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呼和浩特市計算機病毒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呼和浩特市計算機病毒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1.11.30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呼和浩特市計算機病毒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1.30
  • 實施時間:1991.11.30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計算機病毒控制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計算機病毒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有效地控制計算機病毒的產生、傳播、激發和蔓延,減少病毒感染造成的損失,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部門和個人,
第三條 計算機生產、科研、套用部門應按行業成立計算機病毒控制管理機構並由專人負責。
第四條 計算機病毒控制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業計算機病毒的預防、發現、申報、清除計算機病毒的管理制度;
(二)審批下屬單位計算機管理小組或專人,並將人員名單報公安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三)培訓本行業清除計算機病毒的管理人員;
(四)填寫並按時申報由市公安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統一頒發的計算機情況調查表;
(五)報告本行業發現的計算機病毒疫情,提出解決辦法,追查病源,將結果報公安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
計算機套用部門,每年年終,接受市計算機安全監察處檢查。
第六條 計算機套用部門,應建立本部門完整的計算機檔案(含機型、操作員、購置時間等)。
計算機套用部門要嚴格控制直接接觸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人員,重要系統要雙人值班。
第七條 計算機套用部門要做好日常的數據,軟體備份工作,對新引入的軟、硬體,安裝前要經主管領導審批,做好系統備份,試運行正常後再投入正式運行。若發現病毒,立即申報有關部門,同時採取隔離措施,直至病毒徹底消除,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條 計算機生產銷售部門,不得將染有病毒的產品(包括軟體產品)銷售給用戶。
第九條 計算機維修部門要保證維修後的計算機不染有新的病毒。
第十條 除公安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計算機病毒清除工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除公安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發行外的清毒軟體。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向他人提供計算機病毒;不得隨意刊登、散發和講解病毒理論和病毒源程式。
第十二條 計算機生產、科研、套用部門,除經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收集研究計算機病毒。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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