產交換可以跨行政區域進行。
房屋被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憑藉房屋拆遷安置協定與建成房屋交換,並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交換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交換房的,拆遷人應當將換房人視為被拆遷人按照原協定進行安置。
第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的,必須經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所列條件的,發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商品房預售,必須進入房地交易市場掛牌交易。
商品房預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契約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樓花轉讓,當事人應當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商品房預售單位不得為購房者更名。
第二十條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並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會同金融部門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在報刊、廣播、電視、廣告牌等載體發布商品房銷(預)售廣告時,必須註明銷(預)售許可證號碼。廣告主和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未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銷(預)售廣告。
第三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將其房地產出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櫃檯、櫥窗或者是以聯營、承包經營方式,提供房屋或者其附屬設施給他人使用,視同房屋租賃。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只有在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門領取《房屋租賃證》,才能出租房屋。未辦理《房屋租賃證》的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租賃的房屋,經所有權人書面同意的可以轉租,併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轉租手續。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經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租賃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年檢手續。
單位和個人租用房屋用於居住,未經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租賃手續的,公安部門不得辦理戶口遷入和臨時戶口與暫住證。
第二十六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第四章 房地產抵押和房屋典當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房屋典當,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典人將其房屋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付給承典人,由承典人支付典金的行為。在典期內,出典人獲得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房屋不付租金。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下列房地產可以設定抵押權:
(一)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獲得的房屋期權;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有合法權屬證書的可以典當。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同時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並在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進行他項權利登記。
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擔保之和,不得超過房地產最低評估現值。
第三十條 以按份額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並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共同共有人為抵押人。
第三十一條 以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告知抵押權人,並書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契約簽訂後,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
第三十二條 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如需翻建、擴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必須徵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依法列入拆遷範圍,以交換產權方式補償的,由抵押當事人以交換所得房地產重新設定抵押權,並相應變更抵押契約;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人將所得補償金提存公證,作為抵押財產處理,或者由抵押當事人選擇與原抵押物同等價值的房地產重新設定抵押權,並相應變更抵押契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處分抵押房地
(一)抵押人未依法償還到期債務的;
(二)作為公民的抵押人死亡或者失蹤無人代其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拒不履行到期債務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的;
(五)抵押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的,可按作價轉讓或拍賣的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處分所得價款,依照下列順序和原則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所需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償還抵押權人貸款本息和違約金;
(四)剩餘金額交還抵押人。
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按照抵押登記的先後順清償;價款不足的,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另行追索。
第三十六條 在房地產典期內,承典人對承典的房地產以自用,也可以出租。
典期屆滿,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贖權,以原典價交還承典人,承典人將房屋交還出典人。
典期屆滿,出典人不回贖的,即為絕賣,並按照規定到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在房地 產投資、開發、轉讓、租賃、抵押、交換、權屬登記、物業管理等活動中從事諮詢、評估、經紀等居間經營活動,並收佣金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必須設立相應的中介服務機構,包括諮詢機構、評估機構、經紀機構等。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明確的組織章程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註冊資金10萬元以上;
(四)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的估價人員3名以上;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證書》的人員3名以上;
第三十九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首先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領取《房地產中介資格證書》,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和其他中介業務的人員必須分別取得《估價資格證書》或《房地產經紀人證書》,併到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門辦理註冊手續,持證上崗。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須加入一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方可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託,個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佣金。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交易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由市人民政府定期確定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當事人必須委託依法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凡涉及由政府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者賠償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必須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評估機構承辦。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交易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成交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評估價格繳納有關稅費。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報告,必須經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認證並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或經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人事廳認證的“內蒙古自治區房地產估價師”簽署,或由3名以上(含3名)取得自治區建設廳頒發的《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的人員聯合簽署,方可生效。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如果與委託評估項目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緣關係的,必須迴避。
房地產評估人員應當為委託人提供的資料技術、商業秘密及評估結果保密。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向評估機構交納評估費。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和中介服務人員實行年審制度,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季度向房地產交易市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報表,並繳納管理費。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按照核准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依法繳納稅費;
(五)按照規定標準合理收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交易房地產的,交易無效。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非經營性違法交易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對經營性違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至1.5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5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可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因房地產交易發生糾紛的,可向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交易市場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涉外房地產交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使用本辦法。
第五十五條 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交易的,必須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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