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保受財脫放罪囚案,發生於138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金保受財脫放罪囚案
- 發生時間:1386年
- 發生時期:明洪武十九年
- 涉及人物:朱元璋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明初,因各衙門皂隸,駕前行人,遇有差使,到地方之後,經常接受贓私,無法禁止。後朱元璋起取民間有力壯士充校尉,隨駕出入,並令力士四處打差,以恩撫民間壯士。但這些力士也有接受贓私,重蹈覆轍者。“力士周金保等八名,為催辦城磚差往常州等府,至彼受財無厭,又行脫放有罪囚徒,受彼贓私,經九月不至。差人詣所在捉拿,本人已於本處娶訖妻室,蓋造院宅,置買牲口,就彼為家。”後周金保被捕拿,並被判以死罪。周金保被殺,貪贓不為主要罪狀。朱元璋認為:“若止接告狀錢物,懷歸分送若干歸家養父母,留若干己用,更知朕恩,終身無患,若被酒色財物迷惑其心,恩不知,害不見,以致殺身。”