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呼和浩特市社會辦醫、個體行醫暫行規定》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社會辦醫、個體行醫暫行規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1995年5月22日頒布實施以來,對完善我市辦醫格局,整頓濫辦醫、辦醫亂的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不斷出台,《暫行規定》與現行法律規和國家政策不符,無法滿足現實工作需要,已經不具有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呼和浩特市社會辦醫、個體行醫暫行規定》,對社會辦醫和個體行醫管理依據上位法和現有政策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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