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的《呼倫貝爾市機構改革方案》(廳發〔2019〕5號),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簡稱市扶貧辦)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貫徹黨中央關於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洽區黨委、市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扶貧開發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耿宏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 外文名:Hulunbuir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Office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耿宏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扶貧開發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開展有關扶貧開發政策研究,提出扶貧開發政策建議,擬訂扶貧開發有關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行業扶貧開發政策並配合落實。指導旗市區開展有關工作。
(二)指導全市扶貧開發工作。指導全市產業扶貧工作,組織指導貧困村提升和項目庫建設,組織指導扶貧培訓和科技工作。參與擬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發展資金分配方案。負責扶貧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組織推動金融扶貧工作。指導革命老區脫貧攻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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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扶貧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開展扶貧對象動態調整、扶貧信息監測和精準扶貧大數據平台建設。負責扶貧開發宣傳、信息、輿情監控等工作。負責扶貧檔案台賬管理工作。
(四)負責扶貧項目監督考核相關工作。配合做好自治區對市委、政府扶貧開發成效考核工作。牽頭組織旗市區扶貧開發成效考核工作。配合做好有關行業扶貧的考核工作。牽頭開展全市扶貧開發的督查檢查及問題整改工作。組織開展貧困退出工作。
(五)負責扶貧合作、協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組織開展扶貧工作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京蒙扶貧協作、中央國家機關單位定點扶貧協調聯絡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定點幫扶工作。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檔案運轉、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保密、機要、檔案、財務、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後勤保障、固定資產管理等政務事務性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實施扶貧領域改革。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開發指導科
負責產業扶貧工作。組織指導貧困村提升和項目庫建設。組織指導實用技術、轉移就業、致富帶頭人培訓和科技扶貧工作。參與擬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發展資金分配方案。配合落實行業扶貧項目。指導涉農資金整合,負責扶貧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組織推動金融扶貧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和指導革命老區建設工作。負責制定革命老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規劃統計科
負責擬訂扶貧開發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扶貧對象動態調整、扶貧信息監測和精準扶貧大數據平台建設。研究扶貧開發政策和重要問題,配合落實行業扶貧政策,提出促進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深度貧困地區扶貧開發政策建議。負責扶貧開發宣傳、信息、輿情監控和扶貧幹部培訓等工作。負責扶貧檔案台賬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貧困人口建檔立卡和扶貧開發信息監測工作。協調指導推進扶智、扶志工作。
(四)考核監督科
配合做好自治區對市委、市政府扶貧開發成效考核工作。牽頭組織旗市區扶貧開發成效考核工作。配合做好有關行業扶貧的考核工作。牽頭開展全市扶貧開發的督查檢查及問題整改工作。組織開展貧困退出工作。負責信訪舉報事項受理督辦工作。督促扶貧領域作風建設和頸預防腐敗。
(五)京蒙扶貧協作科
組織協調並推動落實區域扶貧協作、東西部扶貧協作。統籌協調人才、資金、產業、勞務等扶貧協作。承擔京蒙扶貧協作項目庫建設及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協助做好京蒙幫扶資金監管、考核等工作。協調和配合做好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軍隊和武警部隊等單位定點扶貧工作。協調動員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及社會各界參與扶貧工作,總結提煉先進典型。組織開展減貧領域交流與合作。牽頭開展全國“扶貧日”活動。

行政編制

市扶貧辦行政編制12名。班子處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5正1副)。
市扶貧辦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等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耿宏偉
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黨組成員(正處級):趙新興
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吳琨、陳建富、楊巨忠
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調研員:蓋福斌
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副調研員:王洪發、武會清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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