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樟子松保護條例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樟子松保護條例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樟子松保護條例》,是為了保護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內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內蒙古自治區珍稀林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樟子松保護條例》於2023年6月27日呼倫貝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經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樟子松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呼倫貝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呼倫貝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六號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樟子松保護條例》於2023年6月27日呼倫貝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經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呼倫貝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7日

條例全文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樟子松保護條例
(2023年6月27日呼倫貝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內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內蒙古自治區珍稀林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範圍內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堅持政府主導、部門主管、公眾參與和保護優先、科學監管、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有關工作。
樟子松病蟲害、火災的預防、救治與撲救工作由各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海拉爾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樟子松生態系統結構穩定,並將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市和海拉爾區財政預算。
第六條 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保護和管理工作,加強對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學研究成果,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海拉爾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樟子松歷史、科學、文化等價值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公眾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配合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機構開展對樟子松保護的宣傳。
第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保護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保護樟子松及其保護設施,對毀壞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堅持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樟子松資源。利用樟子松資源應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不得毀壞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並接受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鼓勵利用樟子松優良基因和自然生態、歷史人文價值,開展物候學、生物學、遺傳育種等科學研究,休閒遊覽、科學宣傳、文化教育等活動。
第十一條 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樟子松進行調查登記、鑑定分級、建立檔案、設立保護設施和標誌,制定養護、管理具體方案,設立專職管護員。
第十二條 樟子松按照樹齡實行分級保護,並實施定期巡查制度。樹齡一百年以上的樟子松為古樹,實行重點保護,至少每月巡查一次;樹齡不滿一百年的樟子松實行嚴格保護,至少三個月巡查一次;對樟子松幼苗實行特別管護,至少六個月巡查一次。在巡查中發現樟子松有異常情況或者環境狀況影響樟子松生長的,應當及時採取保護和救治措施,並將巡查情況、採取措施和處理過程記入樟子松檔案。
第十三條 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樟子松電子資料庫,開展樟子松資源智慧型化管理,實時了解樟子松的有關情況。
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告受到損傷和長勢瀕危的樟子松古樹,提出搶救措施並組織實施。
經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鑑定後,認定樟子松古樹死亡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確認,查明原因、責任,方可處理。
第十四條 樟子松古樹保護措施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相關時,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與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協商,共同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因建設項目確需遷移樟子松古樹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珍稀林木保護條例》的規定辦理。移植古樹所需費用以及移植後五年內的恢復、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對樟子松古樹進行伐除:
(一)已經認定樟子松古樹死亡的;
(二)感染松材線蟲等傳播性有害生物,且不可防治的。
伐除樟子松古樹應當制定伐除方案,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
死亡的樟子松古樹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等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經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確認後,由海拉爾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後予以保留。
第十七條 對影響和危害樟子松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毀壞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攀爬、折枝、挖根、剝損樹皮,纏繞、懸掛重物或者以樹幹為支撐物;
(二)在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保護範圍內開墾、放牧、毀苗、挖坑取土,非保護性填土、取水、燒火、採石取沙;
(三)擅自在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保護範圍內鋪設非通透性硬化地面、鋪設管線、架設電線等;
(四)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五)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樟子松古樹保護設施和標誌;
(六)擅自遷移樟子松古樹;
(七)盜伐、盜挖、濫伐、濫挖樟子松;
(八)其他毀壞樟子松及其生存環境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樟子松古樹保護設施和標誌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處恢復費用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壞樟子松古樹或者其生存環境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一)情節較輕的,每株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每株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造成樟子松古樹死亡的,樹齡在三百年以上的,每株處以其價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樹齡在二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每株處以其價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罰款;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不滿二百年的,每株處以其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和海拉爾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工作人員在樟子松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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